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構成犯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RTI 及 NANEK DCCC370/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ARTI AND ANOTHE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法官 (Her Honour Judge Ada Yim)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為外籍家庭傭工,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被告受一名名為 Aning Wijayanti (AW) 的女子招攬,分別開設銀行戶口並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予 AW,以換取金錢報酬。這些戶口隨後被用於接收網上情緣及電郵詐騙案的騙款,涉及金額巨大,且戶口內資金頻繁存入及提取,顯示為洗黑錢活動的層壓式轉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是否與 AW 存在共同犯罪企業 (joint enterprise),以及被告在提供銀行戶口時,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的資金為犯罪得益。被告辯稱受騙,誤以為戶口僅用於網上業務或遊戲,並無洗黑錢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案確立的客觀測試,裁定被告作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在明知銀行開戶需實名認證的情況下,仍為金錢報酬將戶口交予他人使用,且無法解釋為何合法業務需借用他人戶口。法庭認為被告提供的辯解(如網上業務或遊戲)完全不合理,任何處於被告位置的理性人均會意識到資金來源可疑,故裁定被告具備洗黑錢罪所需的犯罪意圖 (mens rea)。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Kam Shing (2016) 19 HKCFAR 640;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FACC 17/2018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罪名成立 (convicted)。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朋友用,為什麼會犯法?
若戶口被用於處理犯罪得益,而你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來源可疑,即觸犯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無法解釋為何合法業務需借用他人戶口,被裁定罪名成立。
Q.如果我真的不知道戶口被用來洗黑錢,可以脫罪嗎?
法律採用客觀測試。法庭會考慮「任何處於你位置的理性人」是否會相信資金有問題。本案被告因無法提供合理辯解,被裁定具備犯罪意圖。
Q.網上認識的朋友叫我開戶口玩遊戲,這有問題嗎?
這通常是洗黑錢的常見藉口。法庭認為,沒有合法理由需要使用他人的銀行戶口進行遊戲。本案被告以此為辯解,但被法庭駁回並裁定罪名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