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帳戶處理資金構成洗錢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淳仁 DCCC1099/2024

罪名成立
被告人未能解釋帳戶異常資金流動,被裁定洗黑錢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6/1/2026[2026] HKDC 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淳仁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淳仁於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間,利用其持有的理慧銀行(Livi Bank)帳戶處理了約646萬港元及9萬人民幣的款項。控方指控該帳戶出現頻繁、大額且與被告人電腦技術員背景不符的交易,包括「鏡像模式」及資金迅速耗散等洗黑錢特徵。其中部分款項證實源自一宗假冒官員電話騙案。被告人辯稱該帳戶主要用於其虛擬貨幣(USDT)買賣活動,並否認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處理涉案帳戶款項時,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從而構成「洗黑錢」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並參照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的法律原則,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法官認為被告人對其所謂「炒幣」模式的解釋前後矛盾、欠缺邏輯,且其帳戶交易規模與其月薪約一萬元的背景極度不相稱。法官裁定,任何明理的人在得知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如帳戶異常資金流動、與大量陌生人交易)後,必然會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HKSAR v Lau Sui Hing [2008] HKCA 409。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認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所有元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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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為什麼炒賣虛擬貨幣會被控洗黑錢?
A.

若帳戶出現與個人背景不符的巨額資金流動,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交易紀錄,法庭可推論帳戶持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本案被告人無法證明其炒幣活動的真實性,最終被裁定罪成。

Q.銀行帳戶被用作處理不明資金,戶口持有人有什麼法律責任?
A.

戶口持有人需對帳戶內的所有交易負責。若未能證明款項來源合法,且交易模式呈現洗黑錢特徵(如資金迅速耗散),法庭可裁定其干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洗黑錢罪,本案被告人即因此被判罪成。

Q.法庭如何判斷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黑錢?
A.

法庭會考慮被告人已知的事實(如帳戶異常交易),並判斷一名明理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會相信款項屬黑錢。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人面對異常巨額資金流動卻視若無睹,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必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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