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業案 DCCC841/2024
替人處理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建業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涉及其中國銀行個人帳戶:2020年11月期間,該帳戶收取逾941萬元,款項大多在收款當日或短期內轉給他人;其中包括投資騙案受害人羅女士轉入的260,537元。第二項涉及胥迪貿易有限公司的渣打銀行帳戶。被告人是該公司的唯一創辦成員、首任董事及帳戶唯一授權簽署人。該帳戶收取受假冒官員騙局影響的新加坡公司的770萬美元,並迅速轉往多個香港及海外帳戶。被告人否認知悉帳戶及公司運作,但在求情時承認曾處理帳戶內的金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洗錢罪的量刑,包括涉案款額、交易次數、國際元素、帳戶運作模式及被告人的角色。控方承認被告人沒有參與前置詐騙罪行,但認為其角色不只是單純借出戶口;辯方則主張量刑基準應低於三年,並要求較低的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 HKSAR v Boma 所列因素,考慮前置罪行性質、國際元素、交易數量及期間、洗錢安排的複雜程度、犯罪集團因素、被告人的知情程度、角色及報酬。法庭認為,被告人不僅處理兩個帳戶內的黑錢,還以公司名義開立第二個帳戶,為犯罪者提供另一條詐騙渠道;其角色比單純借戶口者嚴重。兩項控罪合計涉及約7,000萬港元,應採取整體量刑 (global approach),以六年三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50個月。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20%後,每項判處60個月,並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洗錢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谢志建 [2024] HKDC 126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尚天 [2025] HKDC 18提供同類案件比較。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提供按款額劃分的量刑基準。吳建兵及岑華擴的上訴判決支持加刑三分之一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判罪成。法庭以整體量刑方式處理,認罪後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後,兩項控罪各判監禁6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60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沒有參與前置詐騙罪行,主動開立公司及公司銀行帳戶、處理巨額國際轉帳,仍可被視為較單純借戶口者嚴重。案件亦確認,涉及龐大款額及跨境交易的洗錢罪,可採整體量刑並施加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處理騙款但沒有參與詐騙會否重判?
可以。法庭會考慮款額、交易模式、跨境因素及被告人的實際角色。本案被告沒有參與前置詐騙,但因處理巨額款項並開立公司帳戶,兩項控罪各判監六十個月,同期執行。
Q.借出銀行戶口和親自處理騙款判刑有何不同?
單純借出戶口通常顯示較低程度的參與;親自處理款項、安排公司及帳戶運作則可能被視為較嚴重角色。本案法庭認為被告的角色比單純借戶口者嚴重。
Q.兩項巨額洗錢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但須視乎整體案情及量刑原則。法庭本案採用整體量刑,考慮兩罪合計約七千萬港元及被告角色後,兩項控罪各判監六十個月並同期執行,實際刑期為六十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