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銀行戶口供人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珈琪 DCCC1559/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被告承認兩項洗黑錢罪,判監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2/1/2026[2026] HKDC 14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珈琪 Jud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陸珈琪於2020年將其名下的匯豐銀行及眾安銀行賬戶出售予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並提供銀行卡、密碼及相關登入資料。該等賬戶隨後被用於處理低息貸款詐騙案的犯罪得益。在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間,涉案賬戶合共處理了約550萬港元的黑錢,涉及多名受害人。被告人於2022年被捕,起初否認控罪,後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出售銀行賬戶供他人洗黑錢時的刑事責任,以及法庭應如何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洗黑錢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對被告人判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阻嚇是首要判刑原則。法庭參考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及相關案例,考慮了涉案金額、犯案時間及被告人的角色。鑑於傀儡戶口在詐騙及洗黑錢案件中的比例持續高企(超過70%),嚴重干擾銀行體制並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法庭認為有必要根據控方申請,就罪行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性,將量刑起點上調四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2016] HKCA 139,確立了洗黑錢罪的量刑考慮因素及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判監25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32個月,其中10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傀儡戶口」在現代詐騙犯罪中的關鍵作用。法庭明確指出,即使被告人未參與前置罪行,僅僅出售銀行賬戶供他人使用,亦會因助長犯罪活動及損害金融體系而面臨嚴厲判刑,並需承擔因罪行普遍性而帶來的加刑後果。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出售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A.

出售銀行戶口供他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及罪行對社會的損害,並可能因罪行普遍性而加刑。本案被告因出售兩個戶口處理約550萬黑錢,最終被判監35個月。

Q.洗黑錢罪的量刑基準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沒有劃一的量刑指引,需視乎涉案金額、被告角色、犯案時間、是否有國際元素及前置罪行性質等因素。本案法庭參考了過往案例,並因傀儡戶口問題嚴重而上調了量刑起點。

Q.即使不知道前置罪行是什麼,出售戶口仍會被判洗黑錢罪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只要被告知道或相信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違法。本案被告雖不知悉詐騙細節,但因相信戶口會被用於非法用途仍出售戶口,故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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