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來歷不明資金是否構成洗黑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韻璉 DCCC153/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韻璉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為台灣居民,是 Top Marine Co Ltd 的唯一董事及股東。該公司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開立帳戶,被告人為唯一授權簽署人。在2015年至2016年間,該帳戶錄得逾2,700萬美元的資金往來。控方指控被告人處理上述款項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被告人否認控罪,並就其業務背景及資金流向提供了解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控方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在處理涉案款項時,具備「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犯罪意圖 (mens rea)。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確立的三步測試,評估被告人的犯罪意圖。法官認為,判斷「有合理理由相信」時,必須將被告人所知的背景因素納入考慮。由於被告人就其業務運作提供了解釋,且控方未能證明在考慮該等背景後,交易模式仍只剩下「必然屬犯罪得益」這唯一合理推論,故控方未能跨越定罪門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關於「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三步測試,並參考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及 HKSAR v Pang Hung Fai (2014) 17 HKCFAR 778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具備犯罪意圖,被告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洗黑錢案件中,即使交易模式表面可疑,若被告人能提供連貫且可能屬實的業務解釋,且控方未能排除該等解釋,法庭便不能單憑交易特徵作出不利推論。此判決重申了舉證責任始終在於控方。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處理來歷不明的資金,是否一定會被判洗黑錢罪成?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被告所知的背景及解釋。若被告能提供連貫且可能屬實的業務解釋,而控方未能證明該等款項必然屬犯罪得益,法庭便不能定罪。本案中,法庭因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而判被告無罪。
Q.洗黑錢罪中,「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如何判斷的?
法庭採用三步測試:首先確定被告所知的事實;其次考慮一名明理人士在得知相同背景下,是否必然會相信財產有問題;最後若答案為肯定則定罪。本案中,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該測試的第二步。
Q.如果未能就每一筆交易提供文件證明,是否會被視為洗黑錢?
文件不足本身並不自動構成犯罪。法庭會評估整體證據。若被告提供的解釋在整體上是連貫且可能屬實的,即使未能逐筆對應文件,控方仍須證明被告具備犯罪意圖。本案中,法官並未因文件不全而作出不利推論。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