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博文 DCCC1389/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博文(又名韋沼均)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韋博文是一名建築工人,於2020年6月開設銀行帳戶。2021年初,被告因經濟困難,受人誘使將該帳戶的提款卡及網上銀行登入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以換取港幣2,000元報酬。該帳戶隨後被用於處理投資騙案的犯罪得益,在約8個月內處理了折合約港幣1,445萬元的可疑款項。被告於2022年及2023年先後被捕,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借出帳戶協助清洗黑錢罪行中的量刑起點,以及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對被告判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keung) 等案例,指出洗黑錢案的金額雖非量刑指引,但具參考價值。法官考慮到被告僅為傀儡角色,無證據顯示其參與犯罪集團策劃或知悉上游罪行,故以5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法官接納控方申請,因洗黑錢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行使酌情權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及 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CAAR 4/2024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處即時監禁5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便被告僅為傀儡戶口持有人且未參與犯罪集團核心,洗黑錢罪行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庭亦明確指出,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法庭會考慮相關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對洗黑錢罪行進行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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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使用,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處理已知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騙案款項,被裁定洗黑錢罪成並判監50個月。
Q.洗黑錢罪的量刑會否因為我只是「傀儡」而減輕?
雖然法庭會考慮被告的角色,但「傀儡」身份並非免責理由。本案法官雖認同被告僅為傀儡,但仍因罪行普遍及對社區的損害,判處阻嚇性刑罰,並行使酌情權加刑。
Q.法庭如何決定洗黑錢罪的加刑幅度?
法庭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罪行的普遍程度及對社區造成的損害。本案法官參考警方數據,接受該類罪行仍屬普遍,最終決定加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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