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JIANG Chunguang DCCC1241/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被告承認6項洗黑錢罪,判囚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5/3/2026[2026] HKDC 4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JIANG Chungu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偉權法官 (H.H. Judge 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為一名內地居民,於2024年6月在香港開設了6個銀行戶口,並將戶口及相關銀行文件交予他人使用。隨後,這些戶口被用於處理多宗詐騙案的騙款,涉及金額約290萬港元,其中約89萬港元證實來自14名受害人。被告於2024年12月在羅湖口岸入境時被捕。被告承認曾開設戶口並交予他人,聲稱是為了獲取投資利潤,但否認參與任何預計犯罪 (predicate offence)。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ML Stooge) 處理來歷不明的款項,在不涉及直接參與詐騙的情況下,應如何量刑,以及是否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的量刑主要取決於涉及的「黑錢」金額,而非被告獲利多少。即使被告對資金來源不知情,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法庭引用 SJ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的原則,考慮到本案涉及金額及洗黑錢活動的普遍性,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及(d)條申請加刑25%。法庭強調,必須對傀儡戶口持有人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切斷犯罪集團的資金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Xu Mai Qing (CACC 464/2005) 關於罪行普遍性的證明;SJ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關於洗黑錢量刑原則;以及 SJ v Ngai Fung Sin Apple [2013] 5 HKLRD 104 關於被告對資金來源不知情並非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6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處總刑期35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洗黑錢鏈條中扮演關鍵角色,即使其未直接參與詐騙,亦須承擔嚴重後果。本案展示了法庭在處理涉及大量受害人的洗黑錢案件時,會嚴格執行加刑申請以加強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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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即使不知道對方在做什麼,是否仍會被判刑?
A.

會。法庭指出,即使被告對資金來源不知情,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被告借出戶口協助他人處理來歷不明的款項,已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35個月。

Q.為什麼洗黑錢案件會被加刑?
A.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若法庭認為相關罪行在社會上極為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可判處加刑。本案法庭考慮到傀儡戶口活動猖獗,批准加刑25%。

Q.洗黑錢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A.

量刑主要取決於涉及的「黑錢」金額。一般而言,涉及100萬至200萬港元,起點刑期約為3年;涉及300萬至600萬港元,起點刑期約為4年。法庭亦會考慮犯罪持續時間及被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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