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聪 DCCC167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1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判處監禁2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9/2/2026[2026] HKDC 2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俊聪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俊聪於2018年受他人指示,在香港開設名為「潤維」的公司並開立銀行帳戶(帳戶一)。被告人隨後將該帳戶的銀行卡及操作權交予他人。該帳戶被用於接收一筆來自內地珠寶公司的美金款項(約70,964美元),該款項涉及一宗網上鑽石騙案。被告人承認在案發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的款項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並仍處理該財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處理涉案銀行帳戶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的「洗黑錢」罪,以及應如何根據涉案金額及犯罪情節進行量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的判刑須考慮前置罪行性質、國際元素、犯罪計劃的複雜性及被告人的參與程度。雖然被告人聲稱僅是協助他人跑業務,但法官認為被告人主動來港開戶並交出控制權,是犯罪集團成功接收騙款的關鍵。法官參考了《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CAAR 13/2010)一案,以涉案金額約100萬港元為基礎,設定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認罪及同意充公令給予適當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CACC 159/2009)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CAAR 13/2010)作為量刑基準的參考,並引用《HKSAR v. BOMA》(CACC 335/2010)確立洗黑錢罪判刑需考慮的綜合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處監禁21個月。法庭同時批准控方申請,充公帳戶一內的餘款。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A.

是的。若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的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協助處理該財產,即觸犯《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提供戶口接收騙款,被判監禁21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基準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前置罪行性質、國際元素、犯罪計劃複雜性及被告角色。根據案例,涉案金額約100萬至200萬港元,量刑起點通常為3年。本案法官以33個月為起點,並因認罪及配合充公令給予扣減。

Q.即使沒有參與詐騙,只是協助開戶也會被判刑嗎?
A.

會。法庭認為若無被告人主動來港開戶並交出控制權,犯罪集團便無法接收騙款。即使被告人聲稱僅是協助他人跑業務,其行為仍屬洗黑錢罪的關鍵參與,故本案被告仍被判處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