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小生 DCCC489/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小生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莫小生於2024年9月在港開立三個銀行帳戶,隨後在約一個月內,該等帳戶處理了合共約282萬港元的款項。這些款項涉及18名受害人的網上或電話騙案。被告人於2025年1月入境香港時被捕,並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洗黑錢罪(money laundering)的參與者,在不知悉上游罪行(predicate offence)性質的情況下,應如何量刑,以及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Boma」案例中的八項量刑因素,包括涉案金額、交易次數及被告人的角色。法庭指出,雖然被告人不知悉上游罪行,但其提供銀行帳戶協助騙徒處理騙款,對社會造成嚴重禍害。法庭以「整體量刑原則」(global approach)處理三項控罪,並考慮到詐騙案件的猖獗程度,批准控方加刑申請,將刑期上調20%。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Boma (CACC 335/2010) 關於洗黑錢罪的量刑因素,以及 雲國強 (Wu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197 關於涉案金額的量刑基準,並參考了 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2025] CAAR 4/2024 關於加刑幅度的判決。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三項洗黑錢罪,被判處監禁31個月。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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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處理金錢,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是的。即使被告不知悉上游罪行(predicate offence)的具體性質,只要處理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處理騙款而被判監31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基準是如何決定的?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被告角色及是否涉及犯罪集團等因素。根據案例,涉案金額達100至200萬元,量刑基準約為3年。本案法庭以3年3個月為起點,扣減認罪折扣並加刑後,判囚31個月。
Q.為什麼洗黑錢案件會被加刑?
法庭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以反映洗黑錢活動對社會造成的嚴重禍害。本案考慮到詐騙案件宗數及金額高企,法庭批准加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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