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繼帆案 DCCC1591/2024

借出銀行帳戶洗錢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2個月15天
六項洗錢罪各判囚52個月15天,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19/11/2025[2025] HKDC 1977
合併案件:DCCC874/2024DCCC1591/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繼帆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六個銀行帳戶。2022年4月至8月期間,多名受害人墮入「刷單」及加密貨幣投資騙案,合共約港幣1,452,302元騙款存入其中三個帳戶,另有大量其他款項經其餘帳戶流入流出。各帳戶均以被告人名義開立,款項通常存入後迅速轉走,呈現資金短暫存放及鏡像模式。被告人稱應朋友林柏林要求開立或借出帳戶,並收取報酬,但承認案情及其帳戶相信收到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六項洗錢罪的量刑,包括涉案金額、帳戶數目、交易次數、犯罪期間、被告人的知情程度及角色。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年輕、沒有案底、教育程度低、經濟困難、角色低層及認罪,並請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嚴重,監禁是唯一適當選項。量刑時依循 HKSAR v Boma 所列因素,包括前置罪行性質、被告知情程度、是否涉及國際元素、犯罪計劃複雜程度、集團因素、交易數量及期間,以及被告角色和報酬。本案涉及六個帳戶、不同詐騙方法及約港幣1,600萬元交易額,雖被告未必知道具體前置罪行,且屬較低層角色,仍選擇視而不見地提供帳戶,故每項以五年三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42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25%,最終為每項52個月15天,並採用整體量刑方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Boma 所列洗錢量刑因素;引用雲國強一案說明涉及一至二百萬元時三年為起點、三至六百萬元時四年為起點。關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法庭參考吳建兵及岑華擴,並因相關犯罪數字略有回落而採用25%而非三分之一。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六項控罪均判處監禁52個月15天,全部同期執行。法庭接納認罪、無案底及低層角色等求情因素,但認為涉款及帳戶數目龐大,監禁不可避免。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不是詐騙集團核心成員,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會收取犯罪得益而仍提供帳戶,仍可能面對嚴重監禁刑罰。多帳戶、大額資金及快速轉帳模式會顯著加重刑責;加刑幅度亦可因最新犯罪數據而調整。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帳戶收取騙款會被判刑嗎?
A.

可以。即使只是提供帳戶而非策劃騙案,如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會收取犯罪得益,仍可構成處理犯罪得益罪。本案被告承認六罪並被判囚52個月15天,全部同期執行。

Q.沒有案底及只是低層傀儡帳戶持有人可否避免監禁?
A.

未必可以。無案底及低層角色可獲求情考慮,但多個帳戶、大額款項、快速轉帳及持續提供協助會令案件嚴重。本案法庭認為監禁是唯一適當選項。

Q.六項洗錢罪的刑期會否全部相加?
A.

不一定。法庭可採用整體量刑方法,按整體犯罪情況決定刑期及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每項罪判囚52個月15天,但六項刑期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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