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電話騙案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清清 DCCC238/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1個月
被告承認串謀詐騙及假冒公職人員,判囚3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9/3/2026[2026] HKDC 42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清清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姚清清涉及一宗電話騙案,騙徒訛稱受害人涉及內地洗黑錢案,要求受害人支付款項以協助調查。被告多次假冒警務人員,向受害人出示偽造的警察委任證,並於涉案地點兩度收取受害人交付的現金。被告最終在第三次交收時被埋伏的警務人員拘捕。被告辯稱自己亦是騙案受害者,因被騙徒威脅而被迫參與本案以抵償所謂的罰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參與電話騙案的刑期量刑,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申請加刑的適用性。法庭需考慮被告的認罪扣減、求情因素及該類罪行的阻嚇性。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HKSAR v Hung Wing Chun) 等案例,確立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法庭認為被告雖受騙徒威脅,但其行為仍構成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假冒公職人員 (falsely pretending to be a public officer)。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受騙背景,法庭給予適當減刑,但因應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對社區的損害,批准控方加刑申請,最終判處被告監禁3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2024] 6 HKC 641,確立電話騙案需採取嚴厲判刑以收阻嚇之效。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三項假冒公職人員罪,被判處即時監禁31個月。所有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電話騙案會被判監嗎?
A.

會。法庭認為電話騙案嚴重危害公眾,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收阻嚇之效。本案被告因參與串謀詐騙及假冒公職人員,最終被判監禁31個月。

Q.如果我是被騙徒威脅才參與騙案,可以減刑嗎?
A.

法庭會考慮相關背景,但若被告並非處於法律定義下的「脅迫」狀態,仍需負上刑事責任。本案法官接受被告受騙背景,給予了6個月減刑,但仍判處即時監禁。

Q.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是多少?
A.

根據上訴庭案例,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通常為4年監禁。法庭會根據案情嚴重性、涉案金額及被告的個人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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