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電話騙案收款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浩源 DCCC41/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45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判監4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9/1/2026[2026] HKDC 19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浩源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湯浩源(24歲)於2023年5月13日參與一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騙徒致電79歲受害人,訛稱其孫兒被捕並要求8萬元保釋金。被告人前往受害人住所收取款項時被埋伏的警員拘捕。被告人承認知悉該款項為電話騙案的得益,並承認受「阿強」指示參與收款。被告人過往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且本案是在其保釋期間干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電話騙案前線收款人,在承認「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後,應如何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對源頭罪行的認知程度、案發時是否猖獗、以及被告人是否有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被告人對詐騙細節知情,與騙徒同屬一夥,其罪責遠高於單純的「跑腿」。法庭採納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被告人於保釋期間犯案,基準上調至4年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34個月,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4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1 HKC 50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51 等案例,確立電話騙案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2(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被判監禁45個月。控罪1(串謀詐騙)留檔,不予起訴。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愛進行情感勒索,嚴重性不取決於騙徒手法,且不應與一般違反誠信的盜竊案相提並論。即使被告人僅為收款人,若對騙案細節知情,其罪責與串謀者無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電話騙案收款會判監多久?
A.

量刑視乎案情而定。若被告對騙案細節知情,法庭通常採納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會考慮加刑因素(如保釋期間犯案或罪行猖獗),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5個月。

Q.如果我只是幫忙收錢,對騙案不知情,刑罰會輕一點嗎?
A.

法庭會考慮被告對源頭罪行的認知程度。若被告對騙案細節僅有片面理解,量刑基準可能較低(如3年),但本案被告承認知悉騙案細節,故被視為騙徒同夥,刑罰較重。

Q.患有過度活躍症(ADHD)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A.

身體狀況通常非求情因素。除非能證明精神狀況與犯罪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否則法庭不會給予額外扣減。本案被告未能證明其症狀導致其干犯嚴重罪行,故不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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