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成 DCCC61/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成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志成於2022年7月開立銀行帳戶,隨後將帳戶密碼及銀行卡交予一名男子「啊賢」,以換取港幣3,000元報酬(惟被告人最終未獲付款)。案發期間,該帳戶被用作處理多宗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款項共約港幣333萬元。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並確認對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不知情,亦未參與詐騙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因出售銀行帳戶以供洗黑錢(money laundering)之用,在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後,應如何根據涉案金額及角色進行量刑,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雲國強案的量刑指引,考慮到涉案金額約333萬元,以3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法庭同時考慮到詐騙及洗黑錢罪行在社會上的猖獗程度,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法庭認為加幅25%為恰當,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Boma (CACC 335/2010) 關於洗黑錢罪的量刑因素、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關於涉案金額的量刑參考,以及吳建兵 (CACC 32/2011) 與岑華擴 (CACC 21/2014) 關於加刑幅度的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處監禁32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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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會觸犯什麼罪行?
借出銀行戶口供他人處理犯罪得益,會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32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長短主要取決於什麼因素?
判刑主要考慮涉案金額、被告的角色、是否知悉前置罪行、犯案時間長短及是否有犯罪集團參與。本案法庭參考了涉案約333萬元的金額,並批准了加刑申請。
Q.即使沒有參與詐騙,只是出售戶口也會被判監嗎?
會。即使被告對前置罪行不知情且未參與詐騙,但若其戶口被用於處理犯罪得益,仍會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出售戶口被判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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