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ROBIAH SITI DCCC479/2025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兩項洗錢罪合共判監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4/11/2025[2025] HKDC 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ROBIAH SITI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Robiah Siti承認兩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她把兩個個人銀行戶口及提款卡交給Aning使用。第一個戶口在2023年2月收取合共84,800港元,第二個戶口在同年7月涉及527,152.78港元。款項存入後迅速被提取,戶口實際上用作暫存犯罪得益。款項源自兩名受害人的戀愛騙案。被告是家庭傭工,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並因無力償還向Aning借取的款項而交出戶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應如何判刑。控方強調洗錢罪嚴重,須具阻嚇性;辯方則指出被告只是代他人提供戶口的帳戶傀儡,角色有限、獲利甚微、沒有證據顯示她知道上游欺騙罪行,並請求採用較低量刑起點及給予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條所涉罪行的嚴重性,認為洗錢案件一般需要阻嚇性判刑。量刑時,法庭考慮涉款總額不足一百萬港元、兩罪各自持續不足兩星期、交易數目、被告僅屬帳戶傀儡、對上游罪行的認知有限、所得報酬微薄,以及她同意沒收第二戶口餘款。參考相關案例後,第一項罪採用24個月、第二項罪採用30個月的起點;因罪行在不同時間發生,原則上連續執行,但按整體性原則調整。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所列不同涉款額的量刑起點,並參考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對罪責及加重因素的觀察。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第15段概括了Hsu Yu Yi的原則,作為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第一項罪判監16個月,第二項罪判監20個月。第一項刑期其中2個月須與第二項刑期連續執行,合共判監22個月。被告同意就第二個戶口餘款作出沒收令。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提供銀行戶口而非主謀,處理犯罪得益仍屬嚴重罪行,通常需要即時監禁及阻嚇性刑罰。不過,有限角色、低度認知、短暫犯案期、低報酬、認罪及同意沒收,均可支持較低量刑起點及相應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判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只是帳戶傀儡,處理犯罪得益仍屬嚴重罪行,通常需要阻嚇性判刑。本案被告兩罪合共被判監22個月。

Q.提供銀行戶口但不知道上游騙案,仍會被判監嗎?
A.

本案法庭承認被告對上游欺騙罪行的認知有限,並據此採用較低起點;但罪行本身仍須判處監禁。她最終兩項罪合共判監22個月。

Q.洗錢罪涉款不足一百萬港元會判多久?
A.

涉款金額不是唯一因素,法庭也考慮角色、交易數目、犯案期、報酬及認罪。本案涉款不足一百萬港元,經調整及認罪扣減後合共判監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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