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俊財
被告人呂俊財於2020年開設銀行戶口,並於2022年4月至5月期間,將該戶口連同密碼以港幣6,000元出售予他人。該戶口在一個月內錄得超過1,000筆存款及300筆提款,總金額約港幣263萬元,交易模式呈現洗黑錢特徵。被告人於2022年12月被捕,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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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呂俊財於2020年開設銀行戶口,並於2022年4月至5月期間,將該戶口連同密碼以港幣6,000元出售予他人。該戶口在一個月內錄得超過1,000筆存款及300筆提款,總金額約港幣263萬元,交易模式呈現洗黑錢特徵。被告人於2022年12月被捕,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被告人為內地居民,於2023年9月4日親自來港,在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開設兩個銀行帳戶,並隨即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一名稱為「夏聖權」的人士。在隨後約三星期內,該兩個帳戶被用作接收多名網上騙案受害人的款項,總金額合共約673萬港元。資金存入後迅速被分拆轉賬,呈現典型的洗黑錢鏡像交易模式。被告人於2024年9月再次入境時被捕,警誡下承認開戶並交出控制權,但否認參與前置罪行或獲取報酬。
被告人陳注倫涉及兩項洗黑錢相關控罪。案發於2023年5月31日,一名75歲受害人遭電話騙案詐騙,誤信其女婿被捕而交出港幣20萬元保釋金。被告人隨後在商場男廁從另一名同案被告人李冠賢手中接收該筆現金。同日,受害人再次接到騙徒電話要求額外20萬元,受害人起疑並報警。警方隨後拘捕被告人,並在其手機中發現李冠賢在受害人住所外及手持現金的照片,顯示被告人為犯罪鏈條中的前線收款人。
被告人李冠賢(24歲)參與電話騙案,於2023年5月31日兩度前往一名75歲長者家中,假冒債務追討人員收取港幣20萬元現金。被告人隨後將款項轉交予另一名同黨。在第二次前往受害人住所時,被告人被受害人的親友截獲並報警。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受Telegram指示行事,並在隨後的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指證其同黨陳注倫。
被告張金勝於2023年9月至11月期間,開設三個銀行帳戶,並允許他人利用這些帳戶處理總額約港幣980萬元的犯罪得益。這些資金源於電話詐騙,受害人被騙徒假扮官員誘騙轉帳。被告在案發時無業,依靠綜援生活,並無從中獲得實際報酬。被告被捕後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被告張金勝於2023年9月至11月期間,開設三個銀行帳戶,並允許他人利用這些帳戶處理總額約港幣980萬元的犯罪得益。這些資金源於電話詐騙,受害人被騙徒假扮官員誘騙轉帳。被告在案發時無業,依靠綜援生活,並無從中獲得實際報酬。被告被捕後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
被告人馬幹亮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控方指被告人控制兩個銀行戶口,於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間,戶口錄得大量與其財政背景不相稱的交易,總額逾570萬港元,涉及多名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被告人辯稱曾將銀行卡及密碼借予一名判頭「阿龍」使用,否認處理涉案款項。
被告人林俊聪於2018年受他人指示,在香港開設名為「潤維」的公司並開立銀行帳戶(帳戶一)。被告人隨後將該帳戶的銀行卡及操作權交予他人。該帳戶被用於接收一筆來自內地珠寶公司的美金款項(約70,964美元),該款項涉及一宗網上鑽石騙案。被告人承認在案發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的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並仍處理該財產。
被告人於2023年7月受朋友指示,先後開設渣打銀行及工銀亞洲戶口。該兩個戶口隨後被用作接收電話騙案受害人的款項,涉及金額共約517萬港元。被告人隨後將款項兌換或轉帳至他人戶口。被告人於2024年7月被捕,承認開戶但否認參與詐騙,控方亦同意被告人不知悉前置罪行。
被告 WU JING 是一名內地居民,於2024年8月受人指使來港開設銀行戶口,並擔任該戶口持有人公司(Pudu Limited)的唯一董事。該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約194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告於2024年12月再次入境時被捕。被告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被告人為一名外籍家庭傭工,於2023年11月因財務困難,以港幣2,000元將其名下中國銀行帳戶及提款卡出售予一名陌生男子。該帳戶隨後被用於處理詐騙得益,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間,錄得575筆存款及215筆提款,總額逾港幣311萬元,交易呈現鏡像模式。其中一筆港幣15,800元的款項源自一名電話騙案受害人。被告人於2024年7月被捕,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
被告人湯浩源(24歲)於2023年5月13日參與一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騙徒致電79歲受害人,訛稱其孫兒被捕並要求8萬元保釋金。被告人前往受害人住所收取款項時被埋伏的警員拘捕。被告人承認知悉該款項為電話騙案的得益,並承認受「阿強」指示參與收款。被告人過往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且本案是在其保釋期間干犯。
被告人蘇衍儒涉及兩宗案件。在DCCC 155/2024中,被告人於2023年9月被截查,在其私家車內搜出4.52克可卡因,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在DCCC 879/2025中,被告人被發現其銀行帳戶於2019年至2020年間,處理了約47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被告人蘇衍儒涉及兩宗案件。在DCCC 155/2024中,被告人於2023年9月被截查,在其私家車內搜出4.52克可卡因,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在DCCC 879/2025中,被告人被發現其銀行帳戶於2019年至2020年間,處理了約47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
被告人周淳仁於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間,利用其持有的理慧銀行(Livi Bank)帳戶處理了約646萬港元及9萬人民幣的款項。控方指控該帳戶出現頻繁、大額且與被告人電腦技術員背景不符的交易,包括「鏡像模式」及資金迅速耗散等洗黑錢特徵。其中部分款項證實源自一宗假冒官員電話騙案。被告人辯稱該帳戶主要用於其虛擬貨幣(USDT)買賣活動,並否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
被告是一名外籍家庭傭工,於2023年3月至5月期間,將其名下的三個銀行戶口借出予他人使用。該三個戶口合共處理了約87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騙案。被告聲稱是受一名菲律賓朋友所託,僅為獲取400港元報酬而進行面部識別及開戶,並無參與後續的洗黑錢活動。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人陳柏安承認8項欺詐罪(Fraud)。案發於2024年7月至8月,被告人先後兩次在預約的士服務時,訛稱轉賬錯誤要求司機退款,騙取車費及現金。隨後,被告人冒充買家在網上平台(如Facebook及旋轉拍賣)尋找電子產品賣家,出示虛假交易紀錄騙取iPhone、相機及鏡頭等財物,並將贓物變賣還債。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總涉案金額約43,750港元。
被告人莫小生於2024年9月在港開立三個銀行帳戶,隨後在約一個月內,該等帳戶處理了合共約282萬港元的款項。這些款項涉及18名受害人的網上或電話騙案。被告人於2025年1月入境香港時被捕,並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被告人陸珈琪於2020年將其名下的匯豐銀行及眾安銀行賬戶出售予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並提供銀行卡、密碼及相關登入資料。該等賬戶隨後被用於處理低息貸款詐騙案的犯罪得益。在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間,涉案賬戶合共處理了約550萬港元的黑錢,涉及多名受害人。被告人於2022年被捕,起初否認控罪,後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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