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紀燃案 DCCC401/2024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年四個月
串謀詐騙罪成,判囚五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27/11/2025[2025] HKDC 20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紀燃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案發時19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2023年2月21日,一名85歲男子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對方訛稱兒子因打傷他人被扣留,要求10萬元保釋金。被告其後按照同黨指示,冒充受害人兒子的朋友「李志明」,到沙田瀝源邨向受害人收取8萬元。警方以紙張代替現金安排交收,並在被告收取公文袋後將其拘捕。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承認知道款項屬騙款,並須在收款後通知同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刑罰,以及電話騙案應採用的量刑起點。辯方主張被告只是最低層收款者,沒有使用武力,受害人亦沒有實際金錢損失,且涉款額不高,應採用較低起點。控方則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指出電話騙案普遍及猖獗,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收取的是騙款,並以虛假身分向一名坐輪椅的高齡受害人取款;其行為是詐騙計劃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直接致電受害人,案情及其承認足以證明他知悉串謀計劃。電話騙案對長者造成重大驚嚇及精神傷害,不能因沒有武力或受害人未實際交出金錢而大幅減輕嚴重性。依循相關上訴判例,4年為適當量刑起點。鑑於電話騙案仍然普遍及猖獗,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三分之一,即增加16個月,總刑期為6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確立電話騙案一般4年量刑基準及三分之一加刑的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確認,量刑基準不只適用於涉及外地來港人士或特定威嚇手法的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指出串謀涉及有計劃犯案及分工。HKSAR v Wong Fung Ming及HKSAR v Wang Quanwen說明加刑旨在反映罪行猖獗程度及加強阻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串謀詐騙罪成。法庭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三分之一,即16個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64個月(5年4個月)。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沒有使用暴力、受害人未實際蒙受金錢損失,仍可被視為嚴重罪行。收款者雖屬低層角色,若明知款項為騙款,其行為仍是完成詐騙計劃的重要環節。判詞亦顯示,電話騙案持續猖獗可支持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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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長者住所收取騙款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明知款項屬騙款仍代為收取,是電話騙案的重要一環;本案被告雖非主謀,仍以四年為起點並加刑三分之一,最終判囚五年四個月。

Q.沒有使用暴力的電話騙案會否判重刑?
A.

可以。法庭指出,電話騙案對高齡受害人造成重大驚嚇及精神傷害,不能僅因沒有武力而顯著減刑;本案因此採用四年量刑起點。

Q.受害人沒有真正交出金錢,仍會被判串謀詐騙嗎?
A.

受害人未實際損失金錢不會消除被告明知並參與詐騙計劃的責任。被告已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並被判監禁6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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