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良
DCCC294/2025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22/10/2025[2025] HKDC 1813
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Sente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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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顯明於2023年8月至12月期間,在香港開立兩個個人銀行帳戶及一個以其控制的公司(泰雲貿易)名義開立的帳戶。被告將此三個帳戶借給一名內地朋友使用。調查發現,這些帳戶被用作接收網上騙案的贓款,涉及13名受害人,總詐騙得益約港幣225萬元,而帳戶總交易金額高達約848萬元。被告於2024年6月入境香港時被捕並認罪。
被告人蔡頌賢被控在2020年8月至9月期間,與一名稱為「家輝」的人共謀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被告人開設了一個滙豐銀行帳戶,並將該帳戶的ATM卡及網上銀行憑證交予「家輝」。該帳戶在52天內錄得131次存款,總額約438.6萬港元(包括一名外匯投資騙局受害人的款項),且資金一經存入即被提走,呈現典型的洗錢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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