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WI SUMARSIH DCCC260/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判監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2/2026[2026] HKDC 2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WI SUMARSIH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一名外籍家庭傭工,於2023年11月因財務困難,以港幣2,000元將其名下中國銀行帳戶及提款卡出售予一名陌生男子。該帳戶隨後被用於處理詐騙得益,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間,錄得575筆存款及215筆提款,總額逾港幣311萬元,交易呈現鏡像模式。其中一筆港幣15,800元的款項源自一名電話騙案受害人。被告人於2024年7月被捕,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帳戶持有人,在明知帳戶被用於非法用途下出售帳戶,應如何量刑。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交易頻密程度、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的性質,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提出的加刑申請是否合理。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必須具阻嚇性。雖然被告人未直接參與詐騙,但其出售帳戶行為使犯罪份子得以處理大量騙款,屬洗黑錢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法庭參考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下的加刑機制,接納傀儡帳戶對金融體系造成重大風險。法官以3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為28個月,並因應傀儡帳戶的普遍性及對社區的損害,額外加刑四分之一,最終判處3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HKSAR v Tsang Yiu Kong [2024] HKCA 1062 及 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2025] HKCA 911 等案例,確立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原則及參考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3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傀儡帳戶案件採取嚴厲態度。法官明確指出,即使被告人對前置罪行細節不知情,亦不構成減刑理由。此外,法庭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反映了司法機構對傀儡帳戶助長詐騙活動的零容忍態度,並強調量刑需考慮整體社會觀感及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A.

是的。即使被告人未親自操作交易,但若明知或相信帳戶被用於處理犯罪得益而提供帳戶,即屬洗黑錢。本案被告因出售帳戶予他人處理詐騙款項,被判監禁35個月。

Q.因為經濟困難而出售銀行戶口,法庭會否減刑?
A.

不會。法庭明確指出,個人財務困難並非減刑理由。被告必須為其非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案法官拒絕以此為由減刑,並因傀儡戶口的嚴重性加重了刑罰。

Q.洗黑錢罪的判刑基準是如何釐定的?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模式、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的性質及被告的角色。雖然沒有僵化的數學公式,但法庭會參考過往案例,並根據罪行的阻嚇性及社會觀感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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