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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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家明
本案涉及一宗典型的電信詐騙案。一名78歲長者被騙約127萬港元,部分款項被轉賬至第二被告人詹家明持有的恒生銀行賬戶 A。在2022年4月至5月期間,賬戶 A 共收到79筆存款(總額約1,309萬港元),並呈現出 mirroring(鏡像操作)及 smurfing(小額分散)等典型洗黑錢特徵。第二被告人聲稱其遺失手機及銀行卡,且對賬戶交易不清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家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煒基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煒基及另二人
HKSAR v. LI HO YIN
被告 LI Ho-yin 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money laundering offence)罪行。被告將其名下的兩個銀行戶口(Account 1 及 Account 2)借給一名朋友使用。該等戶口被用作臨時儲蓄庫,接收來自加密貨幣投資詐騙計劃的資金。Account 1 涉及約 200 萬港元,Account 2 涉及約 94.7 萬港元,涉及超過 50 筆存款及多名受害者。
HKSAR v. WONG SIU L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葛落友
HKSAR v. CHEN ZIHAO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紀燃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孫凱玲 Paul
第二被告 (D2) 被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D2 將其恒生銀行戶口借予他人使用,在2022年7月至8月期間,該戶口共接收208宗存款(含多種外幣),總額約1,480萬港元。其中約176萬港元證實來自13名投資騙案受害人。資金在存入當日即被處置,戶口最終餘額僅約13.82港元。
HKSAR v. SZE CHUN LA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懿哲(又名姚瑋君)
被告人以「姚瑋君」名義成立 Asia Commerce Group Ltd(ACG),並為唯一董事、股東及公司銀行戶口的授權使用人。2020年,被告人透過中間人出售 ACG,實際上向買方提供公司銀行戶口、網上理財資料及保安編碼器。2021年1月20日及21日,兩間海外公司因電訊詐騙,分別將202,472.30美元及407,216.60美元匯入 ACG 外幣戶口;部分款項其後被轉走。被告人辯稱自己只是出售公司,並不知道買方會以戶口處理犯罪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