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丙莹 DCCC965/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4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判囚3年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5/3/2026[2026] HKDC 4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丙莹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朱丙莹承認4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案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10月間先後開立3個銀行帳戶,並容許他人使用以抵銷個人債務。該些帳戶在數月間處理了超過1,500萬港元的黑錢,涉及12名受害人的騙案款項。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容許他人使用帳戶,但聲稱不知道前置罪行詳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洗黑錢罪的量刑。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約1,500萬港元)、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的角色、被告人對前置罪行的認知程度,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的合理性。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建 (HKSAR v Tse Chi-kin) 等案例,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需具阻嚇性。法官採納了涉案金額作為量刑基準的重要參考,並考慮到被告人雖不知曉前置罪行,但其行為掩蓋了幕後主腦,阻礙警方調查。法官接納控方申請,考慮到傀儡戶口案件的普遍性及對社會的嚴重損害,決定在認罪扣減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將刑期上調20%。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建 [2025] HKCA 9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Boma [2012] 2 HKLRD 3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CACC 21/201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3項洗黑錢罪,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法庭下令控罪1及控罪3中各有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A.

是的。即使被告人不知道前置罪行詳情,但若容許他人使用銀行帳戶處理犯罪得益,仍會構成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本案被告因借出帳戶處理1,500萬黑錢,被判監禁3年4個月。

Q.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基準是什麼?
A.

法庭並無訂下硬性判刑指引,量刑需視乎涉案金額、被告角色、是否涉及國際元素及犯罪集團等因素。本案法官參考了過往案例,並因應傀儡戶口案件的普遍性及嚴重性,將刑期上調20%。

Q.洗黑錢罪名成立,會否因為認罪而減刑?
A.

會。根據香港刑事司法程序,被告若適時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適時認罪,獲得了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總刑期為3年4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