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E CHUN LAM DCCC486/2023

招募人交出戶口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認罪後判處D8監禁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Jason Wan26/11/2025[2025] HKDC 20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ZE CHUN LAM (D8)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Jason Wan

案情摘要

本案共有十名被告,涉及包括串謀非法禁錮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控罪。本判刑理由只涉及D8。犯罪集團招募他人以金錢交出銀行戶口,並利用有關戶口處理款項;部分戶口持有人其後被限制人身自由。D8為集團招募者,招募一名朋友以金錢交出銀行戶口。兩個戶口在2022年3月期間分別處理約194萬9440元及8萬8000元。D8原否認控罪,於審訊開始時改為認罪並承認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D8參與串謀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程度、對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涉款金額及有否國際因素,並涉及認罪折扣及檢控方要求加刑是否適當。辯方主張D8不知道上游犯罪,只負責招募,且沒有國際元素,應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庭所列的判刑原則,考慮涉款金額、被告參與程度、上游犯罪性質、對該犯罪的知情程度、國際因素、犯罪精密程度及持續時間。法庭接受D8不知道上游犯罪,但認為招募者的參與並非最低程度;涉款約200萬元,亦無國際元素。參考相關案件,法庭以30個月為起點,因D8在審訊開始前認罪給予25%折扣;其後因洗錢罪在香港的普遍性及社會危害,加刑約25%,最終判處2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 第25(1)及(3)條,以及《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第159A及159C條構成控罪依據。法庭引用HKSAR v Hsu Yu Yi、HKSAR v Wan Kwok Keung及HKSAR v Boma所確立的洗錢判刑因素;Wan Kwok Keung指出涉款100萬至200萬元時,起點可約為三年,但本罪沒有固定指引。

裁決與命令

D8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被判處28個月監禁。判刑已反映認罪折扣及加刑因素。

判決啟示

洗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招募他人交出銀行戶口的角色不會被視為最低程度參與。即使被告不知道上游犯罪的具體性質,涉款金額及其促成犯罪的作用仍可導致實質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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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招募他人交出銀行戶口處理犯罪得益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款金額、招募者的參與程度、對上游犯罪的知情程度及認罪時間。本案D8涉款約200萬元,認罪後仍被判監禁28個月。

Q.不知道上游犯罪內容仍可因洗錢串謀罪判刑嗎?
A.

本案法庭接受D8不知道上游犯罪的具體內容,但認為他作為招募者並非最低程度參與,因此仍須承擔刑責,最後判處28個月監禁。

Q.洗錢罪涉款約200萬元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指出洗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並參考約100萬至200萬元的案件起點。本案採用30個月起點,扣減認罪後再加刑,判處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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