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保玲 DCCC182/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9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判監3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24/2/2026[2026] HKDC 346
合併案件:DCCC1868/2025DCCC233/2024DCCC182/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保玲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保玲於2022年喪夫後獨力照顧女兒,因受一名自稱「大哥」的男子威脅,被迫開立多個銀行賬戶並交由對方使用。該等賬戶在2022年底至2023年中期間,頻繁出現大量存款及提款,呈現「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涉及多宗投資騙案的受害人匯款。被告人於2023年多次被捕,承認處理上述賬戶,但否認參與上游詐騙活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俗稱「洗黑錢」(money laundering),在被告人受威脅及無參與上游罪行的情況下,應如何量刑及是否適用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洗黑錢」罪無固定判刑指引,量刑須視乎犯罪精密程度、交易次數、涉及金額及被告角色。法庭接納控方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條的加刑申請,因傀儡賬戶問題普遍且導致嚴重社會損害。考慮被告人受威脅及家庭困境,將加刑幅度由25%下調至20%,並給予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包括 HKSAR v Boma CACC 335/2010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建 CAAR 4/2024,主要用於探討洗黑錢罪的量刑原則及加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三項洗黑錢罪,法庭判處總刑期為39個月監禁。法官頒令控罪四其中四個月及控罪二其中兩個月刑期與控罪一的33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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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即使自己沒有參與詐騙,是否仍會被判刑?
A.

會。即使被告人沒有參與上游詐騙,但若其戶口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仍會觸犯洗黑錢罪。本案被告人雖受威脅且無參與詐騙,仍被判處監禁39個月。

Q.洗黑錢罪行有固定的判刑指引嗎?
A.

沒有。法庭指出洗黑錢罪並無判刑指引,量刑須視乎犯罪精密程度、交易次數、涉及金額及被告角色等因素,並會考慮是否需要加刑以打擊普遍的傀儡戶口問題。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人的家庭困境嗎?
A.

會。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本案法官考慮到被告人喪夫、獨力照顧年幼女兒及受威脅等因素,將加刑幅度由25%下調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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