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JIANG CHUNGUANG
被告為一名內地居民,於2024年6月在香港開設了6個銀行戶口,並將戶口及相關銀行文件交予他人使用。隨後,這些戶口被用於處理多宗詐騙案的騙款,涉及金額約290萬港元,其中約89萬港元證實來自14名受害人。被告於2024年12月在羅湖口岸入境時被捕。被告承認曾開設戶口並交予他人,聲稱是為了獲取投資利潤,但否認參與任何預計犯罪 (predicate offence)。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為一名內地居民,於2024年6月在香港開設了6個銀行戶口,並將戶口及相關銀行文件交予他人使用。隨後,這些戶口被用於處理多宗詐騙案的騙款,涉及金額約290萬港元,其中約89萬港元證實來自14名受害人。被告於2024年12月在羅湖口岸入境時被捕。被告承認曾開設戶口並交予他人,聲稱是為了獲取投資利潤,但否認參與任何預計犯罪 (predicate offence)。
被告人朱丙莹承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案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10月間先後開立3個銀行帳戶,並容許他人使用以抵銷個人債務。該些帳戶在數月間處理了超過1,500萬港元的黑錢,涉及12名受害人的騙案款項。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容許他人使用帳戶,但聲稱不知道前置罪行詳情。
被告邬玉林(第五被告人)於2024年12月來港,在被告6的協助下於酒店開立多個虛擬銀行帳戶,並提供個人資料及一次性密碼供他人操作。該些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約298萬元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及電話騙案。警方隨後在酒店搜獲被告使用的流動電話及SIM卡,被告承認串謀洗黑錢罪。
兩名被告均為外籍家庭傭工,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被告受一名名為 Aning Wijayanti (AW) 的女子招攬,分別開設銀行戶口並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予 AW,以換取金錢報酬。這些戶口隨後被用於接收網上情緣及電郵詐騙案的騙款,涉及金額巨大,且戶口內資金頻繁存入及提取,顯示為洗黑錢活動的層壓式轉賬。
兩名被告(D2及D3)均為外籍家庭傭工,受僱於他人(「艇仔」)開設銀行戶口,並將銀行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這些戶口被用於處理網上情緣及電郵詐騙案的犯罪得益。D2涉及兩項洗黑錢罪,處理金額分別約164萬及30萬港元;D3涉及兩項洗黑錢罪,處理金額分別約111萬及17萬港元。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兩名被告人芮慶秋(D2)及歐陽慶輝(D3)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兩人均承認曾以個人名義開立銀行戶口,並在短短一個多月內接收多名陌生人存入的大額款項,隨後按一名自稱「Tony」的人士指示,將款項轉走或用於購買泰達幣(USDT)。兩名被告人聲稱自己只是受僱於Tony的貿易公司處理客戶交易,對資金來源不知情,亦無意圖處理黑錢。
兩名持雙程證的被告(万燕玲及廖灵康)被控洗黑錢罪。警方調查發現,兩名被告在港開設多個銀行帳戶,接收來自多宗欺詐案受害人的款項,並透過頻繁的銀行間轉帳及自動櫃員機提款,將資金轉移。第一被告承認在第二被告指示下開戶及提款,第二被告則承認受內地人士「刘云皓」指使來港開戶及處理款項,並從中獲取報酬。兩名被告於2024年9月被捕,涉案金額分別約162萬及838萬港元。
被告人趙永飛是一名內地居民,於2018年9月來港開設銀行戶口,隨後將戶口以人民幣3,000元出售予他人使用。該戶口在2018年至2021年間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涉及金額約港幣530萬元,包括一宗涉及美國受害人的跨境投資騙案。被告人於2024年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罪)。
被告為一名35歲內地居民,持雙程證來港。他於2024年5月至6月期間,先後在滙豐銀行、恒生銀行及中國銀行開立三個銀行帳戶。被告承認將帳戶借予友人使用,該些帳戶隨後被用於處理涉及16名受害人的網上投資及購物騙案款項。資金流向分析顯示,三個帳戶合共處理了約港幣400萬元黑錢,款項存入後短時間內即被提走,呈現洗黑錢特徵。被告於2024年10月被捕,承認控罪。
被告人李俊龍於2021年7月成立「香港潮流科技有限公司」,並隨即開設銀行戶口。在2021年8月至9月期間,該戶口在短短一個半月內接收了56筆合共約美金1,147萬元(折合約港幣8,900萬元)的款項,隨後迅速轉賬至其他戶口。被告人作為戶口唯一授權簽署人,無法解釋資金來源。警方調查顯示被告人並無實質業務,且有多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為內地居民,受導遊招募來港開設銀行帳戶。被告人以其名義成立「香港兆福投資有限公司」並擔任唯一董事,隨後在交通銀行開立帳戶。該帳戶在2023年7月至9月間,接收了173筆共約港幣1,474萬元款項,其中包括15名投資騙案受害人的資金。所有資金均以鏡像模式迅速轉出。被告人承認在知悉或相信帳戶將被用於非法用途的情況下,仍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使用。
被告人黃志成於2022年7月開立銀行帳戶,隨後將帳戶密碼及銀行卡交予一名男子「啊賢」,以換取港幣3,000元報酬(惟被告人最終未獲付款)。案發期間,該帳戶被用作處理多宗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款項共約港幣333萬元。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控罪,並確認對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不知情,亦未參與詐騙行為。
被告 MO WEICHENG 於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間,開設一間公司及三個銀行戶口,並將戶口控制權交予不明人士,以換取申請貸款的協助。該等戶口被用於處理多宗網上投資及求職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金額超過900萬港元。被告在案發時多次往返香港開設戶口,並在被捕後承認控罪。
兩名被告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第一被告提供其銀行戶口,於2021年處理逾850萬港元犯罪得益;第二被告則提供兩個戶口,於2021年處理逾540萬港元。兩名被告均為傀儡戶口持有人,涉案資金源自感情、投資及假冒官員騙局。第一被告案發時無業,第二被告則為廚房員工。兩名被告均在被捕後承認控罪。
被告人潘俊傑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發期間,被告人利用其名下兩個銀行帳戶(匯立帳戶及渣打帳戶)處理合共約港幣1,680萬元款項。帳戶交易呈現鏡像模式,即資金流入後迅速被提取,與被告人報稱的入息及背景極不相稱。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收取港幣300元報酬協助他人轉帳,並無其他定罪紀錄。
被告人陳保玲於2022年喪夫後獨力照顧女兒,因受一名自稱「大哥」的男子威脅,被迫開立多個銀行賬戶並交由對方使用。該等賬戶在2022年底至2023年中期間,頻繁出現大量存款及提款,呈現「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涉及多宗投資騙案的受害人匯款。被告人於2023年多次被捕,承認處理上述賬戶,但否認參與上游詐騙活動。
被告人陳保玲於2022年喪夫後獨力照顧女兒,因受一名自稱「大哥」的男子威脅,被迫開立多個銀行賬戶並交由對方使用。該等賬戶在2022年底至2023年中期間,頻繁出現大量存款及提款,呈現「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涉及多宗投資騙案的受害人匯款。被告人於2023年多次被捕,承認處理上述賬戶,但否認參與上游詐騙活動。
被告人陳保玲於2022年喪夫後獨力照顧女兒,因受一名自稱「大哥」的男子威脅,被迫開立多個銀行賬戶並交由對方使用。該等賬戶在2022年底至2023年中期間,頻繁出現大量存款及提款,呈現「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涉及多宗投資騙案的受害人匯款。被告人於2023年多次被捕,承認處理上述賬戶,但否認參與上游詐騙活動。
被告李俊傑於2024年7月期間,參與「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被告先後七次前往不同受害人的住所或指定地點,假扮受害人親友的朋友,收取受害人因誤信親人被捕而交付的「保釋金」或「賠償金」。涉案金額由港幣50,000元至255,000元不等。被告於7月30日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受僱於他人,負責收取騙款並轉交,從中獲取少量報酬。被告此前曾有串謀詐騙及管有危險藥物案底,並曾被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 Wen Kelong 於 2023 年 8 月在香港開設銀行戶口,並將登入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以換取人民幣 1,000 元報酬。該戶口在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期間,涉及 95 筆存款及 94 筆提款,總額達 700 萬港元,其中包括一宗電話騙案的 32,268 港元贓款。被告於 2024 年 6 月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