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I HO YIN
被告為兩個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分別在 China CITIC Bank 及 PAO Bank 開立戶口,供他人暫存及轉移款項。2023年1月期間,兩名受害人墮入虛假加密貨幣投資騙局,合共至少453,200港元流入該等戶口。兩個戶口在約一至兩個月內收取超過50筆存款,總額分別約204萬港元及947,417港元,並大致全部提取。被告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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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兩個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分別在 China CITIC Bank 及 PAO Bank 開立戶口,供他人暫存及轉移款項。2023年1月期間,兩名受害人墮入虛假加密貨幣投資騙局,合共至少453,200港元流入該等戶口。兩個戶口在約一至兩個月內收取超過50筆存款,總額分別約204萬港元及947,417港元,並大致全部提取。被告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
被告WONG SIU LAN承認一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0年7月至9月期間,她的銀行戶口收到20筆存款,共計4,997,144港元,其中包括9名低息貸款申請人被騙款項3,704,000港元及另外六筆共1,293,144港元的轉賬。款項隨即被提取。她為戶口唯一簽署人,曾允許男友Lam存入及提取款項。被告現年53歲,過往無案底,並承擔罪責。
被告葛落友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控罪涉及恒生銀行戶口在約九個月內處理合共3,762,705.95港元,當中包括證人因高息貸款而支付的8,000港元。被告是戶口唯一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聲稱自己沒有使用戶口或知悉交易,只因獲承諾1,000元而開戶並借予他人使用。被告認罪,控方並申請加刑。
被告年僅19歲,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87歲的受害人接到冒充孫子的電話,對方訛稱被捕並要求支付150,000港元保釋金。被告依照不明人士指示前往北角,冒充受害人的孫子,從她手中收取150,000港元,再將款項交給他人,並獲取報酬。被告其後被捕,並在警誡會面中坦白經過。他有吸毒問題、沒有案底,承認明知這是典型電話詐騙仍參與其中。
被告案發時19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2023年2月21日,一名85歲男子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訛稱兒子因打傷他人被扣留,要求10萬元保釋金。被告其後按照同黨指示,冒充受害人兒子的朋友「李志明」,到沙田瀝源邨向受害人收取8萬元。警方以紙張代替現金安排交收,並在被告收取公文袋後將其拘捕。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承認知道款項屬騙款,並須在收款後通知同黨。
第二被告孫凱玲 Paul(D2)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她是涉案恒生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於2022年7月30日至8月20日期間,容許戶口收取178筆港幣及30筆外幣存款,總額折合約港幣1,480萬元,其中至少約174萬元來自網上投資騙案受害人。款項存入後即被處置,戶口結算時僅餘港幣13.82元。D2稱借出戶口予同居男友使用,沒有收取報酬,並以認罪、悔意、健康問題及更生努力求情。
本案共有十名被告,涉及包括串謀非法禁錮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控罪。本判刑理由只涉及D8。犯罪集團招募他人以金錢交出銀行戶口,並利用有關戶口處理款項;部分戶口持有人其後被限制人身自由。D8為集團招募者,招募一名朋友以金錢交出銀行戶口。兩個戶口在2022年3月期間分別處理約194萬9440元及8萬8000元。D8原否認控罪,於審訊開始時改為認罪並承認案情。
被告人以「姚瑋君」名義成立 Asia Commerce Group Ltd(ACG),並為唯一董事、股東及公司銀行戶口的授權使用人。2020年,被告人透過中間人出售 ACG,實際上向買方提供公司銀行戶口、網上理財資料及保安編碼器。2021年1月20日及21日,兩間海外公司因電訊詐騙,分別將202,472.30美元及407,216.60美元匯入 ACG 外幣戶口;部分款項其後被轉走。被告人辯稱自己只是出售公司,並不知道買方會以戶口處理犯罪得益。
第一被告人陳慶瑜是得時利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及董事,並是涉案滙豐銀行帳戶的唯一簽署人。第二被告人陳宇恒為公司實益擁有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間,帳戶收取合共港幣22,046,996元,當中包括一筆折合港幣約353萬元的美元轉賬;兩名被告人其後提取港幣352萬元並交予他人。公司沒有實質業務,兩名被告人的收入亦不足以解釋有關資金流。兩人共同承認一項處理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間,投資及網上騙案受害人合共把約港幣598,000元存入被告人的中國銀行、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個人帳戶。三個帳戶均有大量款項在存入後不久被提取,交易模式持續,涉及款項總額約港幣915.9萬元。被告人承認曾出售銀行帳戶、提款卡及網上理財資料,收取港幣4,000元及8,000元報酬。
被告HUANG ZHENHUA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455章第25(1)及(3)條。2023年6月及2024年3月,他開立三個銀行戶口,容許不知名人士使用;戶口收取多名網上詐騙受害人的款項後迅速轉出,涉款約港幣950,799元、美元332,680元及港幣2,134,317.15元。被告沒有參與上游詐騙,但承認犯案。
被告Robiah Siti承認兩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她把兩個個人銀行戶口及提款卡交給Aning使用。第一個戶口在2023年2月收取合共84,800港元,第二個戶口在同年7月涉及527,152.78港元。款項存入後迅速被提取,戶口實際上用作暫存犯罪得益。款項源自兩名受害人的戀愛騙案。被告是家庭傭工,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並因無力償還向Aning借取的款項而交出戶口。
被告人趙卓霖承認五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被告人是持雙程證的內地居民,為收取報酬,分兩次來港開立五個銀行帳戶。五個帳戶其後被用於處理與手機應用程式詐騙有關的款項,涉及至少五名受害人,總額約516萬港元。帳戶均呈現短期啟用、頻繁存提款及資金迅速轉出的傀儡戶口特徵。
被告周耀忠承認兩宗案件的全部控罪。第一宗涉及販運危險藥物:警方在的士後座搜出12.36克海洛英鹽酸鹽、0.7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0.02克咪達唑侖。被告稱部分毒品供自用。第二宗涉及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款項經被告名下銀行戶口流入後迅速提取,總額為港幣10,213,992.23元及美金185元。上游涉及網上投資及冒充親屬的詐騙。
被告周耀忠承認兩宗案件的全部控罪。第一宗涉及販運危險藥物:警方在的士後座搜出12.36克海洛英鹽酸鹽、0.7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0.02克咪達唑侖。被告稱部分毒品供自用。第二宗涉及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款項經被告名下銀行戶口流入後迅速提取,總額為港幣10,213,992.23元及美金185元。上游涉及網上投資及冒充親屬的詐騙。
被告被控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案件涉及三個由被告持有或控制的銀行賬戶,涉款約188萬元、229萬元及85萬元,款項來自網上、電話及投資騙案受害人。被告承認因缺錢而在社交平台出售銀行賬戶,向身分不詳人士交出兩個賬戶的銀行卡及密碼,並收取7,500元;他否認知道相關騙案,但承認控罪。
被告被控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案件涉及三個由被告持有或控制的銀行賬戶,涉款約188萬元、229萬元及85萬元,款項來自網上、電話及投資騙案受害人。被告承認因缺錢而在社交平台出售銀行賬戶,向身分不詳人士交出兩個賬戶的銀行卡及密碼,並收取7,500元;他否認知道相關騙案,但承認控罪。
被告人承認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六個銀行帳戶。2022年4月至8月期間,多名受害人墮入「刷單」及加密貨幣投資騙案,合共約港幣1,452,302元騙款存入其中三個帳戶,另有大量其他款項經其餘帳戶流入流出。各帳戶均以被告人名義開立,款項通常存入後迅速轉走,呈現資金短暫存放及鏡像模式。被告人稱應朋友林柏林要求開立或借出帳戶,並收取報酬,但承認案情及其帳戶相信收到犯罪得益。
被告人承認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六個銀行帳戶。2022年4月至8月期間,多名受害人墮入「刷單」及加密貨幣投資騙案,合共約港幣1,452,302元騙款存入其中三個帳戶,另有大量其他款項經其餘帳戶流入流出。各帳戶均以被告人名義開立,款項通常存入後迅速轉走,呈現資金短暫存放及鏡像模式。被告人稱應朋友林柏林要求開立或借出帳戶,並收取報酬,但承認案情及其帳戶相信收到犯罪得益。
被告黃裕寬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2022年10月10日至12月28日期間,被告開立並作為唯一授權簽署人的恒生銀行帳戶,錄得約469萬港元存款,涉及13名網上投資、網戀及求職騙案受害人。帳戶共有167次存入及129次提取,款項通常於同日提走,僅留下低額結餘。被告稱應同事何浩然要求,借出帳戶收取薪金,且未獲報酬;但兩人於11月鬧翻後,被告仍容許帳戶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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