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DCCC 1559/2024 B
[2026] HKDC 142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1559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陸珈琪 Judy
J --------------------------------- J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L L
日期: 2026 年 1 月 22 日
M 出席人士: 何瑞琦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吳伯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偉全律師事務所
N N
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P 控罪: [1]-[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P
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Q Q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R R
S
--------------------- S
判刑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人被控兩項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
C C
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明白及同意
D 澄清後的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控方就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 D
成的損害提出加刑申請。
E E
F F
G 案情 G
H H
2. 案件與低息貸款詐騙有關。9 名受害人被誘使匯款至被告
I 人名下的匯豐銀行賬戶,和眾安銀行賬戶。 I
J J
3. 被告人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開立匯豐銀行賬戶。根據賬戶
K K
交易紀錄,在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5 日期間,有總額港幣 1,409,021
L 元和美元 10,500 元存款,以及港幣 1,408,863.73 元的提款,美元 10,500 L
M 元則經同一綜合戶口內的支票賬戶被提去。存款中有港幣 651,000 元 M
來自 7 名受害人。
N N
O
4. 被告人在 2020 年 6 月 14 日開立眾安銀行虛擬賬戶。根據 O
賬戶交易紀錄,在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0 日期間,有總
P P
額港幣 4,075,238.42 元存款,以及港幣 4,075,237.84 元的提款。當中
Q Q
港幣 4,075,231.42 元存款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至 2021 年 1 月 30 日期
R 間存入,存款中有港幣 530,198 元來自 3 名受害人。 R
S 5. 被告人在 2022 年 7 月 25 日被拘捕,警誡下表示在 2020 S
T 年 9 月遺失了內有匯豐銀行卡的錢包,和上載了眾安銀行的虛擬賬戶 T
應用程式的手機。隨後在她家中檢獲 :
U U
V V
-3-
A A
B
• 日期為 2021 年 5 月 21 日,關於結束匯豐銀行賬戶的信件; B
• 沒有日期,載有匯豐銀行賬戶密碼的信件;
C C
• 被告人名下的渣打銀行卡和匯立銀行卡。
D D
E
6. 被告人在同日(2022 年 7 月 25 日) 的錄影會面中表示: E
• 她將重設的密碼寫在便條紙上貼在匯豐銀行卡背面,她將該卡
F F
放在銀包,但從沒有使用。
G
• 她習慣在銀行卡背面貼上寫有密碼的便條紙。 G
H • 家中檢獲的銀行卡沒有貼便條紙,是因為很少用那些卡。 H
• 眾安銀行虛擬賬戶應用程式的密碼和手機密碼相同。
I I
• 隨了轉出$100 迎新禮品外,沒有使用過眾安銀行虛擬賬戶。
J J
K 7. 被告人其後在 2023 年 6 月 26 日的錄影會面中表示上一 K
次錄影會面太緊張,作出了虛假陳述。其實她將匯豐銀行賬戶和眾安
L L
銀行虛擬賬戶賣了給人:。
M M
• 2020 年在 Facebook 見到收購實體和虛擬銀行賬戶的帖文;
N • 2020 年 11 月 5 日開立匯豐銀行賬戶,當日先以$500 將眾安銀 N
O 行虛擬賬戶賣了給一身分不詳男子; O
• 翌日再以$1,000 將匯豐銀行賬戶,連銀行卡和密碼賣了給同一
P P
男子;
Q Q
• 出售賬戶時,連自己的預付 SIM 卡和電郵帳戶密碼也給了該男
R 子。 R
S S
8. 案發期間,被告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相信上
T T
述涉䅁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U 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U
V V
-4-
A A
B B
個人背景/求情陳述
C C
D 9. 被告人現年 33 歲,與男友育有一名快將 10 歲的兒子。她 D
沒有刑事紀錄,接受教育至中五, 多年來斷續做散工,2024 年 2 月
E E
至 6 月為兼職侍應,月入約$10,000。
F F
G 10. 被告人在 2022 年 7 月 25 日被捕,獲警方給予保釋,2024 G
年 11 月 14 日起被羈扣,還押前無業。案發時被告人與男友分開,兒
H H
子由她撫養。期間受疫情影響,被告人失業,男友又沒有提供經濟支
I I
持,她與兒子搬回與母親同住,為了生活向財務公司貸款$50,000,因
J 為經濟困難而犯案。兒子現由母親照顧,母親亦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 J
希望法庭輕判。
K K
L 11. 被告人售賣銀行賬戶時是相信會用作非法用途,但她是因 L
為欠債才鋌而走險,她不知道該名不知名人士如何操作賬戶,不知道
M M
亦沒有參與前置罪行。犯䅁時長有限,沒有國際元素。第一及第二項
N N
總黑錢金額分別約為 1.5 百萬元,和 400 萬元,合共約 5.5 百萬元。
O 被告人坦白認罪,希望法庭採納 42 個月為總量刑起點,及採納不多 O
於 20%-25%加刑幅度。
P P
Q Q
R R
S 判刑理由 S
T T
12.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U 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在案中列出多宗「洗黑錢」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和 U
V V
-5-
A A
B
判刑。當涉案「黑錢」是 100 萬元至 200 萬元,量刑基準約為 3 年, B
300 萬元至 600 萬元約為 4 年,而 1,000 萬元以上則可超過 5 年。又
C C
在第 9 段提出以下的量刑考慮因素:-
D D
“由於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這類案件會涉及不同的案
E 情,故此法庭沒有定下量刑指引。但以下各點是量刑的 E
參考因素:
F F
(a) 涉案的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
G 在這次交易所獲得的利益。 G
H
(b) 控罪的罪責是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 H
行,故此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涉及「洗黑錢」的
I 次數是有關連的因素。 I
(c) 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
J J
不一定有直接關係,但若果有關的公訴罪行是可
以確認的,那麼法庭是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
K K
關公訴罪行本身的刑期。
L L
(d) 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分,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
刑期,以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的形象
M M
受損。
N (e) 涉案的時間。” N
O O
P 13. 辯方又援引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案中上訴 P
法庭重申由於洗黑錢罪行涉及到的情況不盡相同,被告人擔當的角色
Q Q
不一,上訴法庭未有就此罪行訂下量刑指引。此類別的罪行在量刑時
R R
法庭需要注意控罪帶來的損害,及按經驗處理,最佳的處理是在量刑
S 時注意相關的考慮因素。 S
T T
U U
V V
-6-
A A
B
14. 上訴法庭又在 Boma 一案中經分析後,指出洗黑錢是嚴重 B
罪行,可被判監禁 14 年,阻嚇是最重要的判刑原則;又在第 40 段列
C C
舉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並強調除了“黑錢”的數額之外,其餘因素
D 包括: D
E (一) 產生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判刑; E
(二) 被告人是否知道該前置罪行是甚麼;
F F
(三) 有否國際元素;
G G
(四) 洗黑錢的罪行是否涉及繁複的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
H (五) 有否犯罪集團存在; H
(六) 交易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
I I
(七) 被告人是否知道了前置罪行的性質後仍然繼續洗黑錢;
J J
(八) 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
K K
15. 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廖麗婷[2016] HKCA 139,
L L
上訴人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罪。上訴人在 2009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2
M M
年 8 月 17 日期間,經她開立的銀行戶口,與他人串謀處理一筆
N $378,527.19 美元的款項(第一項)和另一筆總數為$3,738,211.57 港元的 N
款項(第二項)。經換算後,兩項控罪涉及總金額共$6,670,093.87 港元。
O O
上訴法庭認為該案沒有特別的加刑因素,合適量刑起點分別為 3 年及
P P
4 年,同期執行,又認同原審法官就上訴人被其前夫誘使和誤導下犯
Q 案酌情給予 3 個月扣減。最終總刑期為 2 年 5 個月。 Q
R R
16.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是因為她守法意識薄弱,
S S
和貪圖快錢所致。被告人聲稱在 2020 年 11 月才先後出售 2 個涉䅁銀
T 行賬戶。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她對於相關詐騙並不知情。然而她 T
收受報酬申辦銀行賬戶供他人使用,又出售一個舊有賬戶予他人使用,
U U
V V
-7-
A A
B
分別在 10 天內清洗約 1.5 百萬元 (控罪一) 和在 3 個月內涉及約 4 百 B
萬元(控罪二),合共 5.5 百萬元。
C C
17. 考慮到本案情節不涉及特別的加刑因素,認為控罪一和控
D D
罪二恰當的量刑起點分別為 30 個月和 39 個月,整體量刑起點為 3.5
E E
年。被告承認控罪給予 1/3 扣減,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F F
18.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就指明罪
G G
行判刑提出加刑申請,辯方對申請沒有反對,但認為數據有明顯下跌,
H 希望法庭考慮加刑 20-25%。法庭可以因為該指明罪行普遍程度及對 H
I
社區造成的損害作出加刑決定。洗黑錢是指明罪行之一,根據無爭議 I
的警方統計資料,「詐騙」及「洗黑錢」的案件相對更大可能涉及「傀
J J
儡戶口」。此兩類案件數目持續龐大,自 2022 年傀儡人數佔被捕人
K K
數的比率亦一直高企,維持在 70%以上:
L L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M
(1-11 月) M
詐騙及 16,643 20,114 28,936 42,004 47,063 43,564
N 洗黑錢 N
被捕人數 2,422 3,807 5,264 9,239 10,496 7,054
O 傀儡人數 760 2,220 3,708 6,485 7,883 5,025 O
(31.38%) (58.31%) (70.44%) (70.19%) (75.10%) (71.24%)
P P
Q Q
19. 警方又分析已偵破並作出拘捕的「詐騙」及「洗黑錢」案
R 件報稱的損失/被清洗的犯罪得益的金額和傀儡戶口的使用,雖然金 R
額有回落但仍然巨大,再者參與當中的傀儡人數依然龐大。又因「詐
S S
騙」及「洗黑錢」案件之間互有關連,「洗黑錢」案件涉及的款項不
T T
時來自詐騙。如本案在 2022 年被定性為洗黑錢:被歸納為「洗錢䅁
U U
V V
-8-
A A
B
報稱損失/清洗金額」的金額約為 550 萬,當中便有約 118 萬實則來自 B
詐騙:
C C
D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D
(1-11 月)
E 詐騙案件報 5.5288 17.7127 10.9551 17.7054 21.4341 22.2716 E
稱損失 億 億 億 億 億 億
F (案件宗數) (1,723) (2,042) (3,347) (4,753) (4,701) (1,950) F
洗錢案件報
G 稱損失/清洗 24.6501 78.9102 355.4921 102.6272 39.7175 30.8677 G
金額 億 億 億 億 億 億
H (案件宗數) (121) (227) (358) (776) (549) (381) H
30.1789 96.6230 366.4473 120.3326 61.1515 53.1394
I 合共 億 億 億 億 億 億 I
(案件宗數) 1,844 2,269 3,705 5,529 5,250 2,331
J 渉及傀儡戶 18.7983 55.6515 363.2017 99.8438 44.6639 18.4292 J
口 億 億 億 億 億 億
K 傀儡戶口佔 62.29% 57.60% 99.11% 82.97% 73.04% 34.68% K
金額%/宗數 (845 宗) (1451 宗) (2886 宗) (3970 宗) (3675 宗) (1,098 宗)
L L
M 20. 控方提供的這些數據分析反映無論在數字上和比例上,利 M
用傀儡洗黑錢的手法持續高企(當中大部份是「出售」或「出租」個人
N N
銀行戶口)。2020 年佔 31.38%,至 2022 年上升至 70.44%,一直維持
O O
在 70%以上。雖然近年警方已投放大量資源於防止罪案,宣傳及警告
P 大眾不要「出售」或「出租」個人銀行戶口,免墮法網,奈何相關情 P
Q
況持續。低收入或對出售個人銀行戶口的法律後果意識薄弱的人士, Q
更容易成為被利誘/招攬的目標。
R R
S 21. 由於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的手法持續猖獗,防制洗錢工作 S
受到阻礙。本地銀行體制正常運作受到干擾,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
T T
心聲譽受損。傀儡戶口數目持續上升致使執法機關在調查上要耗資更
U U
V V
-9-
A A
B
多。黑錢經過多層轉移後使警方更難於追查幕後策劃者,更多人以此 B
手法逃避偵緝而犯案,從而助長罪犯利用犯罪得益從事更廣泛的非法
C C
活動。雖然近兩年有緩和,但此罪行的普遍性及嚴重性依然持續,本
D 席認為仍須將刑期上調不少於 1/4。 D
E E
命令
F F
G 第一項控罪 判處監禁 25 個月, G
第二項控罪 判處監禁 32 個月,10 個月分期執行,
H H
總刑期 35 個月。
I I
J J
K K
( 嚴舜儀 )
L 區域法院法官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A A
B DCCC 1559/2024 B
[2026] HKDC 142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1559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陸珈琪 Judy
J --------------------------------- J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L L
日期: 2026 年 1 月 22 日
M 出席人士: 何瑞琦女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吳伯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偉全律師事務所
N N
延聘,代表被告人
O O
P 控罪: [1]-[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P
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Q Q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R R
S
--------------------- S
判刑理由書
T T
---------------------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人被控兩項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
C C
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明白及同意
D 澄清後的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控方就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 D
成的損害提出加刑申請。
E E
F F
G 案情 G
H H
2. 案件與低息貸款詐騙有關。9 名受害人被誘使匯款至被告
I 人名下的匯豐銀行賬戶,和眾安銀行賬戶。 I
J J
3. 被告人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開立匯豐銀行賬戶。根據賬戶
K K
交易紀錄,在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5 日期間,有總額港幣 1,409,021
L 元和美元 10,500 元存款,以及港幣 1,408,863.73 元的提款,美元 10,500 L
M 元則經同一綜合戶口內的支票賬戶被提去。存款中有港幣 651,000 元 M
來自 7 名受害人。
N N
O
4. 被告人在 2020 年 6 月 14 日開立眾安銀行虛擬賬戶。根據 O
賬戶交易紀錄,在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30 日期間,有總
P P
額港幣 4,075,238.42 元存款,以及港幣 4,075,237.84 元的提款。當中
Q Q
港幣 4,075,231.42 元存款在 2020 年 11 月 5 日至 2021 年 1 月 30 日期
R 間存入,存款中有港幣 530,198 元來自 3 名受害人。 R
S 5. 被告人在 2022 年 7 月 25 日被拘捕,警誡下表示在 2020 S
T 年 9 月遺失了內有匯豐銀行卡的錢包,和上載了眾安銀行的虛擬賬戶 T
應用程式的手機。隨後在她家中檢獲 :
U U
V V
-3-
A A
B
• 日期為 2021 年 5 月 21 日,關於結束匯豐銀行賬戶的信件; B
• 沒有日期,載有匯豐銀行賬戶密碼的信件;
C C
• 被告人名下的渣打銀行卡和匯立銀行卡。
D D
E
6. 被告人在同日(2022 年 7 月 25 日) 的錄影會面中表示: E
• 她將重設的密碼寫在便條紙上貼在匯豐銀行卡背面,她將該卡
F F
放在銀包,但從沒有使用。
G
• 她習慣在銀行卡背面貼上寫有密碼的便條紙。 G
H • 家中檢獲的銀行卡沒有貼便條紙,是因為很少用那些卡。 H
• 眾安銀行虛擬賬戶應用程式的密碼和手機密碼相同。
I I
• 隨了轉出$100 迎新禮品外,沒有使用過眾安銀行虛擬賬戶。
J J
K 7. 被告人其後在 2023 年 6 月 26 日的錄影會面中表示上一 K
次錄影會面太緊張,作出了虛假陳述。其實她將匯豐銀行賬戶和眾安
L L
銀行虛擬賬戶賣了給人:。
M M
• 2020 年在 Facebook 見到收購實體和虛擬銀行賬戶的帖文;
N • 2020 年 11 月 5 日開立匯豐銀行賬戶,當日先以$500 將眾安銀 N
O 行虛擬賬戶賣了給一身分不詳男子; O
• 翌日再以$1,000 將匯豐銀行賬戶,連銀行卡和密碼賣了給同一
P P
男子;
Q Q
• 出售賬戶時,連自己的預付 SIM 卡和電郵帳戶密碼也給了該男
R 子。 R
S S
8. 案發期間,被告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相信上
T T
述涉䅁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U 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U
V V
-4-
A A
B B
個人背景/求情陳述
C C
D 9. 被告人現年 33 歲,與男友育有一名快將 10 歲的兒子。她 D
沒有刑事紀錄,接受教育至中五, 多年來斷續做散工,2024 年 2 月
E E
至 6 月為兼職侍應,月入約$10,000。
F F
G 10. 被告人在 2022 年 7 月 25 日被捕,獲警方給予保釋,2024 G
年 11 月 14 日起被羈扣,還押前無業。案發時被告人與男友分開,兒
H H
子由她撫養。期間受疫情影響,被告人失業,男友又沒有提供經濟支
I I
持,她與兒子搬回與母親同住,為了生活向財務公司貸款$50,000,因
J 為經濟困難而犯案。兒子現由母親照顧,母親亦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 J
希望法庭輕判。
K K
L 11. 被告人售賣銀行賬戶時是相信會用作非法用途,但她是因 L
為欠債才鋌而走險,她不知道該名不知名人士如何操作賬戶,不知道
M M
亦沒有參與前置罪行。犯䅁時長有限,沒有國際元素。第一及第二項
N N
總黑錢金額分別約為 1.5 百萬元,和 400 萬元,合共約 5.5 百萬元。
O 被告人坦白認罪,希望法庭採納 42 個月為總量刑起點,及採納不多 O
於 20%-25%加刑幅度。
P P
Q Q
R R
S 判刑理由 S
T T
12. 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U 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在案中列出多宗「洗黑錢」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和 U
V V
-5-
A A
B
判刑。當涉案「黑錢」是 100 萬元至 200 萬元,量刑基準約為 3 年, B
300 萬元至 600 萬元約為 4 年,而 1,000 萬元以上則可超過 5 年。又
C C
在第 9 段提出以下的量刑考慮因素:-
D D
“由於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這類案件會涉及不同的案
E 情,故此法庭沒有定下量刑指引。但以下各點是量刑的 E
參考因素:
F F
(a) 涉案的金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
G 在這次交易所獲得的利益。 G
H
(b) 控罪的罪責是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的公訴罪 H
行,故此被告人的參與程度及涉及「洗黑錢」的
I 次數是有關連的因素。 I
(c) 處理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
J J
不一定有直接關係,但若果有關的公訴罪行是可
以確認的,那麼法庭是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
K K
關公訴罪行本身的刑期。
L L
(d) 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分,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
刑期,以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的形象
M M
受損。
N (e) 涉案的時間。” N
O O
P 13. 辯方又援引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案中上訴 P
法庭重申由於洗黑錢罪行涉及到的情況不盡相同,被告人擔當的角色
Q Q
不一,上訴法庭未有就此罪行訂下量刑指引。此類別的罪行在量刑時
R R
法庭需要注意控罪帶來的損害,及按經驗處理,最佳的處理是在量刑
S 時注意相關的考慮因素。 S
T T
U U
V V
-6-
A A
B
14. 上訴法庭又在 Boma 一案中經分析後,指出洗黑錢是嚴重 B
罪行,可被判監禁 14 年,阻嚇是最重要的判刑原則;又在第 40 段列
C C
舉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因素,並強調除了“黑錢”的數額之外,其餘因素
D 包括: D
E (一) 產生黑錢的前置罪行的性質及判刑; E
(二) 被告人是否知道該前置罪行是甚麼;
F F
(三) 有否國際元素;
G G
(四) 洗黑錢的罪行是否涉及繁複的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
H (五) 有否犯罪集團存在; H
(六) 交易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
I I
(七) 被告人是否知道了前置罪行的性質後仍然繼續洗黑錢;
J J
(八) 被告人的角色及報酬。
K K
15. 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廖麗婷[2016] HKCA 139,
L L
上訴人承認兩項串謀洗黑錢罪。上訴人在 2009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2
M M
年 8 月 17 日期間,經她開立的銀行戶口,與他人串謀處理一筆
N $378,527.19 美元的款項(第一項)和另一筆總數為$3,738,211.57 港元的 N
款項(第二項)。經換算後,兩項控罪涉及總金額共$6,670,093.87 港元。
O O
上訴法庭認為該案沒有特別的加刑因素,合適量刑起點分別為 3 年及
P P
4 年,同期執行,又認同原審法官就上訴人被其前夫誘使和誤導下犯
Q 案酌情給予 3 個月扣減。最終總刑期為 2 年 5 個月。 Q
R R
16.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是因為她守法意識薄弱,
S S
和貪圖快錢所致。被告人聲稱在 2020 年 11 月才先後出售 2 個涉䅁銀
T 行賬戶。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她對於相關詐騙並不知情。然而她 T
收受報酬申辦銀行賬戶供他人使用,又出售一個舊有賬戶予他人使用,
U U
V V
-7-
A A
B
分別在 10 天內清洗約 1.5 百萬元 (控罪一) 和在 3 個月內涉及約 4 百 B
萬元(控罪二),合共 5.5 百萬元。
C C
17. 考慮到本案情節不涉及特別的加刑因素,認為控罪一和控
D D
罪二恰當的量刑起點分別為 30 個月和 39 個月,整體量刑起點為 3.5
E E
年。被告承認控罪給予 1/3 扣減,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F F
18.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就指明罪
G G
行判刑提出加刑申請,辯方對申請沒有反對,但認為數據有明顯下跌,
H 希望法庭考慮加刑 20-25%。法庭可以因為該指明罪行普遍程度及對 H
I
社區造成的損害作出加刑決定。洗黑錢是指明罪行之一,根據無爭議 I
的警方統計資料,「詐騙」及「洗黑錢」的案件相對更大可能涉及「傀
J J
儡戶口」。此兩類案件數目持續龐大,自 2022 年傀儡人數佔被捕人
K K
數的比率亦一直高企,維持在 70%以上:
L L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M
(1-11 月) M
詐騙及 16,643 20,114 28,936 42,004 47,063 43,564
N 洗黑錢 N
被捕人數 2,422 3,807 5,264 9,239 10,496 7,054
O 傀儡人數 760 2,220 3,708 6,485 7,883 5,025 O
(31.38%) (58.31%) (70.44%) (70.19%) (75.10%) (71.24%)
P P
Q Q
19. 警方又分析已偵破並作出拘捕的「詐騙」及「洗黑錢」案
R 件報稱的損失/被清洗的犯罪得益的金額和傀儡戶口的使用,雖然金 R
額有回落但仍然巨大,再者參與當中的傀儡人數依然龐大。又因「詐
S S
騙」及「洗黑錢」案件之間互有關連,「洗黑錢」案件涉及的款項不
T T
時來自詐騙。如本案在 2022 年被定性為洗黑錢:被歸納為「洗錢䅁
U U
V V
-8-
A A
B
報稱損失/清洗金額」的金額約為 550 萬,當中便有約 118 萬實則來自 B
詐騙:
C C
D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D
(1-11 月)
E 詐騙案件報 5.5288 17.7127 10.9551 17.7054 21.4341 22.2716 E
稱損失 億 億 億 億 億 億
F (案件宗數) (1,723) (2,042) (3,347) (4,753) (4,701) (1,950) F
洗錢案件報
G 稱損失/清洗 24.6501 78.9102 355.4921 102.6272 39.7175 30.8677 G
金額 億 億 億 億 億 億
H (案件宗數) (121) (227) (358) (776) (549) (381) H
30.1789 96.6230 366.4473 120.3326 61.1515 53.1394
I 合共 億 億 億 億 億 億 I
(案件宗數) 1,844 2,269 3,705 5,529 5,250 2,331
J 渉及傀儡戶 18.7983 55.6515 363.2017 99.8438 44.6639 18.4292 J
口 億 億 億 億 億 億
K 傀儡戶口佔 62.29% 57.60% 99.11% 82.97% 73.04% 34.68% K
金額%/宗數 (845 宗) (1451 宗) (2886 宗) (3970 宗) (3675 宗) (1,098 宗)
L L
M 20. 控方提供的這些數據分析反映無論在數字上和比例上,利 M
用傀儡洗黑錢的手法持續高企(當中大部份是「出售」或「出租」個人
N N
銀行戶口)。2020 年佔 31.38%,至 2022 年上升至 70.44%,一直維持
O O
在 70%以上。雖然近年警方已投放大量資源於防止罪案,宣傳及警告
P 大眾不要「出售」或「出租」個人銀行戶口,免墮法網,奈何相關情 P
Q
況持續。低收入或對出售個人銀行戶口的法律後果意識薄弱的人士, Q
更容易成為被利誘/招攬的目標。
R R
S 21. 由於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的手法持續猖獗,防制洗錢工作 S
受到阻礙。本地銀行體制正常運作受到干擾,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
T T
心聲譽受損。傀儡戶口數目持續上升致使執法機關在調查上要耗資更
U U
V V
-9-
A A
B
多。黑錢經過多層轉移後使警方更難於追查幕後策劃者,更多人以此 B
手法逃避偵緝而犯案,從而助長罪犯利用犯罪得益從事更廣泛的非法
C C
活動。雖然近兩年有緩和,但此罪行的普遍性及嚴重性依然持續,本
D 席認為仍須將刑期上調不少於 1/4。 D
E E
命令
F F
G 第一項控罪 判處監禁 25 個月, G
第二項控罪 判處監禁 32 個月,10 個月分期執行,
H H
總刑期 35 個月。
I I
J J
K K
( 嚴舜儀 )
L 區域法院法官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