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边晓霞 DCCC437/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7個月
被告人承認洗黑錢罪,判監禁3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9/3/2026[2026] HKDC 43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边晓霞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邊曉霞於2021年7月開立中國民生銀行(香港分行)帳戶,並將帳戶交予他人控制。該帳戶於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間,接收了兩名海外受害人因網上騙案匯入的約港幣531萬元犯罪得益。被告人月薪僅約人民幣6,000元,帳戶活動與其收入水平極不相稱。被告人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帳戶持有人,在洗黑錢罪行中的量刑起點,以及控方申請加刑(enhancement of sentence)的理據是否充分,特別是考慮到傀儡帳戶對金融體系的危害。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判刑須具阻嚇性。雖然涉案金額約531萬元,但被告人提供帳戶使犯罪集團得以迅速處理詐騙得益,屬鏈條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法庭參考了上訴庭案例,確立量刑起點為45個月,認罪扣減後為30個月。鑑於傀儡帳戶對金融體系構成持續威脅,法庭接納控方加刑申請,並根據相關數據將刑期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及 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2025] HKCA 911 等案例,確認金額僅為量刑參考,法庭須考慮整體案情及阻嚇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被判監禁37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明確了法庭在處理洗黑錢案件時,會根據警方提供的數據評估傀儡帳戶的普遍性及社會危害,並可據此行使酌情權加刑,即使被告人並非犯罪集團主腦,亦須承擔嚴重法律後果。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犯罪得益即屬洗黑錢。本案被告人因將帳戶交予他人處理詐騙得益,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監37個月。

Q.洗黑錢的判刑會因為涉案金額而有固定標準嗎?
A.

沒有。法庭強調金額僅為量刑參考,並非機械化公式。法庭會綜合考慮前置罪行性質、被告角色及罪行對社會的阻嚇性,本案即因傀儡戶口危害而加刑。

Q.如果不知道前置罪行(如詐騙),洗黑錢罪會減刑嗎?
A.

不會。法庭指出,缺乏對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的具體知悉並不構成減刑理由,被告人仍須為其協助處理犯罪得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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