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家明
本案涉及一宗典型的電信詐騙案。一名78歲長者被騙約127萬港元,部分款項被轉賬至第二被告人詹家明持有的恒生銀行賬戶 A。在2022年4月至5月期間,賬戶 A 共收到79筆存款(總額約1,309萬港元),並呈現出 mirroring(鏡像操作)及 smurfing(小額分散)等典型洗黑錢特徵。第二被告人聲稱其遺失手機及銀行卡,且對賬戶交易不清楚。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被告人進行量刑。控方主張電騙及洗黑錢案件近期極其猖獗,應申請加刑;辯方則主張被告人僅提供「傀儡戶口」(money mule),罪責較輕,應予輕判。
法官根據 HKSAR v Heoi Yau Yuk [2010] 確立的原則,量刑應主要考慮涉案金額而非被告人獲益。由於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港元,且行為有預謀並持續一個多月,法官將量刑基準定為5年。此外,法官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考慮到洗黑錢對社會的巨大經濟損失,決定在扣除認罪減刑後,額外加刑 20%。
引用 HKSAR v Heoi Yau Yuk [2010] 確定量刑參考因素;引用 HKSAR v Wan Kwok Keung [2012] 強調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引用 HKSAR v Chu Hoi-shuen [2017] 及 HKSAR v Tsang Hon Hang [2024] 處理出獄後不久再犯的加刑因素;以及引用 Cap 455 s.27 關於有組織罪行加刑的 statutory provision。
第二被告人被裁定第四項控罪罪名成立。法官將基準刑期定為5年,加上再犯加刑3個月,扣除 1/3 認罪減刑後為 42 個月,最後根據 Cap 455 s.27(2) 加刑 20%,最終判處監禁 50 個月。
本案強調了提供「傀儡戶口」並不必然能顯著減輕罪責,且法庭會將洗黑錢的社會普遍性及猖獗程度作為根據 Cap 455 申請加刑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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