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卓霖案 DCCC53/2025

替人開立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8個月
五項洗錢罪合共判囚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21/11/2025[2025] HKDC 20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卓霖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

案情摘要

被告人趙卓霖承認五項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被告人是持雙程證的內地居民,為收取報酬,分兩次來港開立五個銀行帳戶。五個帳戶其後被用於處理與手機應用程式詐騙有關的款項,涉及至少五名受害人,總額約516萬港元。帳戶均呈現短期啟用、頻繁存提款及資金迅速轉出的傀儡戶口特徵。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洗黑錢罪應如何量刑、認罪扣減及跨境因素的作用,以及根據第455章作出的加刑申請是否應獲批准。控方主張罪行普遍且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應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沒有上游詐騙罪行的直接參與或知情證據,並請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上訴庭所列的量刑因素,包括涉案金額、被告參與程度及洗錢次數、可確認的上游罪行、跨境元素和涉案時間。被告專程來港開立五個帳戶並收取報酬,合理人必然會察覺安排涉及非法資金;即使不知悉具體詐騙手法,仍已向騙徒提供犯罪平台。法院認為洗錢罪雖有下跌趨勢,仍相當普遍且造成嚴重社會損害,故批准加刑百分之二十。先計算量刑起點及三分一認罪扣減,再作加刑,總刑期為3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列出涉案金額、參與程度、上游罪行、跨境因素及時間等量刑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重申洗錢罪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HKSAR v Tam Wai Pio [1998] 2 HKLRD 949 確立加刑的計算步驟;其他案件支持約百分之三十三的普遍罪行加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經認罪扣減及百分之二十加刑後,法院以總量刑起點計算,命令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被告須服刑38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參與上游詐騙或不知道具體受害人,只要為報酬專程開立多個帳戶並提供資金流轉平台,仍可構成嚴重罪責因素。判刑程序須先處理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最後才作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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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開立銀行戶口收取報酬,會否構成洗黑錢?
A.

法院認為,被告雖未必知道上游詐騙的具體細節,但專程來港開立五個帳戶並收取報酬,合理人應察覺涉及非法資金;本案五項控罪成立並判囚38個月。

Q.不知道上游詐騙案,洗黑錢罪仍可判刑嗎?
A.

法院指出,被告不必參與或知道上游詐騙的細節;提供銀行帳戶協助收取及轉移犯罪得益,已是重要罪責。本案法院據此判處被告合共38個月監禁。

Q.五項洗黑錢罪涉及約517萬元會判囚多久?
A.

本案總涉款約517萬元,法院先考慮量刑起點,再給予三分一認罪扣減,並因罪行普遍及社區損害加刑百分之二十,最終判囚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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