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邬玉林 DCCC1108/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被告承認串謀洗黑錢罪,判監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5/3/2026[2026] HKDC 4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邬玉林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被告邬玉林(第五被告人)於2024年12月來港,在被告6的協助下於酒店開立多個虛擬銀行帳戶,並提供個人資料及一次性密碼供他人操作。該些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約298萬元犯罪得益,涉及多宗網上及電話騙案。警方隨後在酒店搜獲被告使用的流動電話及SIM卡,被告承認串謀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參與洗黑錢罪行的量刑起點,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對提供傀儡帳戶的被告判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行的判刑應反映清洗金額及被告的參與程度。雖然涉案金額約298萬元,但考慮到被告非主腦、無證據顯示其知悉前置罪行,且案情缺乏國際元素或精密組織,法官以監禁3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官引用近期案例,確認對提供傀儡帳戶者判處20%加刑屬合適,以反映此類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及律政司司長 對 谢志建 CAAR 4/2024 等案例,確立洗黑錢罪行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判處監禁33個月。法庭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將刑期增加20%。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法庭對提供傀儡帳戶(puppet accounts)行為的嚴厲態度,並確認在區域法院層面,針對此類行為普遍採納20%的加刑幅度,以加強阻嚇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A.

會。根據本案,被告提供個人資料及密碼讓他人開立傀儡帳戶(puppet accounts)處理犯罪得益,即使被告聲稱不知悉前置罪行,仍被裁定串謀洗黑錢罪成並判監。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主要考慮清洗金額、被告參與程度、犯案次數、是否有組織及國際元素。本案中,法庭亦考慮了被告提供傀儡帳戶的行為,並批准控方申請加刑20%。

Q.為什麼提供傀儡帳戶會被加刑?
A.

法庭認為提供傀儡帳戶是洗黑錢活動的關鍵環節,助長了犯罪。為加強阻嚇力,區域法院近期案例普遍對此類行為採納20%的加刑幅度,本案法官亦依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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