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SIU LAN DCCC977/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SIU L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SIU LAN承認一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0年7月至9月期間,她的銀行戶口收到20筆存款,共計4,997,144港元,其中包括9名低息貸款申請人被騙款項3,704,000港元及另外六筆共1,293,144港元的轉賬。款項隨即被提取。她為戶口唯一簽署人,曾允許男友Lam存入及提取款項。被告現年53歲,過往無案底,並承擔罪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以銀行戶口處理近五百萬港元可公訴罪行得益,應如何量刑;被告在洗錢安排中的角色、參與程度及與Lam的親密關係是否構成減刑因素;認罪折扣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的加刑申請應如何計算。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主要考慮所處理黑錢數額,而非被告實際獲利;同時考慮被告角色、參與次數、罪行持續時間、所協助的犯罪嚴重程度及是否涉及跨境因素。根據HKSAR v Wan Kwok Keung,量刑應主要反映黑錢數額;HKSAR v Boma Amaso則要求考慮犯罪者在洗錢鏈中的位置及實際行為。近五百萬港元通常對應約四年起點,但被告角色較低、與安排者有親密關係、品格良好及無案底,故定起點為36個月。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至24個月,再按第27(2)條加刑20%,增加5個月,總刑期為2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Hsu Yu Yi,指出沒有適用於本罪的固定量刑指引,但可按金額及參與程度等因素量刑;HKSAR v Wan Kwok Keung強調黑錢數額;HKSAR v Boma Amaso列出八項相關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提供三百萬至六百萬港元約四年起點的參考範圍。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院以36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減至24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5個月,判處最終監禁29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洗錢罪量刑核心是所處理黑錢數額及被告角色,而非單純實際收益。親密關係、無案底及品格良好可減輕刑責,但不會消除以本人戶口協助洗錢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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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款會判刑嗎?
如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以銀行戶口處理款項可構成洗錢罪。本案被告容許男友使用戶口收款及提款,最終被判監禁29個月。
Q.洗錢罪量刑會否主要看實際獲利?
法院指出,主要考慮的是所處理黑錢的數額,而非被告實際取得的利益;被告在洗錢安排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亦重要。本案以近五百萬港元作主要量刑基礎。
Q.洗錢罪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法院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將36個月起點減至24個月;其後因不反對的加刑申請增加5個月,最終判監2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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