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时全林 DCCC300/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及18天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判囚33個月及18天。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6/2/20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时全林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3年7月受朋友指示,先後開設渣打銀行及工銀亞洲戶口。該兩個戶口隨後被用作接收電話騙案受害人的款項,涉及金額共約517萬港元。被告人隨後將款項兌換或轉帳至他人戶口。被告人於2024年7月被捕,承認開戶但否認參與詐騙,控方亦同意被告人不知悉前置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不知悉前置詐騙罪行但協助處理犯罪得益的情況下,應如何量刑,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Boma案」的量刑因素,指出被告人雖不知悉前置罪行,但其開立戶口行為對騙徒取得騙款至關重要。法官採用整體量刑原則 (Global approach),以3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28個月。考慮到詐騙及洗黑錢罪行對社會禍害巨大,法官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20%,最終判處33個月及18天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Boma (CACC 335/2010)、雲國強 ( [2012] 1 HKLRD 197)、吳建兵 (CACC 32/2011)、岑華擴 (CACC 21/2014) 及 謝志建 ([2025] CAAR 4/2024) 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處監禁33個月及18天,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於洗黑錢案件中,即使被告人僅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且不知悉前置罪行,仍會因其行為對犯罪活動的關鍵協助作用而判處監禁。此外,法庭確認在洗黑錢罪行猖獗的背景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20%是恰當的。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朋友使用,但不知道是用來洗黑錢,會有罪嗎?
A.

即使被告人不知悉前置罪行,若其戶口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仍可能觸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本案被告人雖不知情,仍被判處監禁。

Q.洗黑錢案件中,法庭會如何決定判刑長短?
A.

法庭會考慮前置罪行性質、被告是否知情、涉及金額、交易次數及角色等因素。本案涉及約517萬港元,法庭以3年6個月為起點,並因應社會禍害批准加刑。

Q.為什麼洗黑錢案件可以申請加刑?
A.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若罪行對社會造成嚴重禍害,法庭可批准加刑。本案法官考慮到詐騙及洗黑錢案件宗數及金額高企,批准加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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