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401/2024
C [2025] HKDC 204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401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彭紀燃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L L
日期: 2025 年 11 月 27 日
M M
出席人士: 江建嬅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文漢釗先生及李衍欣女士,由林逸華律師行延聘,代 N
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P P
[2] 企圖處理巳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Q 的 財 產 (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Q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R R
(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
C 判刑理由書 C
-------------------------
D D
E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控罪,罪名成 E
立。
F F
G G
控方案情
H H
2. 2023 年 2 月 21 日,年屆 85 歲的控方第一證人,在早上
I I
9 時左右,收到一名身份不詳的人來電,打扮成控方第一證人的兒
J J
子,聲稱打傷人,扣留在警署,需要 10 萬元保釋金。
K K
3. 控方第一證人隨即致電兒子,知道是一個騙局,立即報
L L
警。
M M
N 4. 早上 10 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再次接到來電,聲稱他 N
的朋友,會代他前來收款。控方第一證人假裝只有 8 萬元,需要到
O O
銀行提款。
P P
Q
5. 同日稍後,另一名男子來電,表示控方第一證人兒子的 Q
朋友李志明會前來收錢。
R R
S 6. 控方第一證人要求收錢人到他的家裏收取款項,收錢人 S
T
以管理員拒絕他上樓為由,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下樓,將錢交給他。 T
控方第一證人告知對方,他會坐着輪椅下樓。
U U
V V
-3-
A A
B B
C C
7. 警方安排一個載有紙張的公文袋,給予控方第一證人作
D D
為交收之用。
E E
8. 大約中午 1 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坐着輪椅,由外傭陪
F F
同下到達案發現場,被告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我姓李,比包嘢
G G
我啦。” 控方第一證人將公文袋交給被告人,控方第一證人離開,
H 警方將被告人拘捕。 H
I I
9. 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承認知道向控方第一證人“饒伯
J J
伯”收取騙款 80,000 元,也知道騙款是“呃返嚟”,並且根據騙徒
K “黐線”的指示,向“饒伯伯”自稱為“李志明”,是他兒子的朋 K
L
友,收取保釋金,被告人知道控方第一證人便會把金錢交給他。完 L
成收錢後,需要通知“黐線”。
M M
N 背景 N
O O
10. 被告人現年 22 歲,案發時只有 19 歲,教育程度至中六。
P P
Q 11. 父母正辦理離婚手續,父母各自有工作,母親因為工作 Q
關係,經常出差至越南。
R R
S S
12. 被告人 25 歲的姐姐,是一名見習工程師,昨天在地盤發
T 生工業意外,母親在醫院照顧她。 T
U U
V V
-4-
A A
B B
13. 被告人因為入世未深,誤交損友,因而干犯罪行。
C C
14. 被告人的前僱主、同事及足球隊友向法庭呈交求情信,
D D
僱主信中表示,被告人仍滿出獄後,將繼續聘用被告人,給予被告
E E
人機會,因為他的工作態度積極及勤奮。
F F
15. 被告人同事也觀察到被告人在保釋期間,積極改過自
G G
新,學習一技之長。足球隊友亦知道被告人深表悔意。
H H
I
16. 今天有 4 封求情信,內容一致給予被告人正面評價,希 I
望法庭給予輕判。
J J
K 判刑 K
L L
17. 此項控罪最高刑罰為 14 年監禁。
M M
N 18.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受朋友“黐線”指示,前往沙 N
田 瀝 源 邨 , 在平 台 上 與控 方 第 一證 人交 談 , 簡 稱 “幫 李 志 明 攞
O O
嘢”,過程中沒有任何武力,或誘使行為。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實際
P P
金錢損失,案中所提及的金額為 8 萬元,於同類案件中不算特別
Q 高。 Q
R R
19. 被告人認識“黐線”只有數月,對於他的背景,包括真
S S
實姓名在內,一概不知。
T T
U U
V V
-5-
A A
B B
20. 整件案件的案情,明顯顯示被告人並非“李志明”,被
C 告人承認不知道“李志明”是誰人,是他的朋友“黐線”指示他前 C
往瀝源邨收取 8 萬元現金。
D D
E E
21. 被告人知道需要收取現金 8 萬元,也知道是“呃返嚟”
F 的騙款。 F
G G
22. 辯方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實際金錢損失,案中所提及
H H
的金額為 8 萬元,於同類型案件中不算特別高。
I I
23. 8 萬元這個數目,是否特別高,因人而異,對於一名年
J J
屆 85 歲,居住在政府屋邨的老人而言,倘若他失去這筆數目,對他
K K
的身心必然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精神會收重大打擊,所受的痛苦將
L 難以衡量。 L
M M
24. 正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的判詞(第 22
1
N 段),引用原審案件2的判詞所說:— N
O O
“22. …
P P
「… 電話騙案的受害人,他們因相信他們的子女被
拘禁,猶如綁架案的受害人一樣,他們受驚嚇、壓
Q Q
力的程度是遠比街頭騙案為大,…. 若騙徒能成功行
騙,受害人是會失去他們畢生或大部份的積
R 蓄…。」 R
S 23. 本庭認為此類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 S
法庭亦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
T T
1
[2011] 2 HKLRD 167
2
U DCCC 494/2009 U
V V
-6-
A A
B B
C 25. 被告人前往收款時,已經知道是收取騙款,對象還是一 C
名坐輪椅的人士,基本上,被告人的行為,已跌破道德底線,還要
D D
拒絕上樓收款,目的是有計劃地易於逃離現場。
E E
F
26. 辯方進一步陳詞,被告人的角色是一名跑腿,沒有證供 F
顯示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有電話通話,並非主謀或策劃者,角色
G G
是屬於最低層。辯方認為對於收錢一事,被告沒有詳細認知,關於
H H
這一點,本席在判詞中已有交代,正如在會面紀錄中,被告人已作
I 招認。 I
J J
27. 正如洪永俊 一案所說,被告人向“ 受害人收款是重要的
K K
一環”,沒有被告人向控方第一證人收取款項,基本上難以完成詐
L 騙集團的計劃,騙徒難以得逞。 L
M M
28. 雖然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曾經與控方第一證人電話通話,
N 不過案情顯示,來電者曾經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來收款的人就是 N
O “李志明”,被告人亦知道這一個代號,不然控方第一證人,不會 O
向被告人放款。被告人清楚知道串謀的計劃,是不誠實地要求控方
P P
第一證人交出 8 萬元現金。
Q Q
R 29. 正如楊家誠3一案的判詞(第 52 段)指出,“任何串謀 R
案件,都涉及有計劃犯案”,犯罪集團,在策劃詐騙計劃的時候,
S S
T T
3
U [2011] 3 HKLRD 602 U
V V
-7-
A A
B B
各人有各人的角色,各司其職,被告人至少知道他需要知的來龍去
C 脈,才能完成任務。 C
D D
30. 辯方陳詞時指出,希望法庭採納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
E E
誠一案較低的量刑起點。原審法官在判刑時, 洪永俊一案仍未有定
F 案,表示仍未有量刑指引。 F
G G
31. 洪永俊一案的第 25 段判詞提及:—
H H
“第一申請人在庭上強調,法庭就電話騙案所採納的量刑
I I
基準不一致。為此,答辯人陳詞時表示希望上訴法庭能以
本案作為日後電話騙案的量刑指引。”
J J
K
32. 第 30 段更指明是“同類案件的判刑”指引。 K
L L
33. 就電話騙案而言, 洪永俊 一案已訂下一般量刑基準,因
M 為監禁 4 年,加刑 3 分之一屬於恰當4。 M
N N
34. 辯方認為被告人一人行事,沒有威脅/使用武力的成份,
O O
亦非跨境法案。在近期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 5一案,第
P 21 段的判詞指出:— P
Q Q
“ …. 本庭不認為這類騙案的嚴重性會因應騙徒的訛稱、缺
R 乏毆打和扣押等威嚇而有所減低,不認同需要因應不同的 R
手法再在量刑上作出仔細區分。雖然洪永俊和楊家誠案均
涉及外地人來港犯案的情節,但梁耀輝案並沒有涉及此情
S S
節,上訴法庭認認為 4 年的量刑基準適用於電話騙案(第
T T
4
可參考判詞第 21 至 24、30 段
5
U [2024] 6 HKC 641 U
V V
-8-
A A
B 44 段)。…. 本庭不認為 4 年的量刑基準只適用於外地來港 B
作電話騙案的前線收款人。”
C C
35. 縱觀本案的證供,是典型的電話騙案,本席看不出有何
D D
因由需要偏離 4 年的量刑起點。因此下令被告人入獄 4 年,被告人經
E E
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減刑空間。
F F
加刑申請
G G
H H
36. 控方依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I 第 27(2)條申請加刑,理由如下:— I
J J
(a) 該指名的罪行的普遍程度;
K K
L
(b) 因最近發生的該指名的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 L
區受損害的程度。
M M
N 37. 控方提交鄭總督察一份在 11 月 12 日撰寫的報告以支持 N
O
有關申請,內容列出由 2018 年至本年 10 月份的數據,當中包括電話 O
騙案。
P P
Q 38. 根據 HKSAR v Wong Fung Ming 6一案,在處理加刑申請 Q
R
的時候,是根據提交的證據,顯示在判刑時,有關控罪,是否仍然 R
猖獗,加刑的目的,是阻止罪案繼續發生,以起阻嚇作用。
S S
T T
6
U CACC 515/2001 U
V V
-9-
A A
B B
39. 正如在 HKSAR v Wang Quanwen 7的判詞中指出:—
C C
“the whole purpose of enhancement is to create a final sentence
D which contains additional elements of punishment and D
deterrence.“
E E
40. 根據鄭督察的數據顯示,直至 2025 年 10 月,電話騙案
F F
宗數高達 6,626 宗,當中 6,442 案件涉及金錢損失,累積金額高達約
G 1 億 3,000 元。 G
H H
41. 另外,圖表顯示“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宗數,及涉
I I
及金錢損失的宗數,有關數據明顯有急速上升的趨勢:—
J J
(i) 由 2024 年 1,153 宗,升至 2025 年 10 月 1,352 宗;
K K
L (ii) 累積損失金額方面,由 2024 年約 44 億元至 2025 年 L
M 10 月的 50 億元。 M
N N
42. 辯方對於控方申請,並無異議,在結案陳詞中引用多宗
O 案件,明白上訴庭確立 1/3 的加刑幅度:— O
P P
(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Q Q
(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傑 8
R (ii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鎧駿 9 R
S S
T 7
T
CACC 263/2014
8
CACC 1/2024
9
U CACC 135/2024 U
V V
- 10 -
A A
B B
43. 本席接納鄭總督察報告內的數據,顯示有關罪行,仍然
C 普遍以及猖獗,對社區造成直接傷害及影響。 C
D D
44. 本席認為 1/3 的加刑幅度是合理。
E E
F
45. 判刑方程式:— F
G G
(a) 量刑起點為 4 年
H (b) 4 年 x 1/3 = 16 個月 H
I
(c) 4 年 + 16 個月 = 64 個月 I
J J
46. 被告下令入獄 64 個月,即 5 年 4 個月。
K K
47. 雖然數字與 2024 年相比,有輕微下滑趨勢,但是無可否
L L
認,數字仍然高企。
M M
N 48. 鄭總督察的數據同時顯示,電話騙案,以 2024 年全年計 N
算。
O O
P P
Q Q
( 周燕珠 )
R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R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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