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細迓案 DCCC1348/2024
出售銀行帳戶洗黑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細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間,投資及網上騙案受害人合共把約港幣598,000元存入被告人的中國銀行、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個人帳戶。三個帳戶均有大量款項在存入後不久被提取,交易模式持續,涉及款項總額約港幣915.9萬元。被告人承認曾出售銀行帳戶、提款卡及網上理財資料,收取港幣4,000元及8,000元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洗黑錢罪的量刑,包括前置罪行及涉款額、交易次數和期間、被告人的知情程度、角色及報酬,以及認罪扣減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加刑幅度。辯方強調被告屬低層角色、沒有證據顯示其知悉或參與背後犯罪,並有家庭及經濟困難。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所列量刑因素,考慮前置罪行性質、被告知情程度、是否涉及國際元素、犯罪手段、犯罪集團、交易數量及期間,以及被告角色和報酬。法庭認為被告因貪心出售帳戶,角色相對低層,沒有證據顯示其知道或參與背後犯罪,且不涉及國際元素;但三項罪行涉及金額約915.9萬元,第三項持續七個多月,仍屬嚴重。採用整體刑期方法,每罪以四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三十六個月;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後,加幅定為百分之二十五。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列出處理洗黑錢案件的量刑因素。雲國強案提供按涉款額劃分的量刑基準。吳建兵案及岑華擴案支持在相關加刑申請中加刑三分之一的做法;本案因犯罪數字有回落,採用百分之二十五加刑。
裁決與命令
三項控罪均判處四十五個月監禁,全部同期執行。被告因認罪獲扣減,並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加刑申請而增加刑期。
判決啟示
法庭以整體刑期方法處理性質相同的多項洗黑錢罪。即使被告只是出售帳戶的低層角色,涉及巨額款項及持續交易仍會導致實質監禁;社會普遍犯罪數據亦可支持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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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售銀行帳戶給他人洗黑錢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被告只是因貪心出售帳戶,屬相對低層角色,但三項罪行涉及約915.9萬元及持續交易,最終每罪判監四十五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Q.出售三個銀行帳戶會否分開判刑?
法庭採用整體刑期方法處理三項性質相同的控罪,並以四年六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再加刑,最後三罪均判四十五個月並同期執行。
Q.洗黑錢案件會因社會犯罪數字增加而加刑嗎?
法庭可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考慮相關犯罪數據及加刑申請。本案因數字仍然高企但有回落,採用百分之二十五加刑,判刑由三十六個月增至四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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