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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為得時利環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在案發期間,該公司戶口有大量可疑資金存入。其中,一名中介黃志雄在未經授權下存入約354萬港元,隨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之兄長)協助將該筆款項以現金形式提取並交還給黃志雄。控方指該公司並無實質業務且未報稅,懷疑涉及洗黑錢。
第四被告人黃俊豪參與兩宗電話詐騙案。在控罪 33 中,他扮演「傑仔」角色,前往一名 68 歲女長者住所,騙取共 160,000 港元;在控罪 35 中,他同樣自稱「傑仔」,誘使一名 80 歲男長者在九龍城交出 30,000 港元。兩宗案件均涉及騙徒聲稱親友被拘捕需保釋金的手段。
第四被告人黃俊豪參與兩宗電話詐騙案。在控罪 33 中,他扮演「傑仔」角色,前往一名 68 歲女長者住所,騙取共 160,000 港元;在控罪 35 中,他同樣自稱「傑仔」,誘使一名 80 歲男長者在九龍城交出 30,000 港元。兩宗案件均涉及騙徒聲稱親友被拘捕需保釋金的手段。
本案涉及典型電話騙案。2023年10月30日,一名受害人被騙稱其子需要保釋金,遂將60,000元現金交予自稱「亞聰」的被告人D1。翌日,警方在採取監視行動時,發現第二被告人D2陪同D1前往交收地點負責「睇水」( lookout)。警方隨後截停D2並搜查其手機,發現其與一名「老闆」的WhatsApp對話,證實其在騙局中扮演協助角色。
第三被告人池俊恒被指參與詐騙集團,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成員(包括第四被告 PW3)前往不同地點收取騙款。2023年2月1日至2日期間,PW1 及 PW2 分別被騙取 160,000 港元及 30,000 港元。PW3 證供指其在收取款項後將錢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被捕時聲稱僅收取少量車費且對詐騙不知情。
第三被告人池俊恒被指參與詐騙集團,負責駕駛私家車接載成員(包括第四被告 PW3)前往不同地點收取騙款。2023年2月1日至2日期間,PW1 及 PW2 分別被騙取 160,000 港元及 30,000 港元。PW3 證供指其在收取款項後將錢交予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被捕時聲稱僅收取少量車費且對詐騙不知情。
被告 Bashir Zahid 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被告在賭場及遊戲中心與他人約定,以換取少量金錢或毒品而開設兩個銀行戶口(PAO Bank 及 Livi Bank)並將其交予他人使用。該兩戶口被用作「傀儡戶口」(stooge accounts),接收由電話詐騙案受害者轉入的資金,涉及總金額約 752 萬港元,且呈現典型的「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即資金進入後迅速被轉出。
被告 Bashir Zahid 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被告在賭場及遊戲中心與他人約定,以換取少量金錢或毒品而開設兩個銀行戶口(PAO Bank 及 Livi Bank)並將其交予他人使用。該兩戶口被用作「傀儡戶口」(stooge accounts),接收由電話詐騙案受害者轉入的資金,涉及總金額約 752 萬港元,且呈現典型的「鏡像模式」(mirroring pattern),即資金進入後迅速被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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