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網上詐騙及洗黑錢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柏熹及另二人 DCCC393/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柏熹及另二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參與網上二手平台 Carousell 的詐騙活動。騙徒利用空頭支票誘騙賣家交出名錶或手袋。第二被告參與串謀詐騙,第三被告負責驗貨及交收,第六被告則典當贓物。案中涉及多項處理「黑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罪及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總涉案金額達 524,000 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如何針對涉及網上詐騙的洗黑錢及串謀詐騙罪行進行量刑 (sentencing),以及在考慮被告年齡、精神狀況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提出的加刑申請後,應如何釐定合適的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各被告罪行嚴重,即時監禁無可避免。針對第二被告,考慮其年齡及體質,判入教導所 (detention centre)。針對第三被告,考慮其有黑社會背景及毒癮,且在感化令期間犯案,法官以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應控方加刑申請上調 25% 至 33 個月。針對第六被告,考慮其躁狂抑鬱症 (manic depression) 背景,以 16 個月為起點,經加刑後判囚 20 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被判入教導所;第三被告被判監禁 33 個月;第六被告被判監禁 20 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針對猖獗的網上詐騙活動,法庭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並根據被告的個人背景(如年齡、精神狀況、犯罪紀錄)調整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網上二手平台詐騙會被判監嗎?
會。本案中,法庭認為涉及網上詐騙的串謀詐騙及處理「黑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罪行嚴重,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刑罰。
Q.法庭會因為網上騙案猖獗而加重刑罰嗎?
會。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 27 條,考慮到網上騙案猖獗,批准了控方的加刑申請,將被告的刑期上調了 25%。
Q.患有躁狂抑鬱症會影響判刑嗎?
會。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況。在本案中,法官考慮到第六被告患有躁狂抑鬱症 (manic depression),故以較輕的 16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非一般情況的刑期。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