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ung Kam-chuen 及其他人 DCCC333/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Kam-chuen and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法官 (Her Honour Judge Ada Yim)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案情指D1、D2及D3分別將其銀行戶口借出或出售予他人使用,而D4則負責操作這些戶口進行轉賬及提款。警方調查發現,涉案三個戶口在約一年間處理了合共數百萬港元的懷疑犯罪得益。被告在被捕後承認控罪,並表示曾將銀行卡及密碼交予他人,或對戶口內的頻繁交易視而不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洗黑錢罪行中的法律責任及量刑起點。法庭需考慮涉案金額、被告的參與程度、是否知悉犯罪得益的性質,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申請加刑的理據。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法庭需透過判刑達致阻嚇作用。量刑時須考慮涉案金額、被告的參與角色及犯罪持續時間。法官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接納控方提交的統計數據,證明洗黑錢及利用傀儡戶口的情況日益猖獗,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故決定將各被告的刑期加刑。法官亦考慮了各被告的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Javid Kamran [2004] HKCA 400、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36、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及 HKSAR v Chiu Chi Wing [2012] HKCA 243 等案例,確立了洗黑錢罪行量刑時需考慮金額、參與程度及延誤檢控等因素。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承認控罪,法庭判處各人監禁。D1判囚18個月;D2判囚37個月(其中21個月分期執行);D3判囚21個月;D4判囚42個月(其中23個月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法庭對洗黑錢罪行採取嚴厲打擊的態度,特別是針對「傀儡戶口」持有人。法庭明確指出,即使被告並非犯罪集團的主腦,僅僅借出戶口亦會被視為協助犯罪,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法庭亦確認了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的必要性,以遏止日益嚴重的洗黑錢活動。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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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人使用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是的。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處理已知或相信為犯罪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即使被告並非主腦,借出戶口供他人處理犯罪得益亦會被判監禁。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因為什麼因素而加重?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及犯罪持續時間。此外,若控方能證明該罪行在社會上日益猖獗(如利用傀儡戶口),法庭可根據條例將刑期加重,以達致阻嚇作用。
Q.如果案件檢控有延誤,法庭會減刑嗎?
延誤本身並非必然的減刑因素。法庭會視乎延誤原因,若延誤導致被告承受巨大壓力或不確定性,法庭可能會考慮減刑。本案中法庭認為檢控過程合理,未有因延誤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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