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家明案 DCCC360/2025

提供傀儡戶口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第二被告人因洗錢罪被判監禁5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3/12/2025[2025] HKDC 206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家明(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詹家明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案情涉及一名78歲受害人遭假冒政府及公安人員的電話詐騙,被誘使交出兩個銀行賬戶及密碼。第一被告人其後收取實體銀行卡,受害人合共損失港幣1,273,400元,其中港幣200,000元轉入第二被告人持有的賬戶A。賬戶A在一個月內錄得逾1,300萬元存款及大量快速提款,並呈現鏡像操作及小額分散轉賬模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為處理逾港幣1,300萬元犯罪得益訂立量刑基準,以及被告人早年出獄後再犯、早日認罪、提供傀儡戶口和電騙及洗錢罪行普遍化,應如何影響刑期。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辯方則主張被告因錯信朋友、角色有限及認罪,應予較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量刑程序先訂立基準,再考慮加重及減刑因素,最後檢視整體刑罰是否公平。對洗錢罪,涉案款額是主要因素,亦須考慮犯案時間、次數、參與程度、計劃性及有組織性;不知道黑錢來源並非必然的減刑因素。本案涉款逾1,300萬元、預謀計劃並持續一個多月,基準為五年。被告出獄後約十個月再犯,加刑三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42個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考慮洗錢活動猖獗及社會損害後,再加刑20%。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確認涉款額、參與程度、犯案時間及相關公訴罪行等量刑因素;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指出不知來源不是必然減刑理由。法庭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處理加刑申請,並引用洪永俊、梁耀輝及陳皓傑說明洗錢案件通常可加刑20%至50%。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被判一項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成。量刑基準為五年,經再犯加刑、認罪扣減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後,總刑期為5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提供傀儡戶口即使未直接取得全部利益,仍可能因處理巨額犯罪得益而面對嚴厲刑罰。法庭並確認可在認罪扣減後,依第27(2)條按洗錢罪行的普遍性及社會危害加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提供傀儡戶口處理騙款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涉款逾一千三百萬元、犯案有計劃及持續一個多月為重要因素,並考慮再犯、認罪及法定加刑;本案第二被告人最終被判監禁50個月。

Q.不知道黑錢來源可以減刑嗎?
A.

法庭引用上訴案例指出,不知道黑錢確實來源並非必然的減刑因素,仍須按涉款、參與程度、犯案時間及其他情節判斷;本案沒有因此獲得特別減刑。

Q.認罪後仍可因洗錢罪猖獗而加刑嗎?
A.

可以。法庭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洗錢活動猖獗及造成重大社會損害加刑20%;本案刑期因此增至50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