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JING DCCC495/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U J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 WU JING 是一名內地居民,於2024年8月受人指使來港開設銀行戶口,並擔任該戶口持有人公司(Pudu Limited)的唯一董事。該戶口隨後被用於處理約194萬港元的犯罪得益。被告於2024年12月再次入境時被捕。被告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stooge) 參與洗黑錢活動的量刑起點,以及法庭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27條,因罪行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而加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雖然被告無犯罪紀錄且參與程度有限,但其專程來港開戶以供洗黑錢之用屬加刑因素。法庭參考了過往案例,以2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被告預謀開戶加刑3個月,總起點為3年。考慮到洗黑錢罪行的普遍性及對金融體系的嚴重損害,法庭行使酌情權加刑20%,隨後給予被告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最終判處監禁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關於量刑因素的指引,以及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 和 HKSAR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關於涉案金額作為量刑主要考慮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監禁2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傀儡戶口」洗黑錢活動採取嚴厲態度。即使被告僅為獲取微薄報酬而開戶,且無直接參與洗錢操作,法庭仍會因罪行的普遍性及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聲譽的損害,根據 OSCO 條例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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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被判監禁嗎?
會。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14年。即使被告只是「傀儡戶口持有人」(stooge),法庭仍會考慮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會的損害,判處即時監禁。本案被告因處理約194萬港元犯罪得益,被判監禁28個月。
Q.洗黑錢罪的量刑會因為戶口持有人沒有參與實際操作而減輕嗎?
雖然參與程度是量刑因素,但法庭主要考慮涉案金額及罪行對社會的損害。即使被告未參與實際操作,若其專程來港開戶以供洗錢,法庭仍會視此為加刑因素。本案被告雖無參與操作,仍因罪行普遍性被判監28個月。
Q.法庭如何決定洗黑錢罪的加刑幅度?
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27條,考慮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若證據顯示該類罪行猖獗,法庭可酌情加刑。本案法庭因「傀儡戶口」問題嚴重,決定加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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