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EE CHUN KIT
被告LEE Chun-kit承認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被告於2022年11月至12月期間,將其名下四個銀行戶口借予他人使用,並提供登入密碼。該四個戶口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合共約1,380萬港元的款項,當中涉及多名受害人因「假冒內地官員」及「求職」騙案而損失的資金。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借出戶口以換取少量報酬,並稱是為了重拾與朋友的友誼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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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LEE Chun-kit承認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被告於2022年11月至12月期間,將其名下四個銀行戶口借予他人使用,並提供登入密碼。該四個戶口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合共約1,380萬港元的款項,當中涉及多名受害人因「假冒內地官員」及「求職」騙案而損失的資金。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借出戶口以換取少量報酬,並稱是為了重拾與朋友的友誼而犯案。
被告LEE Chun-kit承認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被告於2022年11月至12月期間,將其名下四個銀行戶口借予他人使用,並提供登入密碼。該四個戶口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合共約1,380萬港元的款項,當中涉及多名受害人因「假冒內地官員」及「求職」騙案而損失的資金。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借出戶口以換取少量報酬,並稱是為了重拾與朋友的友誼而犯案。
被告李俊傑(音譯)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被告於2022年11月開設銀行戶口,並將其借予友人「家豪」使用。隨後,一名受害人因墮入「假冒內地官員」騙案,被騙去約1,600萬元,其中299,500元騙款經由該騙徒戶口轉賬至被告的銀行戶口。被告承認在案發期間,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筆款項為犯罪得益而進行處理。
本案涉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簡稱 OSCO)下的沒收程序。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被裁定處理犯罪得益罪名成立。三名申請人(李康、陳秀珍及潘靜娉)聲稱對部分涉案資產擁有法律或實益權益,並申請介入沒收程序,以反對法庭作出沒收令。他們主張若不獲准參與,其權益將受損。律政司則反對申請,認為沒收程序僅旨在確定被告的犯罪所得利益,而非裁定具體財產的產權。
被告邱伟於2023年12月在一名男子游說下,來港開設三個銀行帳戶,隨後將帳戶賣給該男子以獲取人民幣3,000元報酬。該些帳戶隨後被用於處理投資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款項共約港幣756萬元。被告於2024年9月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開戶及出售帳戶的事實。
兩名被告人方紫翹(第一被告)及劉宛恩(第二被告)於2023年期間,先後開設多個銀行帳戶,並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該些帳戶在短時間內接收了大量來自網上騙案受害人的款項,並迅速轉賬或提現,呈現典型的「傀儡帳戶」(puppet account) 洗黑錢特徵。第一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犯罪得益罪,第二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犯罪得益罪。警方調查顯示,兩名被告人開設帳戶的行為與其財政狀況極不相稱,且帳戶交易模式顯示背後有犯罪集團操控。
被告韋博文是一名建築工人,於2020年6月開設銀行帳戶。2021年初,被告因經濟困難,受人誘使將該帳戶的提款卡及網上銀行登入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以換取港幣2,000元報酬。該帳戶隨後被用於處理投資騙案的犯罪得益,在約8個月內處理了折合約港幣1,445萬元的可疑款項。被告於2022年及2023年先後被捕,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
四名被告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案情指D1、D2及D3分別將其銀行戶口借出或出售予他人使用,而D4則負責操作這些戶口進行轉賬及提款。警方調查發現,涉案三個戶口在約一年間處理了合共數百萬港元的懷疑犯罪得益。被告在被捕後承認控罪,並表示曾將銀行卡及密碼交予他人,或對戶口內的頻繁交易視而不見。
被告人為一名44歲內地居民,於2023年7月應網友「Anna」要求專程來港,在三間銀行開設個人帳戶。被告人向銀行虛報職業及收入,並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隨後,該三個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大量不明來歷的款項,涉及金額合共約2,700萬港元,款項均隨即被提走。受害人因投資騙局報警,揭發事件。被告人於2024年及2025年先後被捕,承認三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
被告人為一名44歲內地居民,於2023年7月應網友「Anna」要求專程來港,在三間銀行開設個人帳戶。被告人向銀行虛報職業及收入,並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隨後,該三個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大量不明來歷的款項,涉及金額合共約2,700萬港元,款項均隨即被提走。受害人因投資騙局報警,揭發事件。被告人於2024年及2025年先後被捕,承認三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
被告人莊韻璉被控一項洗黑錢罪。辯方申請根據《法院(遙距聆訊)條例》(Court (Remote Hearing) Ordinance)(下稱「《條例》」)第6條,准許兩名身處台灣的證人(被告人的父親及妹妹)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辯方稱父親因健康理由不宜離境,妹妹則因需照顧單親兒子而無法來港。控方反對申請,指辯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支持其無法親身到庭的理由。
被告人王進洋於2023年5月26日至6月6日期間,涉及多宗電話詐騙案。他受僱向6名年齡介乎73至93歲的長者收取共港幣59萬元現金,這些長者均被騙徒訛稱其親人涉及事故急需保釋金。被告人於2023年6月6日向警方自首,並承認7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
被告人為台灣居民,是 Top Marine Co Ltd 的唯一董事及股東。該公司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開立帳戶,被告人為唯一授權簽署人。在2015年至2016年間,該帳戶錄得逾2,700萬美元的資金往來。控方指控被告人處理上述款項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被告人否認控罪,並就其業務背景及資金流向提供了解釋。
被告蘇嘉偉(譯音)涉及一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案中受害人(74歲)接獲騙徒來電,對方假冒其兒子聲稱急需十萬元保釋金,並安排被告前往牛頭角樂華南邨指定地點收款。受害人報警求助,警方在被告現身收款時將其拘捕。被告承認受僱於人,收取五百元報酬協助收款。被告其後曾缺席法庭聆訊,潛逃約四個月後被捕。
被告人梅永亮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黑錢罪)。案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至2021年間,借出其名下兩個銀行帳戶供他人使用,涉及總金額超過港幣1,000萬元。被告人承認是為了獲取港幣6,000元報酬而借出帳戶,並在控罪1期間特意開設新帳戶以供洗錢之用。被告人被捕時保持緘默,且無正當職業紀錄。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參與網上二手平台 Carousell 的詐騙活動。騙徒利用空頭支票誘騙賣家交出名錶或手袋。第二被告參與串謀詐騙,第三被告負責驗貨及交收,第六被告則典當贓物。案中涉及多項處理「黑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罪及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總涉案金額達 524,000 港元。
被告人冉隆生於2024年4月25日入境香港,同日開設中銀及恒生銀行帳戶,隨即離港。該兩個帳戶在隨後約一個月內,被犯罪集團用作接收13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總額逾港幣647萬元。被告人離港期間,帳戶仍有頻繁的自動櫃員機及網上轉賬記錄,顯示其帳戶被用作洗黑錢工具。被告人於5月16日再次入境嘗試提款時被捕,其後承認兩項處理犯罪得益罪。
被告人於2024年11月在Carousell開設帳戶,以200港元出售一張失效的海洋公園門票,誘使一名買家轉帳至其名下銀行帳戶。此外,該帳戶在2024年5月至11月期間出現41項存款,總額21,655港元,呈現典型的「提存鏡像」模式(存款後迅速提款),被告人承認其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被告姚清清涉及一宗電話騙案,騙徒訛稱受害人涉及內地洗黑錢案,要求受害人支付款項以協助調查。被告多次假冒警務人員,向受害人出示偽造的警察委任證,並於涉案地點兩度收取受害人交付的現金。被告最終在第三次交收時被埋伏的警務人員拘捕。被告辯稱自己亦是騙案受害者,因被騙徒威脅而被迫參與本案以抵償所謂的罰款。
被告人邊曉霞於2021年7月開立中國民生銀行(香港分行)帳戶,並將帳戶交予他人控制。該帳戶於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間,接收了兩名海外受害人因網上騙案匯入的約港幣531萬元犯罪得益。被告人月薪僅約人民幣6,000元,帳戶活動與其收入水平極不相稱。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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