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 Ho-yin DCCC1030/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兩項洗錢罪合共判囚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ay Chung1/12/2025[2025] HKDC 20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 Ho-yin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ay Chung,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為兩個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分別在 China CITIC Bank 及 PAO Bank 開立戶口,供他人暫存及轉移款項。2023年1月期間,兩名受害人墮入虛假加密貨幣投資騙局,合共至少453,200港元流入該等戶口。兩個戶口在約一至兩個月內收取超過50筆存款,總額分別約204萬港元及947,417港元,並大致全部提取。被告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洗錢罪的量刑,包括應以涉款金額、參與程度、交易次數、犯罪持續時間及有否國際因素如何評估;被告借出戶口且沒有收取報酬是否構成減刑因素;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罪行普遍性及對社會的危害應否加刑,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洗錢罪量刑原則,認為主要考慮是涉款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參與程度、交易次數、持續時間、犯罪的組織及複雜程度,以及國際因素亦屬相關。被告不知款項源自哪項具體罪行、沒有參與詐騙或沒有獲利,均非必然的減刑因素。兩項罪行各按起點刑期,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再依《條例》第27條按罪行普遍性及社會危害加刑四分之一。第27條加刑針對罪行的普遍性及危害,不是針對個別被告,故不構成重複加刑。最後依整體性原則,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25(3)及第27條是核心法定依據。HKSAR v Hsu Yu Yi 確立以涉款金額及參與程度等量刑因素;HKSAR v Wan Kwok Keung、HKSAR v Boma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gai Fung Sin Apple強調洗錢罪嚴重,且主要反映黑錢金額。HKSAR v Wong Ming Chun及HKSAR v Xu Mai-qing支持第27條加刑的適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第一項刑期25個月,第二項刑期20個月,其中第二項的5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借出銀行戶口、沒有參與上游詐騙及沒有獲利,涉款金額及多筆交易仍可導致實質監禁。第27條加刑可在一般量刑後另行考慮,以反映洗錢及傀儡戶口在社會的普遍性與危害。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判刑嗎?
A.

可以。法院認為即使被告沒有參與上游詐騙、沒有收取報酬,涉款金額及交易數量仍然嚴重;本案兩項罪名合共判處三十個月監禁。

Q.洗錢罪量刑會否考慮被告實際獲利?
A.

法院主要考慮處理的黑錢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沒有獲利不必然構成減刑因素;本案仍因涉款及多筆交易判處實質監禁。

Q.洗錢罪可否因罪行普遍而加刑?
A.

可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容許法院考慮罪行普遍性及對社會的危害。本案法院認定傀儡戶口問題普遍,並加刑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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