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電話騙案收款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浩源 DCCC41/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浩源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湯浩源(24歲)於2023年5月13日參與一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騙徒致電79歲受害人,訛稱其孫兒被捕並要求8萬元保釋金。被告人前往受害人住所收取款項時被埋伏的警員拘捕。被告人承認知悉該款項為電話騙案的得益,並承認受「阿強」指示參與收款。被告人過往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且本案是在其保釋期間干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電話騙案前線收款人,在承認「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後,應如何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對源頭罪行的認知程度、案發時是否猖獗、以及被告人是否有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被告人對詐騙細節知情,與騙徒同屬一夥,其罪責遠高於單純的「跑腿」。法庭採納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被告人於保釋期間犯案,基準上調至4年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34個月,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4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1 HKC 50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51 等案例,確立電話騙案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2(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被判監禁45個月。控罪1(串謀詐騙)留檔,不予起訴。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人的關愛進行情感勒索,嚴重性不取決於騙徒手法,且不應與一般違反誠信的盜竊案相提並論。即使被告人僅為收款人,若對騙案細節知情,其罪責與串謀者無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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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電話騙案收款會判監多久?
量刑視乎案情而定。若被告對騙案細節知情,法庭通常採納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會考慮加刑因素(如保釋期間犯案或罪行猖獗),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45個月。
Q.如果我只是幫忙收錢,對騙案不知情,刑罰會輕一點嗎?
法庭會考慮被告對源頭罪行的認知程度。若被告對騙案細節僅有片面理解,量刑基準可能較低(如3年),但本案被告承認知悉騙案細節,故被視為騙徒同夥,刑罰較重。
Q.患有過度活躍症(ADHD)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身體狀況通常非求情因素。除非能證明精神狀況與犯罪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否則法庭不會給予額外扣減。本案被告未能證明其症狀導致其干犯嚴重罪行,故不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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