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276/2023 及 954/2024 (合併)
C [2025] HKDC 205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276 號及 2024 年 954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胡煒基(第一被告人)
J J
李頌華(第二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M M
日期: 2025 年 12 月 2 日
N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李穎賢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馬耀添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曹歐嚴楊律師行延聘,
O O
代表第一被告人
P P
林靜珩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
Q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Q
R
控罪: [1]、[3]、[5] 及 [7]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R
S S
-----------------------
T 判刑理由書 T
--------------------
U U
V V
-2-
A A
B B
C 控罪 C
D D
1. 本 案 是 一 宗 合 併 案 , 由 DCCC 1276/2023 及
E DCCC 954/2024 組成,有兩名被告人(D1 及 D2)。D1 在合併案面 E
F
對控罪一至控罪八。控罪一、三、五、七都是串謀詐騙,控罪二、六、 F
八都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四
G G
則為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
H H
二、四、六、八分別為控罪一、三、五、七的交替控罪。另一被告人
I D2 只被控告控罪五和交替的控罪六。 I
J J
2. D1 承認控罪一、三、五、七,獲控方接納,交替的控罪
K 二、四、六、八留在法庭檔案。D2 承認控罪五,獲控方接納,交替的 K
L 控罪六留在法庭檔案。 L
M M
案情
N N
3. 控罪一、三、五、七分別涉及四宗事件(事件一至事件四)
。
O O
P P
事件一(D1 的控罪一)
Q Q
4. 2023 年 5 月 12 日早上九時左右,84 歲的鄭女士接到男子
R R
A 來電,對方假扮是鄭女士的兒子,稱自己因為打架而被警察拘捕,
S S
需要賠償金。鄭女士信以為真,同意拿出存放在寓所內的港幣 48,000
T 元。男子 A 叫鄭女士致電一個手提電話號碼,鄭女士照辦。一名自稱 T
為其仔的男子接聽電話,對方要求鄭女士說出住址。
U U
V V
-3-
A A
B B
C 5. 大約一小時後,D1 來到鄭女士的住所敲門,自稱是其仔, C
鄭女士把一個粉紅色膠袋內有 48,000 元交給 D1,D1 離開該處。
D D
E 6. 當日下午,鄭女士向兒子核實事件,知道受騙,她的女兒 E
F
為她報警。 F
G G
事件二(D1 的控罪三)
H H
7. 2023 年 5 月 7 日,67 歲的巫先生接到男子 C 來電,來電
I I
號碼是 9047 5854。對方假扮是巫先生的兒子,但他的聲線和說話不
J J
像,巫先生很快便知道對方是騙徒。
K K
8. 五日後,即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十時左右,男子 C 再致
L L
電巫先生,今次說自己因為涉及性犯罪而被警察拘捕,需要港幣
M M
70,000 元作保釋。巫先生認得騙徒的聲音,於是報警。
N N
9. 稍後,男子 C 再來電,巫先生對騙徒說已經籌得 50,000
O O
元。其實,有警察已到了巫先生家中監控及在附近埋伏。
P P
Q 10. 當日早上十一時左右,男子 C 再來電說,他的朋友輝仔會 Q
到來收錢。大約十分鐘後,有一名自稱輝仔的人來電,要求巫先生提
R R
供地址。與此同時,男子 C 亦兩次致電給巫先生說輝仔快要來到。
S S
T 11. 當日早上 11 時 50 分左右,D1 到達巫先生的住所按門鈴 T
及四處張望,然後走到後樓梯,在該處被警察捉著。
U U
V V
-4-
A A
B B
C 12. 警員問 D1 為何在該處出現,D1 回答說要到巫先生的住 C
所收錢。警員問 D1 為何要向巫先生收錢及是否認識巫先生家中的人,
D D
D1 保持緘默。
E E
F
13. 警察在 D1 身上找到兩部流動電話,其中一部是白色的手 F
提電話。D1 當時在警誡下對警察說,他只是代朋友把錢送到巫先生
G G
的住所給朋友的母親。
H H
I
14. 稍後,D1 在警署的錄影會面中說自己一名裝修工人,他 I
用那部白色電話聯絡 9047 5854 的興仔。D1 說自己在事件二只是替
J J
朋友興仔送四、五百元給興仔的母親,但當時無人應門,他便走到後
K 樓梯,在該處被警察截停。D1 否認對事件二的騙局知情。 K
L L
15. 警察在 D1 的白色電話內發現兩張相片,顯示一個粉紅色
M M
膠袋,膠袋載有一沓沓鈔票。當日(2023 年 5 月 12 日)較早時受騙
N 的事件一受害人鄭女士認出那個膠袋是她用來載著 48,000 元交 D1 的。 N
O O
16. D1 的白色電話曾經致電男子 C 一次,接通時間為當日
P P
11:47 時,通電時間長達一分鐘五十三秒。
Q Q
事件三(D1 和 D2 的控罪五)
R R
S S
17. 2023 年 4 月 25 日上午九時左右,80 歲的夏女士接到一名
T 男子來電,對方假扮是夏女士的兒子,說自己弄傷人,需要賠償對方, T
U U
V V
-5-
A A
B B
夏女士信以為真,她在 4 月 26 日分兩次交錢給騙徒派來收錢的人,
C 她合共被騙 684,200 元。 C
D D
18. 警方找到閉路電視,顯示 D1 就是那兩次向夏女士收錢的
E E
人。
F F
19. 2023 年 7 月 7 日,警察就事件三拘捕 D1。D1 在會面錄影
G G
中說,他受興仔僱用去收錢,每日酬勞為港幣二千元。他和一名身份
H H
不詳的男子坐車到夏女士那裡,該男子叫他向一名女子收錢,D1 收
I 到錢後便把錢交給該名身分不詳的男子。D1 說他總共向該名女子收 I
錢兩次,他承認知道那兩次收到的錢都是和犯罪得益有關。
J J
K 20. 當 D1 兩次向夏女士收錢後,D2 都在附近出現及尾隨 D1, K
L D1 進入一處公廁,他當時帶著夏女士該次交給他的那袋錢,但離開 L
公廁時就沒有了那袋錢,而 D2 跟隨 D1 進入公廁,每次自己走出來
M M
時都拿著夏女士該次交給 D1 那袋錢。
N N
O 21. 警察在 2023 年 7 月 4 日就事件三拘捕 D2。在警誡下,他 O
保持緘默。
P P
Q 事件四(D1 的控罪七) Q
R R
22. 2023 年 4 月 26 日,75 的雲女士接到一名男子來電,對方
S S
聲稱是雲女士的表兄弟,遭內地公安人員居留,要交保釋金,雲女士
T 信以為真,她在 4 月 26 日及 27 日一共六次把合共 300,000 元交給騙 T
U U
V V
-6-
A A
B B
徒派來的人,其中兩次是 D1 在 4 月 26 日向雲女士收錢,那兩次一共
C 涉及 100,000 元。 C
D D
23. 不過,D1 在警誡下只承認受興仔指示到雲女士居住的大
E E
元邨,但自己最終沒有上樓收錢。他還否認閉路電視拍攝到他乘升降
F 機上樓去。 F
G G
案底
H H
I
24. D1 現年 40 歲,2003 至 2004 年有三次定罪,其中第二次 I
定罪涉及使用虛假文書,第三次定罪是有關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
J J
K 25. D2 現年 24 歲,他在 2024 年 9 月 19 日在區域法院因企圖 K
「洗黑錢」罪而被判入獄 25 個月,案件編號為 DCCC 881/2023。在
L L
該案,D2 承認一項企圖「洗黑錢」罪,源頭罪行也是電話詐騙,該項
M M
罪行發生在 2023 年 4 月,涉及的騙款數目是港幣 200,000 元。處理該
N 案的法官在 D2 認罪後,以 30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他認罪的三 N
O 分之一寬減,但加刑 25 per cent,最後判 D2 入獄 25 個月。D2 在 2023 O
年 4 月被捕及還押,現在就該案已經服刑完畢。
P P
Q 加刑申請 Q
R R
26. 控方對 D1 的控罪一、三、五、七都有加刑申請,也對 D2
S S
的控罪五有加刑申請。
T T
U U
V V
-7-
A A
B B
27.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C 條,若被告人所犯的指明的罪行:(a) 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 C
損害;(b) 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c) 該類罪行
D D
發生普遍;(d)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或
E E
(e) 最近該類進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法庭可考慮對
F 被告人加刑。 F
G G
28. 控方指,控罪一、三、五、七都有上述的(c)和(d)的情況。
H H
I 29. 一名姓鄭的總督察寫了一份書面口供,講及相類的電話騙 I
案情況。
J J
K 30. 鄭總督察在口供說,電話騙案大致可分為以下類別:(a) K
L 「猜猜我是誰」,即冒充受害人的家人、同事或朋友,然後捏造理由 L
向受害人索取金錢應急;(b) 假冒官員;(c) 虛構綁架;和 (d) 假冒客
M M
服。受害人大多數為香港居民,不少受害人年屆 60 歲或以上。
N N
O 31. 控罪一、三、五、七都屬於「猜猜我是誰」的串謀詐騙。 O
根據鄭總督察的口供,近這類造成金錢損失的罪案發生情況如下:
P P
2018 年有二百三十七宗,涉及騙款一千三百多萬;2019 年有四百零
Q Q
八宗,涉及騙款二千二百多萬;2021 年有四百八十三宗,涉及騙款二
R 千七百多萬;2022 年有一千三百九十五宗,涉及騙款一億一千四百多 R
萬;2023 年有一千九百二十宗,涉及騙款一億八千八百多萬;2024 年
S S
有一千零六十七宗,涉及騙款七千九百多萬;2025 年 1 月至 10 月有
T T
一千三百五十二宗,涉及騙款九千四百多萬。
U U
V V
-8-
A A
B B
C 32. 兩位辯方律師不爭議鄭總督察提供的罪案數據,也沒有引 C
入反駁的數據或證據。
D D
E 求情 E
F F
D1
G G
H 33. 代表 D1 的律師說,D1 在香港出生,有中三教育程度,已 H
經離婚,被捕前和母親同住。他是一名散工。
I I
J 34. 律師提及一些案例,包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J
K
CACC 453/200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與及律 K
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
L L
M 35. 律師說,D1 已有悔意,決心重新做人,再犯機會低,律 M
N
師呈上親友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為 D1 說情。 N
O O
36. 律師說,D1 是一時貪心而犯案,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他長
P 時期犯案或屬於犯罪集團。律師說,D1 並非主腦,他只是受人指使, P
在案中每日拿取 2,000 元酬勞。
Q Q
R R
37. 律師又指,D1 向警方和盤托出所有事實,毫無隱瞞。
S S
T T
U U
V V
-9-
A A
B B
38. 對於四罪的量刑基準,律師沒有作出建議,但說加刑不應
C 超過百分之三十,而四罪最終的總判刑應在 50 至 54 個月監禁的範 C
圍。
D D
E E
D2
F F
39. 代表 D2 的律師說,D2 有中四教育程度,未婚,父母已經
G G
離異,案發前和親人同住。他是一名地盤工人。
H H
40. 律師說,D2 是一時貪心而犯案,現已後悔。他呈上 D2 寫
I I
的求情信。
J J
K 41. 律師說,D2 現在仍算年青,他坦白認罪。律師指,沒有 K
證據顯示 D2 了解整個串謀犯罪的計劃,他的參與程度較低,只是扮
L L
演從 D1 接手處理贓款的角色。
M M
N 42. 律師也提及一些案例,包括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律師 N
希望本席對 D2 的控罪五採取低於 4 年監禁為基本量刑起點。
O O
P 43. 加刑方面,律師沒有提出反對,他同意控方所說的加刑情 P
Q 況存在。不過,律師說相關的罪行發生情況已從高峰時回落了一些, Q
律師希望法庭採取的加刑幅度在 25 per cent 以下。
R R
S 44. 刑期執行方面,律師說 D2 在 DCCC 881/2013 案已被判入 S
T 獄 25 個月,他在 2023 年 4 月被捕及還押,該 25 個月定期現在已經 T
完結。律師說,該案和本案都發生在 2023 年 4 月,性質相近,若控
U U
V V
- 10 -
A A
B B
方能及時準備有關文件,將兩個案合併處理,D2 可以由同一法庭判
C 刑,因而得到較短的整體刑期。律師希望法庭考慮上述情況,在本案 C
的控罪五刑期處理方面作出合適的調整。
D D
E E
判刑
F F
45. D1 承認的控罪一、三、五、七都是串謀詐騙,D2 承認的
G G
控罪五也是串謀詐騙。
H H
I
46. 洪永俊案對這類電話騙案定下清晰的判刑指引,上訴庭在 I
判刑書第 30 段說:「本庭認為以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起點
J J
應定為 4 年。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然後將
K 其餘每宗控罪的其中 9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希望本判決對日後同類案 K
L 件的判刑有指引作用」。洪永俊案的上訴人是跨境犯案,但上訴庭在 L
釐定刑期時沒著重提及此因素。
M M
N 47. 在梁耀輝案,原審法官對受審後被判欺詐罪成的被告人入 N
O 獄 3 年,該案涉及多項電話詐騙,數額由數百元指數千元不等,三十 O
六名受害人一共被騙去六萬三千多元。上訴庭在判案書第 44 段說:
P P
「這類進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
Q Q
法庭亦會採納高達 3 年至 4 年的量刑基準」。
R R
48. 在陳皓傑案,上訴庭在判案書第 15 段說:「涉案金額在
S S
街頭騙案、電話騙案中,並非最重要的考慮」。上訴庭對該案的被告
T 人所承認的串謀詐騙(控罪二;涉及港幣 65,600 元)和「洗黑錢」(控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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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1 -
A A
B B
罪三;涉及港幣 30,500 元),分別以 4 年和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給
C 予三分一的認罪扣減,但加刑三分之一,又因為是覆核刑期案件,每 C
項刑期各減兩個月,最後對控罪二判刑 40 個月,對控罪三判刑 30 個
D D
月,控罪三其中 8 個月須和控罪二的 40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罪在
E E
刑期覆核後總共判刑 48 個月。該上訴人並非跨境犯罪。
F F
糾正 D1 的求情
G G
H H
49. 代表 D1 的律師說,案中沒有證據顯示 D1 屬於一個犯罪
I 集團,又說他並非主腦,只是受人替使。 I
J J
50. 案情顯示 D1 並非單獨行事,他顯然屬於一個詐騙集團,
K 只是證據不能清楚顯示該集團的規模,但有多人一起犯事。D1 和同 K
L 黨積極犯案,他多次上門向受害人收取騙款,角色重要。就算 D1 只 L
是受人指使而行動,但也對詐騙知情而參與其中,他是重要的串謀者。
M M
即使他不是主腦,但詐騙主謀若沒有像 D1 這樣的同黨協助,也不能
N N
完成犯罪。
O O
51. 律師又指,D1 向警方和盤托出所有事實,毫無隱瞞,本
P P
席不同意此說。D1 只向警察作出部分承認,但也有否認一些針對他
Q Q
的事實。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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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量刑基準
C C
52. 上訴庭在洪永俊案定下清晰的判刑指引,說明這類電話騙
D D
案一般量刑起點應定為 4 年;又在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案第 15 段
E E
說:「涉案金額在街頭騙案、電話騙案中,並非最重要的考慮」。
F F
53. 雖然上訴庭在梁耀輝案說「這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
G G
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 3 年至 4 年的
H 量刑基準」,驟眼看來,上訴庭好像把洪永俊案定下的 4 年量刑基準 H
I 改說成是 3 年至 4 年監禁,但細閱下,正確的理解是上訴庭只是寫出 I
它觀察到處理這類犯罪的法庭亦會採納高達 3 年至 4 年的量刑基準。
J J
本席認為梁耀輝並沒有降低洪永俊案定下的清晰判刑指引。
K K
L 54. 洪永俊案的判刑指引是清晰的,加上上訴庭在陳皓傑案說 L
出涉案金額在街頭騙案、電話騙案中並非最重要的考慮,本席認為 D1
M M
的控罪一、三、五、七與及 D2 的控罪五,每罪在未加刑時的量刑基
N N
準都應為 4 年監禁,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成為 32 個月監禁。
O O
加刑
P P
Q 55. 根據鄭總督察所提供的犯罪數據,這類「猜猜我是誰」的 Q
R
電話騙案發生普遍,涉及的騙款金額巨大,控方提出的兩項加刑理由 R
都成立。本席同意控方對 D1 的控罪一、三、五、七和 D2 的控罪五
S S
所提出的加刑申請。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56. 有關罪行在警方積極執法和法庭嚴厲處理下,已從高峰有
C 些下降,但未被遏止,所以加刑仍有必要,不過加幅可由三分之一暫 C
時下調至四分之一。D1 的控罪一、三、五、七與及 D2 的控罪五都加
D D
刑四分之一,各為 40 個月監禁。
E E
F 刑期執行 F
G G
57. D1 的控罪一、三、五、七分別發生在 2023 年 4 月底至 5
H H
月中,涉及四名受害人。就算 D1 只是為同一犯罪集團工作,他干犯
I 的四項罪行也是分開的,刑期不能全部同期執行。 I
J J
58. D1 干犯的控罪一、三、五、七個別或整體都嚴重,分別
K 涉及 48,000 元、50,000 元 684,200 元和 300,000 元,詐騙總額超過一 K
L 百萬元。其中只有控罪三的巫先生因為警覺而沒有損失,其餘三名受 L
害人交出的款項都不能尋回。
M M
N 59. 本席認為 D1 干犯的四罪最後的總刑期,在上述扣減及加 N
O 刑下後應為 64 個月監禁,這相距區域法院的最高判刑 7 年仍有 20 個 O
月的有意義扣減(meaningful discount),本席認為這恰當反映 D1 的
P P
四罪的嚴重性。
Q Q
R
60. 本席以涉款最多的控罪五的 40 個月監禁為基礎,頒令 D1 R
其餘的控罪一、控罪三和控罪七每項刑期各 8 個月都分期執行,並和
S S
控罪五的 40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D1 的四罪最終的總刑期便是 64 個
T 月監禁。 T
U U
V V
- 14 -
A A
B B
C 61. 至於 D2,他的控罪五本來最後應判囚 40 個月,不過,假 C
若性質相同和案發日期接近的 DCCC 881/2023 一案中的「洗黑錢」罪
D D
能和本來的控罪五一起處理,D2 的兩罪最後的總刑期在上述扣減和
E E
加刑後應為 48 個月監禁。
F F
62. D2 被處理 DCCC 881/2023 的法官判刑 25 個月,他現已
G G
服刑完畢,本席在本案因此判 D2 在控罪五只須入獄 23 個月,以達至
H H
上文第 61 段所說的整體刑期考慮。
I I
J J
K ( 林偉權 ) K
區域法院法官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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