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進洋 DCCC357/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45個月
被告承認7項洗黑錢罪,判囚4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1/3/2026[2026] HKDC 4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進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進洋於2023年5月26日至6月6日期間,涉及多宗電話詐騙案。他受僱向6名年齡介乎73至93歲的長者收取共港幣59萬元現金,這些長者均被騙徒訛稱其親人涉及事故急需保釋金。被告人於2023年6月6日向警方自首,並承認7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電話騙案前線收款人(跑腿),在涉及多項洗黑錢控罪下,應如何量刑。法庭需考慮《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下的加刑機制,以及如何平衡被告人認罪、自首等減刑因素與電話騙案對社會造成的嚴重傷害。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罪行的量刑應反映清洗金額及罪行性質。鑑於上游罪行涉及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屬情感勒索,法庭採取嚴厲量刑基準。法官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到電騙案的普遍性及對社區的傷害,決定在量刑基準上加刑。法官運用判刑經驗,將被告人認罪及自首的減刑因素與加刑因素綜合考量,最終判處總刑期4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Suen Ping [2024] HKCA 701 關於量刑步驟的原則,以及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和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關於洗黑錢罪行的性質與判刑難度。此外,法庭參考了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及 陳皓傑 CAAR 1/2024 等案例,確認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及加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7項洗黑錢罪,被判處總刑期45個月監禁。法庭下令控罪2、4、10、11、13及15同期執行,控罪17與其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5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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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幫人收電話騙案的錢,會判監多久?
A.

洗黑錢罪最高可判監14年。法庭會視乎涉案金額、犯案次數及是否有組織等因素量刑。本案被告因涉及多宗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被判監禁45個月。

Q.如果我不知道錢是從哪裡來的,還算洗黑錢嗎?
A.

算。根據案例,即使被告不知道或控方無法證明「黑錢」的確實來源,只要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即構成犯罪。本案被告即因有合理理由相信而定罪。

Q.自首和認罪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法庭會考慮被告是否及早認罪及自首。在本案中,被告因在審訊前認罪及自首,獲得了刑期扣減,但法庭同時考慮到電騙案的嚴重性而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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