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 ZHENHUA DCCC1418/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UANG ZHENHU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HUANG ZHENHUA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455章第25(1)及(3)條。2023年6月及2024年3月,他開立三個銀行戶口,容許不知名人士使用;戶口收取多名網上詐騙受害人的款項後迅速轉出,涉款約港幣950,799元、美元332,680元及港幣2,134,317.15元。被告沒有參與上游詐騙,但承認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洗錢金額、被告的知情程度、角色、交易數量及國際因素?控方主張罪行普遍且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應加重刑罰;辯方則指被告只是低層代收者、沒有獲利,並以認罪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及相關判例,認為洗錢案件沒有固定量刑表,涉款並非唯一或最重要因素,亦須考慮上游罪行、被告是否參與、實際知情或僅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否受益、角色高低、交易期間、欺詐及國際因素。被告開立三個戶口並容許他人操作,罪行涉及多筆及跨境交易,須具阻嚇性起點。考慮社會上洗錢罪行普遍及危害重大,法庭按條例第27(11)條加刑百分之二十;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並以整體性原則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確認此類案件沒有量刑表,且下游參與者的責任程度有分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涉及知情程度、利益、期間及金額,支持四年起點。法庭並引用條例第27(2)及第27(11)條處理加刑資料及罪行普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19個月、第二項33個月、第三項28個月。第一項其中2個月及第三項其中3個月與第二項刑期接續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即使被告不是上游詐騙者,提供及操作多個代收戶口仍可構成高責任程度的洗錢角色。罪行普遍性及社會危害可依第27(11)條支持加刑,但須配合個案因素及整體性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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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取詐騙款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款項、交易次數、被告角色、知情程度及罪行普遍性。本案被告借出三個戶口處理多筆款項,三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38個月。
Q.沒有參與上游詐騙,仍會被判洗錢罪嗎?
可以。被告即使不是上游詐騙者,只要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並處理該財產,仍可負刑責;本案被告承認三項控罪。
Q.洗錢罪會否因罪行普遍而加刑?
在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時,罪行普遍性及社會危害可支持加刑。本案法庭認定條件成立,將刑期加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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