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俊傑 DCCC1344/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俊傑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潘俊傑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發期間,被告人利用其名下兩個銀行帳戶(匯立帳戶及渣打帳戶)處理合共約港幣1,680萬元款項。帳戶交易呈現鏡像模式,即資金流入後迅速被提取,與被告人報稱的入息及背景極不相稱。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收取港幣300元報酬協助他人轉帳,並無其他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proceeds of crime)的罪責程度,以及在考慮洗黑錢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後,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申請加刑,以及加刑的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相關案例(如雲國強案及Boma案),考慮了涉案金額、洗錢手法、犯案時間及被告人的角色。法庭指出,洗黑錢判刑須具阻嚇力,金額雖為重要因素,但法官亦須結合整體觀感。考慮到傀儡戶口洗錢活動對香港金融制度的危害,法庭接納控方加刑申請,並將加刑幅度定為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Xu Xia Li [2004] 4 HKC 1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琪 CACC 148/2007、HKSAR v Tam Wai Pio [1998] 2 HKLRD 949、HKSAR v Wong Fung Ming & Anor CACC 515/200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鎧駿 [2025] HKCA 56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Boma [2012] 2 HKLRD 33、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律政司司長 對 谢志建 [2025] HKCA 911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梁耀輝 CACC 100/201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經考慮加刑因素及整體量刑原則,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4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了法庭在處理洗黑錢案件時,除了參考金額量刑幅度外,亦會根據案件的整體觀感及傀儡戶口活動的普遍性,行使酌情權進行加刑。本案最終採納了25%的加刑幅度,反映了法庭對利用銀行帳戶協助洗錢行為的嚴厲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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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轉錢,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本案被告因利用帳戶處理逾1,680萬元不明資金,被判監禁47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洗錢手法、犯案時間及被告角色。金額僅為參考,法官亦會考慮案件的整體觀感及罪行的普遍性,並可酌情加刑。本案法庭採納了25%的加刑幅度。
Q.如果只是為了賺取少量報酬而幫人轉帳,判刑會較輕嗎?
即使被告聲稱僅收取少量報酬,法庭仍會視洗黑錢為嚴重罪行。本案被告雖無定罪紀錄且僅獲利300元,但因涉案金額龐大,最終仍被判處監禁4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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