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戶口處理不明資金構成洗錢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芮慶秋及另一人 DCCC1313/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芮慶秋及另一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芮慶秋(D2)及歐陽慶輝(D3)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兩人均承認曾以個人名義開立銀行戶口,並在短短一個多月內接收多名陌生人存入的大額款項,隨後按一名自稱「Tony」的人士指示,將款項轉走或用於購買泰達幣(USDT)。兩名被告人聲稱自己只是受僱於Tony的貿易公司處理客戶交易,對資金來源不知情,亦無意圖處理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兩名被告人在處理涉案銀行帳戶款項時,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款項屬犯罪得益。辯方主張兩人僅為受僱處理虛擬貨幣交易的「打工仔」,對資金性質並無懷疑;控方則指其資金流動模式與洗黑錢活動高度一致。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相關案例,指出若被告人容許他人使用其銀行戶口進行頻繁且異常的提存,在缺乏合理解釋下,唯一合理推論為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款項屬犯罪得益。法官認為兩名被告人作為成年人,容許陌生人使用其私人戶口處理大額資金,且從未查問資金來源或公司背景,其行為極不尋常。兩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且與客觀資金流紀錄不符,故裁定其洗黑錢罪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HKSAR v Lau Sui Hing [2008] HKCA 409; HKSAR v Wong Chor Wo [2006] CACC 31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龍 HCMA 840/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有金 HCMA 489/2011。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兩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兩名被告人須對其名下銀行帳戶內的所有提存交易負責,並被判處罪名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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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是否一定會被控洗黑錢?
不一定。但法庭指出,若戶口持有人容許他人使用戶口進行頻繁且異常的交易,在缺乏合理解釋下,法庭可推論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屬犯罪得益。本案被告因無法解釋為何容許陌生人存入大額資金,最終被裁定罪名成立。
Q.如果我只是受僱處理虛擬貨幣交易,是否可以作為洗黑錢罪的抗辯理由?
這並非絕對的抗辯理由。法庭會審視被告是否對資金來源、用途及公司背景作出合理查問。本案被告聲稱受僱於貿易公司,但未能提供任何僱傭合約或公司帳戶紀錄,且對資金來源一無所知,法庭認為其說法不合常理,故不予接納。
Q.銀行戶口被凍結後,繼續使用其他戶口處理資金會有什麼後果?
這會被視為極度可疑的行為。法庭認為,銀行凍結戶口是嚴重的警號,正常人理應立即停止操作並查明原因。本案被告在戶口被凍結後仍繼續使用其他戶口處理資金,法庭認為這反映其必然知道資金涉及非法活動,最終裁定其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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