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sta Lynie Bibal DCCC1479/2024

提供身分資料開戶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三項處理犯罪得益控罪全部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Edward Wong7/12/2025[2025] HKDC 20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costa Lynie Biba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dward Wong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Acosta Lynie Bibal 面對三項控罪,指她在2023年3月至5月期間,與 Jane Corpuz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處理三個以她名義開立的銀行戶口內、總額逾港幣870萬元的財產,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三個戶口均以她的香港身分證及面容資料開立,大量款項由網上購物騙案受害人及其他人士存入後迅速轉出。被告承認曾以400元提供身分證及進行面容掃描,但聲稱以為只是登記網上遊戲,否認開立或控制戶口。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曾處理涉案財產,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辯方主張被告只是受騙提供身分資料,沒有開戶、控制戶口或認知犯罪用途;控方則依據共同犯罪計劃、戶口開立方式、款項流向及被告已知情況,主張她至少具備法定的合理相信。

判決理由

法院採納控方及辯方證人的可靠證供,但拒絕被告聲稱「只為遊戲」的解釋。被告明知自己的身分證及面容會被用於開立三個戶口,故即使未親自操作戶口,亦可依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 對同夥的處理行為負責。關於知悉或合理理由相信,法院依循主觀知悉事實、再以具相同知識的合理人士作客觀判斷的方法;一名具大專教育、曾使用銀行及電子支付服務的人,不會合理相信向陌生人提供身分資料並收取400元是正常遊戲登記。大量不同人士存款、迅速混同及轉出,亦支持財產屬犯罪得益的結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審理。HKSAR v Chan Kam Shing 支持共同犯罪計劃原則;Seng Yuet Fong v HKSAR、HKSAR v Pang Hung Fai、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及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闡明知悉或合理相信的主觀—客觀測試;HKSAR v Wong Chor Wo 說明容許他人使用銀行戶口通常可推論具合理相信。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法院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她與 Jane 及其他人士處理三個戶口內的財產,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本判決為裁決理由,未載列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親自登入或提取款項,明知提供身分資料以開立戶口,仍可能因共同犯罪計劃而對同夥的處理行為負責。法院亦重申合理相信採取主觀知悉資料與客觀合理人士相結合的測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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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提供身分證和面容資料開銀行戶口會否犯法?
A.

法院認為,被告明知資料會用於開立戶口,仍收取400元並向陌生人提供資料;具相同知識的合理人士必會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因此三項控罪全部罪成。

Q.沒有親自操作銀行戶口也會被判處理犯罪得益嗎?
A.

可以。法院依共同犯罪計劃原則,認為被告明知提供身分資料會開立三個戶口,便可對同夥其後處理戶口內財產負責;本案她三項控罪均被判罪成。

Q.收取400元替人掃描面容,如何判斷是否知道款項是犯罪得益?
A.

法院先確定被告已知的事實,再問具相同知識的合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被告的教育、銀行經驗、陌生人安排及付款情況使法庭作出肯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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