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270/2025
C [2026] HKDC 209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5 年第 270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鄺家翹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L L
日期: 2026 年 2 月 3 日
M 出席人士: 董潔文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張志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 N
聘,代表被告
O O
控罪: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
Q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R R
---------------------
S 判刑理由書 S
---------------------
T T
U U
V V
-2-
A A
1. 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
B B
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罪(控罪二),並同意控方案情,被裁
1
C C
定罪名成立。由於控罪二是控罪一的交替控罪,控罪一存檔於法
D 庭,不繼續檢控。 D
E E
同意案情
F F
G 2. 2024 年 8 月 15 日約 1622 時,獨居於海濱花園海葵閣 G
(「該大廈」)某單位的 88 歲控方第一證人在家中接到來電,來電
H H
者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她的女婿因與人打架而身在警署,需要港幣
I I
200,000 元保釋金。控方第一證人感到慌亂,沒有進一步詢問便立即
J 同意支付對方所要求的款項,並安排於同日約 1650 時把家中的港幣 J
150,000 元現金拿到樓下交給被告。
K K
L L
3. 其後,被告又要求控方第一證人額外支付港幣 150,000
M 元。控方第一證人回家取錢途中將此事告知大廈保安員,保安員向 M
控方第一證人表示這個可能是騙局,於是控方第一證人與家人商量
N N
後報警。
O O
P 拘捕被告 P
Q Q
4. 2024 年 8 月 27 日約 0855 時,警方在被告住所樓層的後
R 樓梯找到被告。偵緝警員 14597 以「詐騙」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 R
S 誡下表示「係黃浚峰俾 1,000 蚊我叫我去海濱花園搵個阿婆收錢,我 S
知收返嚟啲錢係呃返嚟嘅」。
T T
U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 U
V V
-3-
A A
5. 同日 1529 時至 1555 時,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在警
B B
誡下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以下各項:
C C
D (i) 被告透過 Telegram 收到某人的指示到海濱花園向 D
一名老婦收錢,被告會得到港幣 1,000 元作報酬;
E E
F (ii) 被告與黃浚峰首先前往港鐵沙田站,一名身分不 F
G 詳的男子(男子 A)在該處給他們每人港幣 500 元 G
及一部流動電話。該電話是用來接聽扮作受害人
H H
(即控方第一證人)女婿的騙徒來電;
I I
J
(iii) 被告其後前往該大廈,控方第一證人在大廈外面 J
把 18 張港幣 500 元紙幣及數張港幣 1,000 元紙幣交
K K
給被告,黃浚峰則在對面街道等候。被告用自己
L L
的流動電話拍下從控方第一證人那處收到的現金
M 的照片並傳送給男子 A;及 M
N N
(iv) 隨後,被告與黃浚峰把收到的現金交給男子 A。
O O
加刑
P P
Q Q
6. 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及(11)條,
R 因本控罪的普遍程度及最近發生的指明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 R
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申請加刑。
S S
T T
U U
V V
-4-
A A
7. 控方立場,本案可歸類為「猜猜我是誰」的騙案。根據
B B
偵緝總督察鄭思為的 2026 年 1 月 7 日的書面口供,2018 年至 2025 年
C C
11 月的電話騙案趨勢,在 2023 年,「猜猜我是誰」的騙案宗數為
D 2,237 宗,涉金錢損失的有 1,920 宗,損失金額為約港幣 188,680,000 D
元 , 而 親 自 交 付 的 案 件 有 1,130 宗 , 累 計 損 失 金 額 為 約 港 幣
E E
139,310,000 元。在 2025 年,「猜猜我是誰」的騙案宗數為 1,677 宗,
F F
涉金錢損失的有 1,591 宗,損失金額為約港幣 112,790,000 元,而親
G 自交付的案件有 380 宗,累計損失金額為約港幣 56,850,000 元。 G
H H
教導所報告
I I
J 8. 考慮被告年齡,在判刑前,本席已聽取一份教導所報 J
告。報告建議被告適合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出身於本地勞工階級
K K
家庭,在家中排行第三,是最小的孩子。他的父親是一名司機,也
L L
是家中主要的經濟支柱,母親則是一位家庭主婦。近年來,母親開
M 始從事全職工作。自從被告成長以來,母親一直承擔照顧他的責 M
任,給予他充分的指導和關懷。然而,被告在青少年時期結識了一
N N
些不良同伴後,變得頑劣不堪,誤入歧途。
O O
P 9. 在學業方面,被告自小學業成績不佳。他於 2018 年被診 P
斷出患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並伴隨部分對立反抗症
Q Q
(ODD)的症狀。他完成了小學教育後,在中學未能跟上難度更高
R R
的課程學習進度。新冠疫情爆發期間,課程暫停,被告的學習興趣
S 持續下降。 S
T T
U U
V V
-5-
A A
10. 更糟的是,這成為被告誤入歧途的轉捩點。2022 年 10
B B
月,被告在就讀中四期間結識了一位同學,並於同年 12 月加入了屯
C C
門新義安黑社會。2023 年 3 月中旬,被告因「企圖處理已知或被認
D 為代表可公訴罪行所得的財產」罪而被捕並於 2025 年被判處羈留教 D
導所(案件編號:DCCC 222/2024)。
E E
F F
11. 在保釋期間,被告因學業成績和操行不佳,於 2023 年 9
G 月被要求重讀中四。然而,他仍然沒有與不良朋友斷絕來往,再次 G
觸犯法律。2024 年 4 月,他因竊盜案被警方召喚。由於其學習和操
H H
行方面沒有任何改進,被告被要求在下一學年再次重讀中四。然
I I
而,被告於 2024 年 8 月下旬因本案被捕,被告未獲保釋。2025 年 4
J 月 30 日,被告因上述 DCCC 222/2024 案件被判處送往教導所。然 J
而,被告在教導所內表現不佳,並三次受到紀律處分。直至 2026 年
K K
1 月 14 日,被告因本案而再次被定罪。
L L
M 12. 報告顯示被告身心狀況適合在教導所接受拘留。根據現 M
有資訊,並對其在教導所期間的行為和態度進行總體評估後,報告
N N
顯示被告適合在教導所接受拘留。
O O
求情
P P
Q Q
13. 被告於 2007 年 9 月 12 日出生,於案發時 16 歲,於聆訊
R 日 18 歲。他於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四。被告未婚,與約 60 歲的 R
父親、約 56 歲的母親,以及年約 24 歲的二哥同住於屯門一公屋單
S S
位,其長兄現年約 25 歲,現正服刑。
T T
U U
V V
-6-
A A
14. 被告呈上自己和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主教所寫的求情
B B
信,及他捐獻給無國界醫生和其他社區活動的證書。
C C
D 15. 被 告 有 一 次 同 類 刑 事 犯 罪 紀 錄 ( 案 件 編 號 : DCCC D
222/2024)。他於該案保釋期間,即 2024 年 8 月 15 日干犯本案。就
E E
DCCC 222/2024 一案,他於 2025 年 4 月 30 日被判入羈留教導所。
F F
G 16. 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指自己是為了港幣 1,000 元的報酬, G
所以在 Telegram 上答應為他人從控方第一證人處收取金錢。
H H
I 量刑 I
J J
17. 辯方陳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109A(1)
K K
條適用於被告。再者,由於被告現正在教導所服刑,《教導所條
L 例》(第 280 章)第 5A(1)條亦適用。 L
M M
18. 辯方呈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
2
N N
宗悅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4,並陳述這類欺詐案件的量刑起
O 點應為 3 至 4 年。 O
P P
被告應否被判處監禁
Q Q
R 19. 從《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1)條,除非法庭認為沒 R
有其他適當的方式可以處置被告,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S S
T T
2
CAAR 1/2024
3
[2015] 3 HKLRD 196
U 4 U
[2015] 2 HKLRD 951
V V
-7-
A A
20. 在本案中,被告犯下的控罪是嚴重的。再者,被告犯下
B B
本案時正就 DCCC 222/2024 一案保釋。於保釋期間犯案顯然是加刑
C C
因素。
D D
21. 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
E E
F (i) 在犯下本案時,被告尚未因 DCCC 222/2024 一案被 F
G 判入教導所,未經歷教導所的管教。而在本案聆 G
訊之時,他已經在教導所經歷了約 8.5 個月的教
H H
育,理應在改過自新的過程上有所進益。如果現
I I
時根據陳皓傑、林宗悅及岑華擴等案判處被告 3 至
J 4 年的監禁刑期,會把此前的教導令(以及《教導 J
所條例》第 5 條的監管安排)告終,令被告不能再
K K
接受針對青少年罪犯的更生安排,對防止被告再
L L
犯下其他罪案沒有裨益;
M M
(ii) 另外,被告已因本案被還押於監獄約 8 個月,被告
N N
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可以充分考慮被告已經為本案
O O
服刑了 8 個月的事實;
P P
(iii) 被告坦白承認控罪,願意承擔案件的後果;
Q Q
(iv) 被告犯案時年僅 16 歲,實屬年輕;
R R
S (v) 沒有證據顯示本案涉及任何犯罪集團,被告亦非 S
T
跨境犯案;及 T
U U
V V
-8-
A A
(vi)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前置的詐騙或是策劃。
B B
C 22. 故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判處被告新的羈留教導所令,令被 C
D 告獲得干犯此案應有的懲罰,以作阻嚇的作用,但不會令被告從此 D
失去接受有組織的教育、監管及改過自新的機會。
E E
F 監禁式懲罰 F
G G
23. 若法庭認為適合判處被告監禁式刑期,辯方不反對控方
H H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惟辯方希望法庭考慮
I 幅度較低的加刑。 I
J J
24. 辯方依賴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鎧駿 及 HKSAR v Wong
5
K K
Fung-ming and another6,指法庭在考慮控方有加刑申請的罪行的普
L 遍程度,是針對被告宣判刑罰而非其犯案時間。 L
M M
25. 而本案中,警方提供了 2018 年至 2025 年 11 月的電話騙
N N
案的趨勢資料,與答辯日 2026 年 1 月相差約 2 個月。根據警方資
O 料,「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宗數在 2023 年達到高峰期, 2024 年有 O
回落趨勢,受害人親身交付現金的相關騙案更是大幅回落,故辯方
P P
希望法庭考慮約 20 至 25%的加刑幅度。
Q Q
R R
S S
T T
5
[2025] HKCA 562
U 6 U
CACC 515/2001
V V
-9-
A A
判刑考慮
B B
C 26. 在判刑時,本席細心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7、 C
D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8、HKSAR v Boma9、陳皓傑、林宗悅及岑華擴 D
等案的判刑原則及考慮因素。本席謹記 雲國強案中列出的洗黑錢案
E E
所涉的金額和判刑,並非量刑指引,但有參考作用。本席亦有考慮
F F
針對洗黑錢的案件需作出阻嚇性的判刑。本席亦細心考慮 律政司司
G 長 對 黃之鋒10、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另二人11、律政司司長 訴 G
SWS12及律政司司長 訴 SHY13,有關年輕犯人的判刑原則。
H H
I 27. 在考慮判刑時,本席有以下考慮: I
J J
(i) 控罪涉及港幣 150,000 元;
K K
L
(ii) 本案的上游罪行是「猜猜我是誰」的電話詐騙。 L
「欺詐罪」最高刑罰是監禁 14 年;
M M
N (iii)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相關的上游罪行詳細 N
細節,但他至少知道受害人是長者,及有人會用
O O
電話扮作受害人的女婿,所以必然知道這些錢與
P P
騙案有關;
Q Q
(iv) 沒有國際元素;
R R
S 7
[2010] 5 HKLRD 536 S
8
[2012] 1 HKLRD 197
9
[2012] 2 HKLRD 33
T 10
[2018] 2 HKC 50 T
11
[2018] 2 HKLRD 657
12
[2021] 1 HKLRD 1117
U 13 U
[2021] 1 HKLRD 682
V V
- 10 -
A A
(v) 沒 有 證 據 顯示 有 繁 複的 計 劃 ,或 有 犯罪 集 團 參
B B
與;
C C
D (vi) 被告的角色是負責收錢的人;及 D
E E
(vii) 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
F F
28. 考慮以上各點及有關案例,若被告是成年人,即時監禁
G G
是唯一的判刑選擇。考慮以上各點,一名成年罪犯的量刑基準應為 3
H H
至 4 年之間。考慮被告適時認罪,及大約 25%的加刑幅度,若被告
I 是成年人,判刑會是在 2 年半至 3 年半之間。被告亦因本案已還押 8 I
J
個月。 J
K 29. 考慮被告案發時是 16 歲,雖然干犯本案時正在保釋,但 K
L
當時被告仍未有定罪紀錄,亦仍未進入教導所。若以監禁作判刑, L
被告不會受到教導所的指導,及會影響被告在 DCCC 222/2024 的教
M M
導所管教。這對一名 18 歲的青少年改過自新,並沒有任何幫助。
N N
30. 反而,若被告在本案被判處教導所,被告仍能接受教導
O O
所的管教,對他的改過自新必然有更大幫助。加上,當考慮總體量
P P
刑原則、本案的可能判刑、被告已在教導所 8.5 個月及因本案已還押
Q 8 個月後,若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被告在教導所的監管期與實際監 Q
R 禁刑期相若。所以,教導所的監管期,亦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及 R
對被告作出懲罰和對公眾作出適當的阻嚇。
S S
T T
U U
V V
- 11 -
A A
31. 雖然,從被告的教導所報告看來,被告在教導所的行為
B B
並非良好,但被告一方面還未完成教導所的指導,而且始終仍是一
C C
名 18 歲的年青人,加上懲教署官員認為仍然可以給予被告進入教導
D 所的機會。 D
E E
32. 所以,當平衡所有判刑元素後,本席認為教導所是一個
F F
適當的判刑。因此,本席針對控罪二,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G G
H H
I I
J J
( 黃士翔 )
K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