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訊證人無法來港能否遙距作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韻璉 DCCC153/2025

申請駁回
辯方未能證明證人無法到庭,申請遭拒。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1/3/2026[2026] HKDC 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韻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莊韻璉被控一項洗黑錢罪。辯方申請根據《法院(遙距聆訊)條例》(Court (Remote Hearing) Ordinance)(下稱「《條例》」)第6條,准許兩名身處台灣的證人(被告人的父親及妹妹)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辯方稱父親因健康理由不宜離境,妹妹則因需照顧單親兒子而無法來港。控方反對申請,指辯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支持其無法親身到庭的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辯方提出的理由是否足以證明證人「不能來港」,從而使法庭批准遙距作供符合「有利於司法公正」(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的原則。法庭需平衡刑事審訊中證人親身作供的常態與遙距作供的例外安排。

判決理由

法官葉佐文指出,刑事審訊中證人親身作供為原則,遙距作供屬例外。法庭必須審慎考慮審訊公正及交互盤問(cross-examination)的有效性。就父親而言,辯方提交的醫療文件未能具體說明其病情為何不容許乘搭飛機,亦未解釋為何不能以海路來港。就妹妹而言,其照顧子女的理由屬時間安排問題,而非客觀上不能成行,且辯方未考慮在學校假期期間來港等替代方案。因此,辯方未能提出充分且具說服力的材料,法庭裁定拒絕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被告人要求兩名身處台灣的證人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的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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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刑事案件中,證人是否可以透過視像方式作供?
A.

可以,但屬例外安排。法庭需根據《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考慮是否「有利於司法公正」。在本案中,因辯方未能證明證人確實無法親身到庭,法庭拒絕了該申請。

Q.如果證人因健康問題無法來港,法庭會批准遙距作供嗎?
A.

法庭會審視醫療證明。若文件未能具體解釋病情如何導致無法乘搭任何交通工具,法庭通常不會批准。本案中,法庭認為醫療證明不足以支持遙距作供的必要性。

Q.照顧子女是否屬於無法來港作供的充分理由?
A.

法庭會視乎具體情況。若僅屬時間安排問題,而非客觀上不能成行,且有其他替代方案(如學校假期),法庭通常不會視為充分理由。本案中,法庭拒絕了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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