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家翹案 DCCC270/2025
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家翹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鄺家翹承認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2024年8月15日,一名88歲長者接到冒充其女婿的電話,對方訛稱需要港幣200,000元保釋金。被告按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港幣150,000元,並將現金交給上游人士,收取港幣1,000元報酬。受害人在保安員提醒後報警,被告其後被捕。被告案發時16歲,並正因另一宗同類案件保釋。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被告承認罪行後,應否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條判處監禁;如不判監禁,教導所令是否為適當處置;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及(11)條提出的普遍程度加刑申請,應如何處理。辯方主張被告年輕、認罪及適合教導所;控方則強調罪行嚴重及須具阻嚇性。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條,除非沒有其他適當處置方式,否則不得判處未成年被告監禁。法庭以涉及金額、受害人為長者、被告明知款項與電話騙案有關、其收錢角色及保釋期間犯案等因素,認定成年人的量刑基準為三至四年,認罪及加刑後約為兩年半至三年半。惟被告案發時僅16歲,教導所可同時提供管教、更生及阻嚇效果,並與其已服教導所及還押時間相稱,因此判處教導所較監禁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及 HKSAR v Boma 的洗錢罪量刑原則,並參考陳皓傑、林宗悅及岑華擴等同類案件。黃之鋒、SWS及SHY等案件則提供年輕犯人的量刑原則。雲國強案的金額與刑期僅具參考作用,並非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二被判罪成,控罪一作存檔而不繼續檢控。法庭認為教導所是適當處置,遂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判刑理由未指明固定期限。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未成年被告即使涉及嚴重電話騙案及在保釋期間犯案,法庭仍須先考慮非監禁處置。教導所可在反映罪行嚴重性的同時,保留教育、監管及更生機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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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6歲少年替人收取電話騙款會被判監禁嗎?
法庭須先考慮是否有其他適當處置方式。雖然本案罪行嚴重且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法庭最終因其年齡及更生需要,判處送入教導所而非監禁。
Q.收取長者150,000元騙款的量刑基準是多少?
法庭指出,若被告是成年人,同類案件的量刑基準約為三至四年監禁;適時認罪及加刑因素後約為兩年半至三年半,但本案被告案發時只有16歲。
Q.在保釋期間犯案會否影響少年犯的判刑?
在保釋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本案法庭亦考慮被告尚未成年、已在教導所接受管教及仍有更生機會,認為教導所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並提供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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