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伟 DCCC457/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判囚4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3/3/2026[2026] HKDC 4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伟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邱伟於2023年12月在一名男子游說下,來港開設三個銀行帳戶,隨後將帳戶賣給該男子以獲取人民幣3,000元報酬。該些帳戶隨後被用於處理投資騙案的犯罪得益,涉及款項共約港幣756萬元。被告於2024年9月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捕,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開戶及出售帳戶的事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處理犯罪得益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的量刑基準,以及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被告雖無刑事紀錄且角色僅為傀儡,但洗黑錢罪行嚴重,必須判處即時監禁。法官參考了多宗案例,確立量刑基準後,考慮到控方提交關於傀儡戶口普遍性的數據,證明該類罪行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遂行使酌情權加刑25%。法官亦運用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HKSAR v Lee Sin Man、HKSAR v Boma、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及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等案例,作為量刑基準及原則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名成立,經認罪扣減及加刑後,控罪一判囚30個月,控罪二判囚20個月,控罪三判囚35個月。法官頒令控罪一及二同期執行,其中5個月與控罪三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官明確接納控方提交關於傀儡戶口普遍性的統計數據,並據此對洗黑錢罪行加刑25%,顯示法庭對打擊利用傀儡戶口洗錢活動的決心,對同類案件具有重要的阻嚇性參考價值。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洗黑錢,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法庭認為處理犯罪得益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性質嚴重,即使被告僅為傀儡角色,即時監禁仍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本案被告因借出帳戶處理約756萬元黑錢,最終被判監禁40個月。

Q.洗黑錢案中,法庭會因為傀儡戶口普遍而加刑嗎?
A.

會。法庭接納控方提交的統計數據,證明傀儡戶口在詐騙及洗黑錢案中極為普遍,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在本案中,法官行使酌情權,在量刑基準上額外加刑25%,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作用。

Q.如果我不知道戶口涉及非法活動,是否可以作為辯解?
A.

本案被告雖辯稱不知前置罪行(predicate offence)性質,但法庭指出被告在開戶時已知悉戶口將賣給他人使用,這已構成處理犯罪得益的罪責。法庭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強調即使不知具體上游罪行,亦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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