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金勝 DCCC1200/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金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張金勝於2023年9月至11月期間,開設三個銀行帳戶,並允許他人利用這些帳戶處理總額約港幣980萬元的犯罪得益。這些資金源於電話詐騙,受害人被騙徒假扮官員誘騙轉帳。被告在案發時無業,依靠綜援生活,並無從中獲得實際報酬。被告被捕後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洗錢傀儡」 (money laundering puppet),在處理犯罪得益時的量刑基準,以及考慮到洗黑錢罪行的普遍性,應如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並無固定量刑指引,判刑應反映涉案金額。法庭參考了「雲國強」案等案例,確立量刑基準。考慮到被告認罪、無報酬、非犯罪集團核心成員及無國際元素,法庭給予適當扣減。然而,鑑於傀儡戶口洗錢案的普遍性及對社區的損害,法庭根據控方提供的數據,採納20%的加刑幅度,並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HKSAR v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及近期區域法院案例如 HKSAR v 葛落友 [2025] HKDC 2037 等。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3個月。控罪二及三的刑期與控罪一的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了即使被告未獲報酬,僅作為傀儡提供帳戶,仍須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法庭明確表示,針對洗黑錢罪行,若控方能證明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損害,法庭會採納加刑幅度(本案為20%)。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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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即使沒有收錢也要坐牢嗎?
是的。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洗黑錢罪行的嚴重性及對社區的損害。本案被告雖未獲報酬,但因其行為協助處理犯罪得益,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最終判處監禁43個月。
Q.洗黑錢罪行如何量刑?
洗黑錢罪並無固定量刑指引。法庭通常會根據涉案金額、被告的角色(如是否為傀儡)、是否涉及犯罪集團或國際元素,以及被告是否有認罪等因素進行量刑。本案法庭參考了過往案例,並因罪行普遍性而加刑20%。
Q.法庭在什麼情況下會對洗黑錢罪加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若控方能證明該類罪行在社區中極為普遍,且對公眾造成嚴重損害,法庭可申請加刑。本案中,法庭接納了警方關於傀儡戶口洗錢案普遍性的數據,決定採納20%的加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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