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万燕玲及另一人 DCCC1032/2025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8個月;D2 監禁43個月
兩名被告洗黑錢罪成,分別判囚28個月及4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4/3/2026[2026] HKDC 4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万燕玲及另一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兩名持雙程證的被告(万燕玲及廖灵康)被控洗黑錢罪。警方調查發現,兩名被告在港開設多個銀行帳戶,接收來自多宗欺詐案受害人的款項,並透過頻繁的銀行間轉帳及自動櫃員機提款,將資金轉移。第一被告承認在第二被告指示下開戶及提款,第二被告則承認受內地人士「刘云皓」指使來港開戶及處理款項,並從中獲取報酬。兩名被告於2024年9月被捕,涉案金額分別約162萬及838萬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兩名被告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洗黑錢罪(money laundering)之量刑,包括跨境犯案的加刑因素、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分工、涉案金額及認罪扣減的適用。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處理洗黑錢罪行。法官考慮到被告跨境犯案、利用傀儡帳戶(puppet accounts)處理大量犯罪得益,嚴重損害金融體系。法官採納「特區訴許有益」等案例,確立量刑起點。考慮到兩名被告均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官同時批准控方加刑申請,因洗黑錢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最終判處第一被告監禁28個月,第二被告監禁4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特區訴Boma (CACC 515/2001)、特區訴雲國強、特區訴許有益 (CACC 159/2009)。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判監28個月;第二被告判監43個月。法庭同時頒下充公令,第一被告須沒收約31,743.35港元,第二被告須沒收80,142.57港元,否則須分別加監2個月及5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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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處理不明來歷的錢,會有什麼後果?
A.

借出戶口處理犯罪得益屬洗黑錢罪(money laundering),屬嚴重刑事罪行。本案被告因處理欺詐案得益,被判監禁28至43個月,並須繳付充公令。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因為跨境犯案而加重嗎?
A.

會。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的損害。本案法官批准控方加刑申請,因被告跨境犯案及使用傀儡帳戶(puppet accounts),最終加刑約20%。

Q.如果認罪,洗黑錢罪的刑期可以減免嗎?
A.

可以。根據香港刑事司法制度,被告若及早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兩名被告均因認罪而獲得此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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