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黄伟嘉 DCCC28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黄伟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一名44歲內地居民,於2023年7月應網友「Anna」要求專程來港,在三間銀行開設個人帳戶。被告人向銀行虛報職業及收入,並將帳戶控制權交予他人。隨後,該三個帳戶在短時間內處理了大量不明來歷的款項,涉及金額合共約2,700萬港元,款項均隨即被提走。受害人因投資騙局報警,揭發事件。被告人於2024年及2025年先後被捕,承認三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洗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帳戶」持有人,在洗黑錢罪行中的罪責認定,以及如何根據涉案金額、跨境犯案因素及罪行猖獗程度進行量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必須重判以收阻嚇作用。被告人明知來港開戶目的不尋常,卻仍配合並向銀行提供虛假資料,其角色對犯罪集團至關重要。法庭參考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量刑原則,考慮到涉案金額龐大、跨境犯案及涉及國際貨幣等加刑因素,並接納控方申請,因洗黑錢罪行猖獗而加刑三分之一。法官強調,即使被告人無實際操控權,其協助、支持及鼓勵犯罪的行為仍須承擔法律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並參考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iu Yum Yee [2017] 3 HKLRD 678、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及 HKSAR v Chau Yu Tung [2025]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三項洗黑錢罪,被判監禁78個月。法庭下令第一項及第三項控罪的部分刑期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以反映總體罪責。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傀儡帳戶持有人即使未參與資金調配,只要其行為協助了犯罪集團,仍須承擔嚴重刑責。本案亦顯示,跨境開戶及涉及外幣交易均會被視為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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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使用,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會。即使被告人沒有實際操控帳戶或參與資金調配,只要其行為協助、支持及鼓勵了處理犯罪得益的活動,即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借出三個帳戶處理2,700萬港元,被判監禁78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否因為涉案金額大而加重?
會。涉案金額是法庭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根據案例,金額越高,量刑基準通常越高。本案涉及2,700萬港元,法庭參考了多宗上訴案例,將量刑基準定於較高水平,最終判囚78個月。
Q.跨境洗黑錢會否導致判刑加重?
會。法庭認為跨境犯案(如專程來港開戶)屬於加刑因素。本案中,法官因被告跨境開戶及涉及國際貨幣交易,將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調高,以反映其罪責及罪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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