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紫翹及另一人 DCCC589/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紫翹及另一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淑儀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方紫翹(第一被告)及劉宛恩(第二被告)於2023年期間,先後開設多個銀行帳戶,並將帳戶交予他人使用。該些帳戶在短時間內接收了大量來自網上騙案受害人的款項,並迅速轉賬或提現,呈現典型的「傀儡帳戶」(puppet account) 洗黑錢特徵。第一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犯罪得益罪,第二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犯罪得益罪。警方調查顯示,兩名被告人開設帳戶的行為與其財政狀況極不相稱,且帳戶交易模式顯示背後有犯罪集團操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的量刑。法庭需考慮洗黑錢金額、帳戶交易頻率、受害人數,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申請加刑的合理性。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整體觀感」(overall impression) 原則,指出洗黑錢金額雖重要,但非唯一量刑因素。法庭接納控方提交的數據,顯示傀儡帳戶犯罪在香港極為普遍,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故批准加刑20%。法官認為,被告人作為前線洗黑錢平台,其行為屬有組織犯罪的一環,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到總刑期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法官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嚴重性並維持阻嚇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及 律政司司長對謝志建 (覆核申請2024年第4號) 等案例,確立了洗黑錢罪行量刑時需考慮整體案情及阻嚇性,而非僅進行數學計算。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被判監禁共38個月;第二被告人被判監禁共42個月。法庭下令部分控罪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嚴重性並達致阻嚇效果。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傀儡帳戶洗黑錢案件採取嚴厲的阻嚇性判刑態度。法官明確指出,即使被告人聲稱無報酬或受人指使,若其行為構成有組織的洗黑錢活動,法庭將根據控方提供的犯罪趨勢數據進行加刑,並透過分期執行刑期以防止犯罪集團利用前線人員頻繁更換帳戶來規避刑責。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有什麼後果?
借出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屬嚴重罪行。法庭會考慮洗黑錢金額、帳戶交易頻率及受害人數。本案被告人因參與有組織的洗黑錢活動,被判處38至42個月監禁。
Q.洗黑錢案件的判刑會否因為沒有報酬而減輕?
法庭在判刑時主要考慮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力。即使被告人聲稱未獲報酬,若其行為涉及有組織的洗黑錢平台,法庭仍會判處即時監禁,並可能因罪行普遍性而加刑。
Q.法庭如何決定洗黑錢案件的刑期?
法庭會根據「整體觀感」(overall impression) 原則,綜合考慮犯罪金額、受害人數、犯罪手法及社會損害。本案法庭接納控方數據,認為傀儡帳戶犯罪普遍,故批准加刑20%。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