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業暢案 DCCC692/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全業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分別借出或交由他人控制渣打、中國銀行及中信銀行賬戶,處理約454萬元、79萬元及311萬元,合共約840萬元。款項源自網上或電話騙案,被告收取每個戶口5,000元,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上游詐騙計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洗黑錢罪應如何量刑,以及涉及傀儡賬戶罪行普遍所支持的加刑幅度。控方申請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辯方承認加刑依據,但主張被告只是借出賬戶、沒有參與詐騙或跨境犯罪,應限制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處理所得財產罪的量刑原則,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及期間、被告參與程度、上游罪行性質、是否涉及組織或跨境元素,以及被告角色和報酬。涉案金額及約140宗交易顯示罪行嚴重,雖然被告沒有參與詐騙,仍須以阻嚇及保護金融制度為目的。法院接納傀儡賬戶洗黑錢仍然普遍並嚴重損害社會及經濟,依第27條加刑四分一;認罪則扣減三分一。整體量刑起點為四年,經扣減及加刑後為三年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列出涉案金額、參與程度、跨境因素及犯案期間等量刑因素。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補充上游罪行、組織性及被告角色等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2013] 5 HKLRD 95強調以清洗金額及阻嚇為核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須判刑。控罪一判監30個月,與控罪二的15個月同期執行;控罪三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即監禁三年四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確認傀儡賬戶洗黑錢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上游詐騙,仍可因交易規模及普遍性而判處實質監禁。加刑幅度須按當時罪行仍然普遍及造成的社會損害評估,而非單純依案件數字變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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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騙款會判刑嗎?
可以。法院認為即使被告沒有參與上游詐騙,只要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而處理,仍可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三年四個月。
Q.洗黑錢判刑會否考慮涉案金額?
會。法院主要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被告角色及上游罪行性質。本案約涉及840萬元及約140宗交易,法院因此判處整體刑期三年四個月。
Q.認罪對洗黑錢刑期有何影響?
本案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但法院沒有因被告沒有參與詐騙或沒有獲得大量利益而再作扣減;傀儡賬戶罪行普遍所造成的損害反而支持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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