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治邦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被告於2021年5月開立南洋商業銀行帳戶,後應女友阿琪要求借出帳戶並更改電郵地址。其後約四個月內,帳戶有8,108次存款及2,515次提款,流入及流出總額均超過港幣1,700萬元,涉及數百名交易對手。被告辯稱因相信女友及一時愚昧而犯案,並不知道前置罪行或款項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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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被告於2021年5月開立南洋商業銀行帳戶,後應女友阿琪要求借出帳戶並更改電郵地址。其後約四個月內,帳戶有8,108次存款及2,515次提款,流入及流出總額均超過港幣1,700萬元,涉及數百名交易對手。被告辯稱因相信女友及一時愚昧而犯案,並不知道前置罪行或款項詳情。
被告人郭浩朗在案發時年僅18歲半,經朋友介紹參與電話詐騙工作,按照指示到受害長者住所附近收取所謂保釋金,再將款項及電話交予上線並收取佣金。2024年7月22日,他向89歲陳婆婆收取港幣80,000元,獲利港幣1,200元;7月25日,他向81歲吳婆婆收取港幣140,000元,獲利港幣2,000元及車資港幣200元。被告人承認串謀詐騙罪及案情,沒有刑事紀錄,現修讀醫療保健高級文憑,並表示悔意。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分別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各被告在2024年12月期間,按照中介人或他人的指示,在香港提供個人資料、電話及銀行帳戶,以開立或使用多個虛擬銀行帳戶。警方在酒店房間發現被告及大量手機、證件和未開封的電話卡。第一及第二被告的帳戶分別處理356,916元及166,424元,第三及第四被告帳戶則分別處理53元及1元。案情涉及多名電話及投資騙案受害人。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刑事案件及十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第二被告人關世豪面對控罪二、六至八,第三被告人李廷鏗面對控罪三、九至十一。多名受害人遭求職或投資騙局誘騙,將款項匯入兩人的多個銀行帳戶;款項通常在同日迅速提取。兩人均為相關帳戶的控制人,並承認曾親自處理款項及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本案涉及兩宗合併刑事案件及十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第二被告人關世豪面對控罪二、六至八,第三被告人李廷鏗面對控罪三、九至十一。多名受害人遭求職或投資騙局誘騙,將款項匯入兩人的多個銀行帳戶;款項通常在同日迅速提取。兩人均為相關帳戶的控制人,並承認曾親自處理款項及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
被告 GURUNG Tikaram 承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洗錢 (money laundering),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455章第25(1)及(3)條。受害人 PW1 遭網上投資詐騙,向多個戶口匯款共4,497,200港元,其中155,000港元於2023年3月7日存入被告的渣打銀行戶口。該戶口在約兩個月內收款3,697,457.37港元,涉及108宗存款及131次提款,款項通常在一至兩日內被轉走。被告為唯一授權簽署人,承認以5,000港元開戶並交出戶口控制權。
被告劉浩林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2024年3月27日,兩名年長受害人分別接到來電,對方冒充其子女的朋友,訛稱子女急需款項或涉及打鬥而須支付賠償及醫藥費。被告按照「呀達」指示,前往兩名受害人的住所,各收取港幣60,000元,並獲承諾支付報酬及佣金。其後騙局被揭發,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表示原因是貪心及需要金錢。被告案發時19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彭利梅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她於2023年8月18日在渣打銀行開立涉案戶口,戶口其後在兩個多月內錄得82筆存款,總額約港幣578萬元,並有94筆提款,款項存入後迅速耗散。至少兩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者曾將款項存入該戶口,其中一名存入5萬元,另一名分12次存入84萬元。被告否認知悉上游電騙罪行,並稱由他人帶往開戶及使用戶口。
被告人毛景瀚是 Mox Bank Limited 一個虛擬銀行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及受益人。2022年1月24日至5月13日期間,帳戶錄得6,741筆存款,總額約323.6萬元,並有1,344筆提款,總額約321.5萬元。交易頻繁,款項多於同日或短期內轉出,涉及多名與被告人無明顯聯繫的對手方,呈現資金快速耗散及短暫存放的特徵。被告人承認將帳戶出售予他人,以換取2,000元。其後承認一項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
被告 AYU YUANA 承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第一項涉及匯立銀行帳戶,於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間處理約港幣3,555,485元;第二項涉及Mox Bank帳戶,於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間處理約港幣1,457,293.75元。被告是兩個帳戶的唯一簽署人,曾分別因開戶或交出身分資料收取1,000元。兩個帳戶均呈鏡象資金流,款項短暫存放後迅速提取。被告為來港逾十年的家庭傭工,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 AYU YUANA 承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第一項涉及匯立銀行帳戶,於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7日期間處理約港幣3,555,485元;第二項涉及Mox Bank帳戶,於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間處理約港幣1,457,293.75元。被告是兩個帳戶的唯一簽署人,曾分別因開戶或交出身分資料收取1,000元。兩個帳戶均呈鏡象資金流,款項短暫存放後迅速提取。被告為來港逾十年的家庭傭工,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 Ma Zhifang 承認兩項違反《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455章)第25(1)及(3)條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她在2024年5月至6月期間,以本人名義開立中國銀行及花旗銀行戶口,收取由電話及投資騙案受害人匯入的款項,並迅速提取或轉移。兩個戶口分別涉及約236萬元及70萬元,交易頻繁且存入後即在同日被提走。她承認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並因收取人民幣1,000元報酬而處理款項。
被告承認六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21年至2022年間,被告為收取報酬而使用六個銀行戶口替他人轉賬,涉及存款及提款合共約1,800萬元。各戶口均出現測試存款、資金快速轉移、鏡像交易及低結餘等洗錢特徵;第三項控罪涉及約1,000萬元及最長八個月活動期。被告有毒品相關定罪紀錄,最近一次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50個月。
被告人鄧智豪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2024年4月8日,一名男子冒充八十八歲女事主的女婿,以交通意外為由誘使她交付款項,並表示會派人取款。警方安排監控會面,被告人按指示到女事主住所,稱自己前來收錢,隨即被埋伏警員拘捕。被告人辯稱自己只是受阿杰指示取件的跑腿,不知道電話騙案詳情;串謀詐騙控罪則應控方申請存檔。
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將其恒生銀行戶口借給名為「Crazy」的人,並有理由相信該戶口會被用於洗黑錢。涉案款項合共港幣4,036,688.93元,涉及七名網上投資詐騙受害人。被告案發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角色被評定為洗錢傀儡。
被告王卓謙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承認案情而被裁定罪成。第一項涉及恒生銀行戶口,兩個月內有129筆存款,總額港幣7,369,765.58元,大部分款項其後被提取;被告承認以4,000元出售戶口。第二項涉及中國銀行戶口,存款總額850,719元,款項其後多次轉出。部分資金來自網上感情投資騙局,被告是兩個戶口的唯一授權簽署人。
被告王卓謙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並承認案情而被裁定罪成。第一項涉及恒生銀行戶口,兩個月內有129筆存款,總額港幣7,369,765.58元,大部分款項其後被提取;被告承認以4,000元出售戶口。第二項涉及中國銀行戶口,存款總額850,719元,款項其後多次轉出。部分資金來自網上感情投資騙局,被告是兩個戶口的唯一授權簽署人。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控處理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案情指被告受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負責收款的男子,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騙款。受害人均為長者,誤信親人被捕而交出保釋金。被告負責接載收款人、決定下車地點及接收騙款。涉案金額共港幣19萬元,涉及兩名受害人。
第三被告池俊恒被控處理及企圖處理犯罪得益。案情指被告受犯罪集團委派,駕駛其妻子的私家車接載負責收款的男子,前往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騙款。受害人均為長者,誤信親人被捕而交出保釋金。被告負責接載收款人、決定下車地點及接收騙款。涉案金額共港幣19萬元,涉及兩名受害人。
被告 DING SHOUFENG 是香港註冊公司 Hong Kong Libin Import and Export Trading Limited 的唯一董事及實際控制人,並為公司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2018年11月8日至12月14日期間,該戶口收取來自多個司法管轄區的跨境款項,其中約5,961萬港元涉及控罪。款項在短期內透過340次交易被轉移,部分沒有任何正常商業文件支持。被告承認曾應第三方要求,把其中一筆美元兌換成人民幣並存入中國指定戶口。被告承認控罪,案件進入判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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